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有关论文范文素材,与公益法人法律援助资格探析相关发表论文
本论文是一篇法律援助有关发表论文,关于公益法人法律援助资格探析相关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免费优秀的关于法律援助及房地产及刑事诉讼方面论文范文资料,适合法律援助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作者简介:尹成祥(1989-),男,汉族,湖南邵东流光岭镇人,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
【摘 要】公益法人作为非营利性的社会福利机构被《法律援助条例》排除在援助对象之外,而现实中存在经济困难并需要法律援助的公益法人却又并不少见,且困难程度也并不低于自然人.由于现实需要及立法与司法上均有先例,建议以列举方式将公益法人补充进援助对象的范围.同时在审查时从公共利益、援助可行性和必要性、胜诉的执行等方面考虑予以适当限制,从而更好的实现法律援助之目的及其资源的充分有效利用.
【关 键 词】公益法人;法律援助资格;补充与限制
一、立法之不足
我国《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3年正式施行,《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显然,依此规定只有自然人才具有法律援助资格,而公益法人则被排除在法律援助对象之外.当然,如此规定的确可以防范―些法律服务机构或者法律服务人员利用其在为法人提供法律援助时,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法律服务市场,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压力.但在现代法治国家,如果一味的将所有法人全部排除在法律援助对象之外,于情于理都是与《条例》之立法目的不合的.此外,尽管《条例》第十条第七款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就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支付劳动报酬、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之事项能否给予法律援助作补充规定.但由于作为上位法的《条例&
法律援助有关论文范文素材
二、完善之必要
(一)现实需要
基于政府的鼓励和热心人士的积极参与,我国目前有众多诸如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之类的社会公益法人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福利服务或公益事业.该类机构由于其自身性质的限制,在社会竞争中往往处于不利地位,很容易出现经济危机,因此在面临纠纷或侵害时往往会因为经济困难而无法自己在法律服务市场购买法律服务,而且其困难程度通常高于或不低于自然人在这方面的困难程度,因此就急需法律援助.此时,如果法律援助机构不给予他们法律援助的话,对于这些需要法律援助的公益法人而
言,其合法利益就必然会受到损害.反之,如果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给予他们法律援助的话,他们就可以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且对公益法人的法律援助还有助于稳定经济秩序,化解社会矛盾,保障社会的稳定.
本篇论文地址 http://www.sxsky.net/zhengzhi/050474542.html
(二)存在先例
1.立法先例
在《条例》没有实施之前,我国部分省市就曾有过对公益法人或者部分公益法人提供法律援助的立法先例,如1999年实施的《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就规定:社会福利组织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并且《广东省援助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还进一步明确:《条例》第十一条所称“社会福利组织”是指:
(一)民政部门直属管理的非营利性质的福利组织;(二)依法成立,从事非营利公益事业的慈善机构.又如2002年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三款也规定:法律援助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为公益福利组织、公益事宜举办者提供法律援助.
2.司法先例
从司法实践来看,法人作为司法救助的对象,是有先例可循得.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为及时处理海南房地产泡沫做出的《关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减收积压房地产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的请示〉的函》就规定,在2000年12月31日之前,可以对海南的积压房地产案件按50%减收案件受理费和申请执行费.而这类案件的司法救助对象大都为各商业银行等法人,如此连不是公益法人的法人都可以获得司法救助,又有何理由将更需救助的公益法人拒之于法律援助之外呢?三、完善之建议
有关论文范文主题研究: | 关于法律援助的论文范文资料 | 大学生适用: | 学院论文、专升本论文 |
---|---|---|---|
相关参考文献下载数量: | 70 | 写作解决问题: | 学术论文怎么写 |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 论文提纲、论文小结 | 职称论文适用: | 期刊目录、职称评初级 |
所属大学生专业类别: | 学术论文怎么写 | 论文题目推荐度: | 经典题目 |
随着社会发展,有的国家和地区已开始把非自然人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团队纳入了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如奥地利,加拿大、我国澳门地区都规定了法人或者某些特定的组织可以成为法律援助的对象.对此,我国立法机关应当与时俱进,在结合我国实际的基础上予以适当借鉴.具体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完善:
(一)对《条例》第二条之规定作部分补充,以列举的方式将公益法人纳入法律援助的对象,规定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益法人可以依照条例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二)为有效利用法律援助资源和规范法律服务市场,在前述补充规定的基础上,还应当有适当限制:第一,对公益法人提供法律援助必须是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即不提起法律程序将违背公共利益时才可以为公益法人提供法律援助.第二,对公益法人进行审查时,应把其是否具有营利性质、是否从事公益事业作为能否给予援助的审查条件.第三,对胜诉只有微小优势、诉讼简单无需聘用律师处理、胜诉后执行难度大的案件不予援助,但可以提供解答咨询.第四,在刑事案件中不予援助.因为在刑事诉讼中,法人犯罪处罚一般判处罚金刑,对法人进行法律援助就违背了对法人实行经济惩罚立法目的,而法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被害人地位时,有公诉机关代表国家保护其合法权益,也无需另派律师对其进行法律援助.
参考文献:
[1]韩志民,沈天忠.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研究[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06).
[2]陈海蓉.我国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研究[D].复旦大学,2008.
[3]徐张玲.国外法律援助制度比较研究[D].江西农业大学,2011.
[4]尹茂平.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区法律援助制度比较研究[D].暨南大学,2010.
法律援助有关论文范文素材,与公益法人法律援助资格探析相关发表论文参考文献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