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有关论文范本,与法律理性和中国法治现代化相关论文格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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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22;于前述的前提与条件,高度理性化的法律文件和适用法律的制度机制,形成专业知识的领域.于是,一个经过系统法律训练的高度专业化的法律职业群体就必然要应运而生.这样的状态,就是在脱离了宗教神学的价值理性控制后的法律的全面理性化(工具理性).[4](三)理性在现代化进程中的挑战有的学者认为,法学和民族志,如航行术、园艺、政治和诗歌,都是具有地方性意义的技艺,因为它们的运作凭靠的乃是地方性知识.[5]这表明这些学者认为法律不可能具有一般普适性.若再作进一步的思考,法律是没有全社会的普适性的,那么人们就是不具有统一的理性的,而是依赖于其他更能决定法律内容的事物.这样,我们所坚持的理性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还有学者,如弗兰克、卢埃林等对法律的确定性表示怀疑.如果说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之一,就在于通过公开的法律文本宣告,用规范的、明确的、详尽的文字形式告之公众其权利义务,以建立理性化的行为预期,那么,对法律的确定性的否定必定将动摇近代以来形成的法治基础.而对于法律职业的专业化所存在的问题,也是学者争议的焦点.他们认为:随着法律的日益复杂化、技术化、专业化和职业化,颇具核心功能的法律解释已经出现精英文化的话语统制,这使现代性法律知识预设的民主与法治、正当与合法之间的紧密关系出现了较难克服的内在危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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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法律理性提出了质疑.这就不能不促进我们关注这样的质疑了.从理论的角度来说,也许不是因为法治出现了问题,而让我们审视它的理性基础,而是理性基础出现缺点,才迫使学界反思理性.
三、中国法治现代化与理性
中国法治之困境百年来中国法律制度从来没有真正彻底进入现代化的状态,因为它从来没有超越自己,甚至也从来没有认真想过对这个束缚中国人数千年的内

理性有关论文范本
我国的法制仍然停留在效仿西方法治的层面上,并不曾让理性深入国民骨髓,使得许多法律问题的解决只能是治标不治本.例如在民诉的理论分析中,我国的纠纷解决与西方法治国家的纠纷解决是不同的,即使存在同样的诉讼制度.在美国,民事案件以调解结案的比例高达90%,而我国的调解率却成为法官们的头疼业绩.在西方,调解之所以如此行之有效,就是在于当事人在正当的程序中,能有效的预见诉讼结果,并诚实守信的尊重各方主体.因此,调解成为了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使当事人能回复到良好的关系.这就是一种理性的体现.由于中国只将法律当做一种工具,只能在形式合理性的层面上使用法律,所以,当事人在接触到法律时,是一种不得以,甚至是带着怀疑的态度进入司法程序.在这样的前提下,裁判的效力是不能得到当事人的尊重的.如此而来,国家只是机械的运用法律,民众也不能在法律中感受理性.
对理性之坚持在马克思主义的领导下,我们认为社会本质上是客观的.存在这样的一种客观规律,并且这样的规律是理性的,是能被人们所感知并利用的.而法律是要反映这个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是人的意识产物.法律能否体现和反映客观规律,就必须借助人的理性认知.这就是说,人是理性的,而社会规律也有它的内在理性规律.那么,法律成为了这两者之间的桥梁,建造桥梁的工具就应该是理性.还记得在中国法制史中,清末法理派与礼教派之争,表面上是要不要法治之争,实际上还是中国是否具备法治的条件.由此看来,中国人是意识到了法治的必要性的,并且也是承认法的现代性――理性的.如今我们已经进入了世界现代化的浪潮,条件具备了,那么自然也就没有理由反对法治.所以,把法的现代化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相联系,无论什么目的,都是相当的.马克思主义来到中国以后,客观规律决定法律的见解就被意识形态化,并且为法制建设提供了一个具有相当说服力的根据.它不仅提供了一个法制建设的系统化的理论根据,即社会处于永远地有规律地发展变化之中,人的理性能力能够揭示这种客观规律,从而利用这种规律,把无意识的自然规律上升为国家法律;而且还根据这个规律使法制现代化具有了正当性.
而且中国法制现代化也表现出了形式合理性的趋势.但是,中国的法律远远不能称为理性的,也不能是工具理性.因为工具理性是指形式意义上的法律的绝对权威,是强调规则的治理和统治.所以,中国法的现代性,在各种表现之下来看,是理性不足的.因此,在这样前提下,对中国法治发展的理性坚持是绝对必要的.
(三)中国法治现代化之动力――理性
中国的法律传统一直都缺乏理性.中国古人强调自律,而非他律.即使在当代社会,中国的法治建设也不可能与西方社会相同.中国的法治发展不是由内在的动力所激发,外在压力才是法治思想进入中国文化的根本原因.因此,中国法治建设不可能回避自身的特殊问题.中国法治现代化的问题,换一个角度就是法治的理性化.这是法作为理性的实践要求.它要求立法、执法、适法和守法都应当体现理性,并把理性作为最高原则.这就要求我们在生活中时时以“法的最高理性”作为标杆来理解和适用法律.
第一,在法律、道德和政治的关系上,坚持法是理性的原则.法的理性来源自然法学派,所以法律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的角色不是孤立的.法律、道德与政治必须要在理性的指导下,形成良性的关系.比如,见死不救、拾金不昧或见义勇为,当代是否将其上升为法律,已经激起了学者们的热议.这其实是一种价值的选择,不同社会、不同背景下的人都会对此有不同的选择.价值本身是一种理性,而选择价值的行为也是一种理性的体现.根据罗尔斯的观点,设计制度时,允许价值冲撞,从中产生价值平衡,是一种理性的表现.对于政治而言,是同理可证的.中国当代一直不断的在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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