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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表明事物的本质的短句”.一个成功的定义以满足以下要求:(1)应相称,即定义概念和被定义概念的外延相等;(2)不应循环;(3)一般不应是否定判断;(4)应清楚确切;总的来说应揭示被定义对象的本质.定义根据其方法和形式可分为内涵定义(实质定义)、外延定义、列举定义、实物定义,最有代表性的是实质定义中的属加种定义,即把某一概念包含在它的属概念中,并揭示它与同一个属概念下的其他种概念之间的差别,即“种差”,这种定义的公式是:被定义概念等于属+种差.鉴于经济法现象的复杂多变,采用外延或列举的形式显然不能满足需要,而且也可能会限制经济法理论的发展,故本文拟采用属加种定义法进行界定.具体路径是首先确定经济法的上位概念,其次探求经济法与其它同属概念的区别,最终揭示经济法的本质特征.经济法的上位属概念是法,属于同一属概念的其他概念有民商法、行政法、刑法、宪法、国际法等,本文定义的方法就是探求、界定经济法与其听这些同属概念的本质区别.世界上绝无两个完全相同的事物,区别的存在是普遍的,所以区别就有了程度之分,关键在于从什么角度去寻找区别,这个角度就是标准,以不同的标准衡量会发现不同的区别,也就产生了不同的类别,对经济法定义的关键就是找到区别的角度、标准,如《法边际均衡论》就是从价值、需求、利益出发找到了经济法与市民法、行政法的区别并最终界定了经济法,本文中对经济法定义的关键也就在于找到这个标准.区分的标准至少应满足以下两个要求:首先,从该标准角度观察经济法显著区别于其他同属概念的部门法;其次,从该标准角度观察经济法内部的所有次级部门法、法律文件是相同的,也就是说他们都具有这一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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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边际均衡论》中认为作为以往划分法部门标准的调整对象(社会关系)较为机械、不能涵盖非制定法的情况、混淆法律文件和法的区别,且受社会关系的重叠交错、易变的影响而导致分类的含糊不清,这种看法固然有一定道理,但也有其片面之处.法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规范,其所针对的是人和人之间的交互行为,也就是说其必然与社会关系密切相连,在法的长期演化过程中正是因为社会关系的不断复杂及与新的社会现象相对应的新颖社会关系的出现而出现了划分法部门的需要,从而能够规范各类社会关系.加之长期以来法学界一直采用的部门法分类标准都是调整对象加调整方法,如遽行变动可能导致混乱,也难以得到普遍的认可,所以作为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作为区分不同部门法的标准并无不当,所要做的更加清晰的界定.再回到《法边际均衡论》所倡导的利益――价值标准,该标准同样存在表述不够清晰、利益价值存在重叠的情况,如作为区分法部门的单一标准显然不妥,但可以作为区分标准中的一部分而存在,从而使标准界定更为清晰、区分边界更为明确.综上,作者认为应以调整对象为主,辅以价值目标和调整方法作为界定经济法定义的标准.
内涵可以通过对外延的概括产生,对经济法进行定义也是一样,可以从经济法现象、制度、行为的角度去观察、分析并最终抽象出一个较完善精确的定义.公认为属于经济法的产业法、财政税收法、金融法、市场规制法事实上都产生于政府或其他公共权力组织对经济的各方面进行监管时产生并使用,并且所调整的对象就是在上述监管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关系,可以说它们共同的特征就是调整对象是产生于公共权力组织对经济进行监管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公共权力组织包括政府,但不限于政府,这个词是以社会为本位的,凡是有权为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对经济进行监管的组织皆属于此,本身是一个开放式的概念,为经济法的发展预留了空间.监管指的是所有除了市场自行调整机制以外的影响资源配置的行为和活动,也即金泽良雄所谓的“国家之手”的影响经济的活动.经济本身就是决定资源配置的活动、行为、现象,就目前而言市场机制(即亚当斯密所谓的“看不见的手”)是其主要作用机制,但随着社会化生产和垄断的出现市场机制出现了失灵的现象,于是政府出面干预经济的运行,即用国家之手作用于经济.甚至在将来还可能出现非政府组织或国际组织介入经济活动以影响资源配置的结果,于是作用于经济运行的除了“看不见的手”和“国家之手”还有“社会之手”.就目前来看这些活动包括限制准入资格、建立市场竞争秩序、协调经济主体活动、处罚破坏市场秩序的主体、以财政杠杆进行宏观调控、指导产业布局等,未来可能还会出现新的样态,故监管的内涵和外延可能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学研究的深入而发生变化.在公共权力组织对经济进行监管过程中发生的关系是多重的,可能发生在监管主体和被监管主体之间,也可能发生在监管主体之间,还有可能发生在被监管主体之间;其性质可能是命令式的,也可能是指导性的,还有可能是禁止性的;其内容更是难以用财产性或人身性来形容.但其共同的特征就是发生在公共权力组织对经济进行监管的过程之中,也正是这一点使得经济法区别于民商法、行政法等同属其他概念.此外,为了显著区别于公共权力组织的其他活动,可以借鉴《法边际均衡论》中整体经济利益的提法,将经济法调整对象界定为公共权力组织为了整体经济利益对经济进行监管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综上,经济法的定义应为:调整公共权力组织为了整体经济利益对经济进行监管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
注释:
①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80页.
②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27页.
③B.B.拉普捷夫主编.《经济法》.北京:群众出版社,1987年版:第14页.
④程宝山.《经济法基本理论研究》.河南:郑州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1页.
⑤刘少军.《法边际均衡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0页.
⑥同上.
参考文献:
[1]刘少军.法边际均衡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2]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第三版)[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
[3]程宝山.经济法基本理论研究[M].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2003.
[4]单飞跃,卢代富等.需要国家干预[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5]史际春,邓峰著.经济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6]程信和,周林彬,慕亚平主编.当代经济法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
[7]何勤华主编.20世纪外国经济法的前沿[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8][德]罗尔夫斯特博著.德国经济行政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9][德]乌茨施利斯基著.经济公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10][日]金泽良雄著.经济法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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