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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等传统法存在重大区别,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本文地址 http://www.sxsky.net/zhengzhi/050474803.html
除此之外,程宝山教授提出的“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说”与《法边际均衡论》中对经济法的定义有一定的相似之处,故特介绍如下.该说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实质标准是利益,而不是调整对象和方法,利益与调整对象和方法是本质与形式的关系,只有从利益角度去划分才能反映法部门的根本属性.经济法的本质属性是保障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以前的经济法定义将其调整对象限于经济关系的某一部分违反了经济法的根本属性.经济法是公私混合的新法域,是对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民、综合调整的法律部门.哪里存在市场经济缺陷和失灵,哪里就需要国家干预,经济法就在哪里发挥作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有复杂性、模糊性、动态性的特点,不宜过于限制.④二、对《法边际均衡论》中经济法定义的评介
《法边际均衡论》与以前种种经济法的定义都不同,甚至颠覆了以前的整个部门法体系,对于法按照新的标准重新进行了分类,采用纵横两种分法,纵向上划分为本体法、责任法、程序法,横向上划分为市民法、行政法、部门法,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包括经济本体法、经济责任法、经济程序法的新经济法定义和体系.
该书中对于“法”的定义就不同以前,引入了价值和经济学上均衡的因素.《法边际均衡论》对自古至今的法学家理论作了科学的梳理,从而高度概括出实证价值、道义价值、功利价值这三大法价值范畴.在此基础上,从理论和现实生活两个角度出发对法进行了界定,认为理论上的法是一种不同法价值均衡的状态,即“有效边界内,不同法价值的组合边际均衡倾向为零时”⑤;认为现实生活中的法是一种有执法权人员做出的以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理论法为依据的由强制力保证实施并能够得到社会普遍认可的裁决,即“在有效边界内,以不同法价值组合综合社会效果的最大值为基本目标”⑥.
该书认为以前以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调整方法划分法部门,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进行法部门划分的主观和客观要求,但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法部门划分的基本矛盾,不能满足当代社会对法部门划分的基本需要.为解决这一矛盾,应以法的价值目标为起点研究法部门的划分.依据不同的法价值目标,可以从总体类型上将发划分为本体法、责任法和程序法,本体法就是以最大限度公平正义的满足社会每个成员的合理需求为价值目标而确定的本源性法规范;但本体法自身难以保障其施行,故有了责任法规定发主体应承担的违反本体法的责任;进而言之,程序法就是确认主体违法责任程序的法规范.如上所言,法本体是各种价值的边际均衡,其保护的是应被社会承认的合理需求,因此研究本体法类型必须从需求满足的角度出发.需求满足可以分为个体基础性需求与整体公共性需求,整体公共性需求则可划分为整体生活环境需要和整体财产性需要,故可由此将本体法划分为市民本体法、行政本体法和经济本体法.
经济本体法是经济责任法和经济程序法的逻辑出发点,而经济本体法的核心则在于整体性财产需要.该书指出,整体性公共需要是得到社会普遍承认的通过法规范在整体社会范围内组织起来的、依靠整体力量通过特定手段提供满足的需要,其核心价值目标是满足人的他足性公共需要.整体性财产需要是得到社会普遍承认的,只有通过社会整体性力量才能得到更好满足的社会创造财富能力的需要,其核心目标在于为每个社会个体提供相对充足的生活消费品.简而言之,经济法就是保护整体经济利益的法,即促进社会整体创造财富能力的法.
《法边际均衡论》中对于经济法的定义无疑是一种以全新的视角观察的结果,甚至可以说是一种整个法学的革新,抓住了法和经济法的本质,把握了经济法的社会功能,同时向依据调整对象划分法部门和界定经济法定义的传统思维提出了挑战,对于从事经济法理论研究的人来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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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引言部分对于经济法定义的必要性已有了充分的论述,但值得注意的是现在经济法学界盛行的一种“搁置论”的观点,认为关于经济法定义的争论浪费时间、精力且造成理论混乱,而目前的经济法独立法律部门地位已经确立故没有必要在目前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继续争吵,并以美国没有经济法的定义和体系但仍然有先进的符合市场实际需要的经济立法为例,认为还是应暂时搁置争论而把精力更多地放在实际问题的研究上,可以说该观点在当前彻底颠覆了经济法定义的问题.我认为该观点有相当的合理性,但在实际中却大有危害,甚至有导致经济法学分崩离析的危险,一大例证就是作为经济法下级部门的税法欲借此搁置之机分离独立,如按此趋势发展下去则在将来只有财税法、金融法、产业法、反垄断法等小部门法而没有了经济法,从这种意义上说经济法的概念问题关系到经济法的生死存亡,非但不能搁置而更应当下大功夫去研究探讨.
在正式对经济法定义进行界定之前,让我们对定义本身及其标准和方法进行考察.定义是通过列出一个事务或者一个物件的基本属性来描写或者规范一个词或者一个概念的意义,总的来说就是给一个东西一个概括.传统逻辑认为定义是揭示概念所反映的事物本质的较为简短而明确的命题.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在《论辩篇》中论述了什么是定义和应该怎样下定义的问题,他把定义规定为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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