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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类论文范例,与我国食品安全刑法规制的完善相关发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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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当前我国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情况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应加强对食品安全的保护.我国目前刑法有关食品安全内容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为加大对食品安全犯罪的严惩力度,有必要对现行刑法对食品安全的规定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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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食品安全;刑法规制;改善

一、我国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

(一)刑法阶段

1979年《刑法》并没有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作出专门规定,也不存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名.但对于这类案件一般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适用《刑法》第106条的规定.

1993年,我国专门针对食品安全卫生犯罪法律诞生――《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规定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两个罪名,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措施.

1997年《刑法》,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规定在在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这一部分中.这种规定有效促进了我国食品安全犯罪体系建设的完善.2009年《食品安全法》颁布,将原来的食品卫生标准调整为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与食品卫生相比范围更加广泛,这扩大了法律对食品安全保护的范围.

(二)刑法修正案阶段

2011年正式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安全类犯罪做出了修订,体现了刑法与食品安全立法的衔接.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由此确立了食品安全犯罪新体系――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二、食品安全刑法规制的立法完善

将食品安全犯罪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从食品安全犯罪性质上来看,食品安全犯罪既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也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食品安全犯罪则主要侵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无论从质上还是量上考察,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对公共安全的破坏显然重于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因此,将食品安全犯罪归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更符合其罪质,符合刑法对于食品安全保护的目的,实践中能更有效的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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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在食品的包装、加工、运输、销售等一系列环节设立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对有可能会对食品安全产生影响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规定.而目前刑法中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刑事责任只体现在生产、销售环节,其他方面在刑法中并没有体现.实际上在食品流通的其他环节同样可能发生严重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应扩大食品安全犯罪的客观行为,从单一的生产、销售行为扩大到包括包装、运输、贮藏等一系列行为上,从而更好的全方位对食品安全进行刑法保护.扩大刑法关于食品安全犯罪本罪的打击范围.

(三)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观形态包括过失

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刑法立法中,都不同程度地对社会公共安全犯罪规定了过失危险犯.美国食品安全犯罪普遍遵循这个原则.这种责任原则不要求原告明确证明缺陷的存在,并且原告不需要证明产品缺陷是造成损害的原因.在我国,故意犯罪占较大比例,因为绝大多数食品安全事件是由不法生产经营者为谋取暴利而人为造成的.但是因过失行为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高发的事实应引起我们的关注.食品安全犯罪不能只惩罚故意犯罪.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法中,除了食品监管渎职罪外,因重大过失引起的严重食品安全事件,只能间接适用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食品犯罪的主观罪过包括过失,那么,我们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惩治将更加全面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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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细化罚金适用标准

《食品安全法》中罚款标准是根据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的不同而确定不同幅度的罚款.采取特定数额制和倍比制两种立法模式,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罚金也可考虑采取同样的立法模式加以规定.(1)设置食品安全犯罪罚金的最低数额.原则上罚金的数额应高于食品违法行为所要承担的罚款数额.(2)对罚金刑量刑幅度细化,对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观、客观行为、危害后果以及犯罪人是否为累犯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防止出现量刑的畸轻畸重,实现食品安全罪责刑一致.(3)针对自然人犯罪与法人犯罪设置不同的罚金刑体系.法人食品安全犯罪的罚金数额要高于自然人犯罪的罚金数额,以区别对待,实现不同的惩治效果.

(五)增设资格刑

为了从源头上杜绝犯罪分子从事食品安全犯罪的可能性,必须增设相应的资格刑.《食品安全法》中虽规定了资格处罚措施,如吊销卫生许可证、停止生产经营等.这种打击和威慑效果明显不足:行政处罚措施力度小,且没有具体禁止从事生产经营期限的限制.

鉴于食品安全犯罪往往是滥用自身的某些资格和优势实施,因此,对食品安全犯罪资格刑进行设置时,从业禁止等资格刑可适用于生产经营者;强制破产可适用于单位.根据犯罪的情节不同和危害后果严重程度,对食品安全犯罪人处以禁止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的不同期限的刑罚.在具体设置资格刑时,要针对不同种类的犯罪,选择相适应的资格刑种类.

参考文献:

[1]刘伟.风险社会语境下我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事立法的转型[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11).

[2]吴,任文松.论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以食品安全本罪的立法完善为视角[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10).

[3]刘畅.论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以<刑法修正案八>和<食品安全法>之衔接为契机[J].法学研究,2011(6).

[4]毛乃纯.论食品安全犯罪中的过失问题――以公害犯罪为根基[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0(4).

[5]田瑞刚.论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D].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3).

作者简介:樊爱丽(1990-),女,山西运城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2011级经济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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