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类有关论文范文参考文献,与简析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逻辑之树相关论文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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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中国古代法律思想是中国古代灿烂文化的一个分支,是中华文明的历史积淀,本文将剖析中国法律思想的逻辑联系,试图以一种新的视角对中国古代的法律思想进行梳理,表现中国法律思想的传承与变革,身沉浸于过去的历史,心则展望遥远的未来.
【关 键 词】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儒法合流;逻辑
一、夏商时期的神权法思想
夏商时期,法律思想以“恭行天罚”、“代天行罚”的神权法思想占统治地位.神权法思想的两个显著特点:一是笃信上帝,专事鬼神而不注重人事;二是崇尚暴力,专讲刑杀而不任德教①.神权法思想的盛行有其历史的土壤,如社会生产力还十分低下,人们的认识水平还普遍较低等等,一旦统治者提出这样的法律思想,人们很容易去拥护它.
奴隶主阶级的神权法思想能够解决奴隶主取得统治地位的问题.“代天行罚”是以天之子的名义大行其义.上天是万能而虚无缥缈的,不存在上天给天子的规制,天子取得的权力是没有任何限制的权力,权力没有任何规制同时又无限大,这样我们就完全可以解释夏商统治者崇尚暴力而专任刑杀的特点.商纣残暴不仁,人们群起反抗,西周取而代之.神权法思想的逻辑起点是为奴隶主获得的权力提供解释,让人们信服奴隶主是他们的统治者,它是奴隶主进行统治的思想武器.
二、周公对神权法思想的局限及突破
西周取而代之,西周的统治者不得不“合理化”其统治地位.如果商王是神明的儿子,并代替上天行使刑罚统治世界,那么西周的统治者应当如何自处?神权法思想面临着严峻的挑战,西周的统治的合理性也面临着问题,他们必须提出合理的逻辑来支撑他们的统治.
周公的贡献在于继承和发展神权法思想.周公的法律思想分为两部分:一则在于“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一则是“礼治”思想.“以德配天”思想是对神权法思想的继承和发扬,它是在神权法思想里面加入有新的元素,将“德”与“统治”或者“刑”结合起来,更好的表述就是“明德”以“慎罚”.神权法思想只是回答奴隶主统治阶级为何会取得统治的问题,而“以德配天”的思想却同时回答了奴隶主统治阶级取得和丧失统治的两个问题,它是将“德”作为“代天行罚”的前提.另一方面,这也是奴隶主统治阶级对自己统治的限制,因为这种思想为奴隶推翻无德的奴隶主的统治地位提供理论依据.周公提出的“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依然是从神明的角度寻求合理化其统治地位的依据.
“礼治”思想则不同,它突破神权法思想的逻辑.礼是在周公的主持下,对夏商以来的传统的礼仪习俗进行整理、修订和补充,使之成为一整套以宗法等级制度为核心的典章制度和礼仪规范②.“礼治”思想给统治者提供的是一种新的、通过伦理制度规制人们思想和行动的手段.“礼治”思想所宣扬的再也不是以天之名义,进行统治.值得一提,“明德慎罚”与“礼治”思想之间一开始就具有相对独立性.
周公的法律思想里面有三个字,即“礼”、“刑”与“德”,它们之间的逻辑辨析是中国古代主流法律思想的主要矛盾.中国古代的主流法律思想从来就没有突破这样一种逻辑限制.
三、儒法家学派的法律思想
孔子作为儒家学派的代表人物,他主张的法律思想是以伦理为核心,“礼治”、“德治”、“人治”相结合的一套主张.孔子的“礼治”和“德治”在逻辑上是平行的,两者的实现都要依靠“人治”.它与周公提出的思想有很明显的进步,其一在于细化“礼治”与“德治”的内容,使其更具操作性;其二在于明确地摆正“德”与“刑”的地位,而不只是像周公那样将“德”作为新的元素加入;其三在于引“仁”入“礼”,在于解决“礼”的合理性问题,也就是说人们为什么要遵守礼仪的问题,这是孔子思想的坚实基础.其四在于明确地指出“人治”作为“礼治”和“德治”前提要件,客观上使得孔子的思想渐渐形成体系,并且使“人治”作为思想体系的起点.
值得一提的是,“礼治”思想在孔子的体系中更具威力,它所宣扬的“尊尊”与“亲亲”的道德信条可以扩充到社会的各个角落,奴隶主与奴隶阶级之间的矛盾得以扩散.此外,孔子引“仁”如“礼”所形成的“礼治”思想,能够解决人们为什么要遵守礼仪的问题,“仁者,人也”,意思也就是说只要是有主体资格的人都应该遵守礼仪.
“人治”作为思想体系的终点和逻辑起点有两层重要的意义,它首先昭示孔子的思想已经完全摆脱神权法思想的束缚,将人们的视线从天上引入到人间;其次它也更加清晰地表明孔子思想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
孟子和荀子作为孔子思想的继承者,使得儒家的法律思想的特点更加突出.
孟子主张的“仁政”思想,内涵十分深刻,包括“制民之产”、“不违农时,保护生产”、“主张减轻租税,反对横征暴敛”等等,而同时又以“性善论”作为“仁政”思想的基础,其落脚点还是“人治”,还是寄希望于“贤明”的君主.
荀子以“性恶论”作为思想基础,这也是他提出“重法思想”的前提,因为荀子的思想没有突破孔子的“贤人治国”的观念,在“性恶论”与“贤人治国”的前提之下,就很自然的衍生出重法的思想.
儒家与法家学派之间的思想冲突,主要表现在战国时对“礼治”与“法治”之争.周公提出“明德慎罚”与“礼治”思想的时候,两者之间还是平行的关系.战国百家争鸣,儒家和法家分别走向不同的道路,儒家选择的是以宗法制度为基础的“礼治”,法家选择的则是剔除“德治”的“明德慎罚”思想.
冯友兰先生认为,中国人有尊重过去经验的传统③,在当时历史退化论背景下,韩非以历史进化观和人性论作为其理论基础,直面自己所生活的时代,提出能够适应时代的最为有效的治国手段就是法治,于是提出以君王为主,法术势为辅的成体系的法家学派思想.就韩非子看来,君主是第一位的,法术势的地位是平行的,他们是作为一种君王实现统一、实现强大的一种手段.韩非的整套法律思想完全是从君主的角度出发,教君主如何有“法”来统治老百姓,如何用“术势”将群臣玩弄于鼓掌之中.而支持韩非内心始终对这套统治手段充满确信的则是他的历史进化观和人性论.四、儒法合流的法律思想
儒家和法家出于相同的价值追求,继承与发扬周公的“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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