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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罚”与“礼治”思想,终于在秦汉时期实现两者的合流.两者的合流要算从荀子开始,中间经过陆贾与贾谊,最后由董仲舒完成.两者的逻辑起点相同,并且之间没有什么不可调和的矛盾;从其产生来看,我觉得“礼治”思想更像是“法治”思想的镜像产物,两者从西周就平行而存在,期间经过两派人的发展而形成两家各具特色的学派;从其功能来看,“礼治”思想可以调和“法治”思想的不足,同时“法治”思想也可以弥补“礼治”思想的缺点,两者失其一而不可长存.

董仲舒的法律主张的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董仲舒的“儒术”吸收一切有利于封建统治思想的因素,以“人治”作为它的隐含要件,重点解决德行关系的“德主刑辅”说;吸收“礼治”思想并糅合阴阳五行说而形成的“三纲五常”说,主要解决封建贵族和农民阶级之间的矛盾,“三纲”就是封建政权、族权和夫权,他糅合刑罚和礼治的家罚来巩固三者的稳定,以此达到缓解矛盾的效果;在立法和司法上面,以春秋决狱和“原心定罪”为主要的原则,“《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④.但是这两项主要原则又和封建礼治搅合在一起,其目的在于维护“三纲五常”.总的来说,儒法合流所形成的正统的封建法律思想有两个特点:一是主张礼法结合、德刑并用、德主刑辅;二是以“三纲五常”为立法与司法的指导原则.前者是引礼入法,将礼的内涵纳入法的调整范围,后者是说虽然是引礼入法,但“礼治”是封建的正统法律思想.

董仲舒的法律主张的集中效果在于将“礼治”的效果发散到社会的各个角落,并以刑罚作为它的保障,并且对“礼治”进行完整的解释,涵盖封建政权、族权以及夫权.这样的糅合也体现在立法和执法原则上,它将体现“礼治”思想的春秋决狱以及“原心定罪”的原则作为封建立法和司法的主要原则.这样一整套体系所撑起便是“人治”二字.

简析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逻辑之树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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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之后的中国法律思想很少去讨论法律的效力起源的问题,一部分法学家开始细化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适用,包括对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以及通过立法巩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成果;另一部分法学家则极端厌世,对现行法治进行激烈的批判.中国古代的主流法律思想开始产生并不断完善.

五、中国古代主流法律思想的完善和突破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思想的体现可以简单的划为三个部分,首先是曹操、诸葛亮等政治家的法律思想;然后是王弼、嵇康与阮籍等玄学家的法律思想;还有就是杜预、张斐等律学家的法律思想.曹操、诸葛亮等政治家的法律思想是针对特定社会形势提出的,他们的法律思想具有鲜明的政治色彩,他们的法律思想的基础是西汉时形成的封建正统的法律思想.玄学派的法律思想受到道家学派的影响很大,王弼的主张中以“名教本于自然”为核心,提出无为而治论以及反对严刑峻罚的主张;嵇康则明确地提出“越名教而任自然”;两者看似相互矛盾,实则是两种不同的提法.王弼从正面主张“名教应本于自然”,嵇康则赤裸裸地揭露“名教”的虚伪,从反面提出应该“越名教而任自然”.律学家的法律思想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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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2;是一些技术性的见解,他们的主要贡献在于法典的编订和运用.

隋唐时期与魏晋南北朝时期相比,其法典化的趋势较为明显(礼法结合已经通过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隋文帝和唐太宗的法律思想主要是关于立法和执法的主张见解,韩愈、柳宗元等文人的法律思想则参杂有关于立法、执法的主张以及法律效力的起源问题,要么是赞同前人提出的“性三品说”,要么是发展前人的朴素的唯物主义论,要么是重新讨论“刑”、“礼”、“道”三者之间的关系.

宋元时期的法律思想有两个特点:首先,因为宋元时期政治动乱,重刑主义的法律思想有新的发展,主张恢复肉刑的反应十分强烈;其次,由于唯心主义的理学占主导地位,封建正统的法律思想披上思辨哲学的外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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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熹是中国历史上著名的法学家,是宋代理学的代表人物,他最具鲜明特色的主张是“法者,天下之理”的主张.“理”是理学体系中最为基本的概念,“未有天地之先,毕竟也只是理,有此理,便有此天地,若无此理,便亦无此天地”⑤,理是宇宙间的绝对真理,任何事物都有适用于自己的具体的理,但是他们都最终来源于天理.同时他还主张理既适用于自然界也适用于人类社会,自然也就适用于社会的法律.朱熹开始将礼法纳入理学的体系.我们再审视朱熹对于礼法的主张,不论是德治与重刑并用的思想,也不论是义理决狱、明谨用刑,也不论是变法改革与人治思想,其实都没有突破正统思想的原有体系,甚至是换汤不换药.朱熹的法律思想更好地可以从方法论的角度去把握,他创造一种理学的体系,然后将礼法扩充至他的体系,进行重新解释.其实他可以无限地扩充他的理学概念的适用范围,可以解释一切的事务.总的来说唯心主义的理学充其量只是给封建正统的法律思想披上思辨哲学的外衣而已.

明清时期的法律思想发生较大的变化,从丘浚提出的便民的立法思想,到黄宗羲提出的批判封建君主专制的法律思想,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一系列制度主张,如“君臣共治”、“学校议政”等等,他们的法律思想开始挣破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逻辑.基于对君民关系平等性的理解,黄宗羲提出对君臣关系的新理解,他强烈批判“君为臣纲”的封建教条,他认为君臣关系是平等的,并以此为基础,提出“君臣共治”的主张,他同时也主张“学校议政”.这一系列主张都是源于他对君臣关系以及君民关系的理解,他提出立法机关应该“立天下之法”而非“一家之法”.黄宗羲大胆地工商皆本的经济立法思想,这是他的法律思想里面的实质和特点.

黄宗羲的法律主张一旦得到认同,封建正统的法律思想会被支离破碎,“君臣共治”的法律主张以及君民思想的认识将把君主从法律的超然位置拖下,“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将不再是遥不可及的梦想.黄宗羲的法律思想比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玄学家们走得更远,就像反驳一个证明的论据与论点之间的关系,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批判就像一把剑,割掉这条逻辑的论据,可是黄宗羲的法律思想就是一把铲子,将这根逻辑之树连根铲起,论点不在,论据何存.它的法律思想是站在逻辑的顶端,指出当下应走之路.

注释:

①刘新,汪振东,曹磊.中国法制思想史[M].2版.北京:中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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