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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知识产权出资是指以知识产权作价对公司的出资,并取得公司相应的份额的股权.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则是把无形资产转化为有效的公司资本的重要环节,对于知识产权出资起着关键的作用.
【关 键 词】知识产权;出资;价值评估
一、知识产权出资的基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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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社会已经进入知识经济的时代,知识财产已远远超过了物质财产而成为社会最重要的财产形态.根据国外的一些研究统计,在2000年每6美元的市场价值中,只有不到1美元的价值是由有形资产或金融资产构成,其余5美元(约占总市值的83.3%)的价值由无形资产构成.在当代,知识产权及高新技术成为各国,包括中国内资、外资公司乃至高科技公司中重要的出资形式.
(一)知识产权出资的概念
知识产权出资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出资人以经过评估的适格知识产权缴纳公司注册资本以获取对价股权的出资方式.出资人获得的对价是公司的股权,出资者享有基于股权而带来的一系列权利,包括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管理者的权利.我国法律允许知识产权出资,但对于出资标的物的性质为知识产权本身或为知识产品,不同学者存在不同见解.有学者认为,出资行为的本质是双方当事人对某项技术成果、作品、商标的产权控制的易手,而非该技术成果、作品、商标原件本身的占有.根据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用非货币资产出资入股,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实质上是以非货币财产的财产权出资,包括知识产权的出资,而绝非以知识产品出资.
(二)知识产权出资标的物的适格要件
知识产权出资属于现物出资的范畴,须先满足现物出资的构成要件.知识产权出资标的物不符合出资要件的,不能进行出资.学术界对“现物出资资格原则”有不同的学说,但各个学说在主要内容方面并无太大差异,这些要件大体包括:第一、确定性,即指现物出资标的物必须特定化,即以什么作为出资标的物必须客观明确,不得随意变动.第二、价值物的现存性,即强调出资标的价值应当是现实存在的.第三、价值的可评估性.无论以何种形式的现物出资,都必须进行评估并折算为现金,再用于计算股份.对于无法进行明确评估的财产不能用做现物出资.第四、可转让性.出资者有履行交付出资标的义务要求标的物须为可以独立转让的,否则,出资者的履行义务便无法完成.第五、有益性,即出资标的物所满足的是公司的生产需要,即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对接受其出资的企业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实现可能产生的作用,而非一般意义上的有益性.
(三)知识产权出资的特点
与其他有形资产出资相比,知识产权出资有其自身的特点:第一、评估难度大.外部因素对知识产权的价值影响较大,此外由于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或唯一性特征,没有统一的市场参考价格,因而知识产权评估至今没有形成统一的方法.第二、地域的不确定性.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在外国拥有的知识产权若在中国境内出资,须获得中国法律的承认,否则不得以知识产权的形式出资.第三、效力的期限性.知识产权的存续期限直接影响了该项权利的有效性,能否用于出资,以及该项权利的价值评估.第四、类型的多样性和权利让渡的多样性.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不同具体权利,每种具体的权利都有自身的特点.另外,知识产权出资可以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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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知识产权出资的方式
知识产权的出资方式可以分为两种,即转让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和以许可的方式转让知识产权使用权.知识产权转让是指知识产权人将其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专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移给他人的法律行为.以转让方式出资,则出资后公司将成为该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知识产权的许可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通过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知识产权的法律行为.以许可使用方式出资,则公司的法律地位即为被许可人,仅拥有对该项知识产权的使用权.
对于什么样的无形财产应当赋予其出资的资格,并不是法律本身的立法技术与水准问题,而是取决于社会大众对知识产权作为出资形式的认同程度.专利出资是指出资股东以合法有效的专利权,作为公司成立时或公司增发新股时股份的对价.可以作为出资的专利权不宜包括专利申请权,这主要是基于两方面考虑:第一、专利申请权仅为程序性权利,不能直接进行商业化利用,不符合知识产权出资标的物之有益性要件;第二,专利申请权的结果是不确定的,有批准与驳回两种可能,不符合知识产权出资标的物之确定性要件.对于商标出资而言,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不能用作出资.这些商标的拥有者或者控制者,并非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它们对其拥有或者控制的商标只能授权给符合条件的经营者使用,不得自营,也不得转让.从授权使用的性质上看,也不同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许可,而是通过授权施用的手段,对行业内企业或者成员以及产品质量实施管理与监督,故这种许可权,体现的是特定团体管理权而非经营权.对于著作权出资而言,著作人身权不能作为出资标的物,因为著作人身权专属于作者本人,具有不可转让性.
三、知识产权出资的价值评估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概念知识产权出资价值评估,就是由专业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运用科学的方法,对用做出资的知识产权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从而为知识产权资本化提供决策依据的技术性活动.由于知识产权往往具有唯一性,在市场上很难找到可以比照的同类物,知识产权的价值并不能直接通过市场的确定价格进行计算而获得.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方法我国对企业以及其他主体知识产权的评估一般是采用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和现行市价法.收益现值法是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在未来的预期收益,并采用适宜的折现率折算成现值,然后累加求和,得出被评估资产的评估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但是受评估人员的主观判断和未来收益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预期收益额预测难度较大.重置成本法是用现时条件下重新购置或建造一个全新状态的被评资产所需的全部成本,减去被评估资产已经发生的实体性陈旧贬值、功能性陈旧贬值和经济性陈旧贬值,得到的差额作为被评估资产的评估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但这种方法用无形资产的部分成本代替了无形资产的价值,没有充分反映无形资产的价值.现行市场法是指以市场现行价格作为价格标准,据以确定资产价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但是这种方法在资产市场发育不成熟的情况下,很难找到适当的参照物.除了传统的知识产权评估方法外,根据国外学者的研究,还有其它几种评估方法.例如,25%经验规则法(The25percentrule),这一方法并非是对知识产权本身进行的评估,而对知识产权价值在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之间的一种分配安排.这种分配比例可以在考虑到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各自的投入和许可技术的风险后,适当地在25%左右浮动.工业标准法(IndustryStandards),即通过参考类似交易的版税税率来进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这一方法同25%经验规则法一样,并非是对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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