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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方面有关论文范文,与公司法第20条的法律制度相关论文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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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蕾(1987-),山西长治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2011级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

【摘 要】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公司法》,以制定法的形式确立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该制度基于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体现诚实信用原则,以追求法律公平与正义为目标.目前,我国法律对公司的规制不够完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损害权利人利益的事情时有发生,面对相关法律的缺失,公司债权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将不能得到主张.这一项制度的诞生使人格否认制度上升到制定法层面.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们对于其适用却出现了争议.因此,完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明确其适用的理论依据以及降低社会信用风险对营造最大限度良好的商业环境有着重要意义.

【关 键 词】公司人格独立;公司法人格否认;责任承担

一、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认识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法第20条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做出了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理论界称之为“揭开公司的面纱”.所谓“揭开公司的面纱”,是指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损害权利人利益时,可以否认公司与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和股东相应的有限责任,让股东直接对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承担法律责任的措施.公司的独立人格就像这层面纱,将公司股东和公司债权人分离,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掀开这层面纱,由隐藏在背后的股东向债权人直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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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撰写公司法本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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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公司法赋予公司独立的人格,以其财产独立承担责任,使公司具有独立的意志,股东则以其投入的资本为限承担责任.但是这项九制度却成为企业股东的保护伞,企业往往会过度投资,从事高风险的营业活动,风险则由公司承担.为了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新公司法的人格否认制度的出现便有其至关重要的意义.

二、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再认识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无疑是对旧公司法公司人格独立的一项补充与救济措施.但是简单的法条在应用过程中无法应对多变的案情,其可操作性的弊端则暴露出来.因此,明确该制度的构成要件,在公平正义原则的指导下维护交易安全,是当前大经济环境的要求.

首先是主体要件.主体要件包括两项:一是因公司法人格被滥用而受到损害并有权提起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之诉的权利人;二是公司法人格的滥用者.是否能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之诉,要先看是否存在公司人格的滥用者,即义务人.一般地,公司人格的滥用者就是公司股东,即拥有实际控制能力(通过衡量其在公司的持股比例为标准)、积极参与决策的主要经营者.其次再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的主张者,即权利人.在公司、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这些主体中,只有利益受到损害的公司债权人才是权利主体.同时,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必须经过司法途径,只有原告提出适用该规则的诉讼请求,司法才能介入.

其次是行为要件,即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存在.之于“滥用”一词,即超过正常界限而行使权力.公司股东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以公司的名义进行非法活动,造成权利人利益损害并逃避其应尽的义务,从而是公司成为一具空壳.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就可以请求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直接向公司背后的股东要求其承担无限责任.

再次是结果要件,即滥用法人人格造成债权人实际民事损害的后果,其损害行为已超出公司设立的社会目的,违背了公司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但是损害到什么程度才能进入法律程序,则有赖于法官手中的自由裁量权了.

最后,我们要考虑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成立与否可以从事实因果和法律因果两个角度去看问题.法官首先要站在公平正义角度,从法律人严谨的思维和正义感出发去审视案件的经过,判断因果关系是否成立.其次法官应从法律的价值判断建立因果关系.一味地从客观事实出发只会造成对法律的忽视.

三、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司法运作

司法实践要求在严格的司法程序中进行.我国法律规定,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如果公司的发起股东在设立公司时虚假出资或者公司设立后又抽逃出资致使公司注册资本未能缴足,则经营风险就可能降临到债权人或社会公众身上,股东则利用公司人格独立选择逃避责任.另外,公司与股东之间在人格、财产、经营业务等方面容易混同,常见的就是人格和财产的混同.公司与股东之间无严格的人格区分以及公司的财产不能与该公司股东的财产作清楚的划分.

一般而言,由于人格否认制度的效力产生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特定的法律关系,所以公司其他的法律关系不被该制度影响,公司的独立实体身份也不会被质疑.由此可以看出公司法第20条并没有从根本上否定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而是将其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的独立人格否定,是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浮出水面来承担侵权责任.

《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连带”一词的理解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无限连带责任说认为公司法人格否定制度直接将公司人格否定,将公司与股东作为整体来追究公司和股东的连带责任;无限责任说认为以公司与股东均具有独立人格为前提,单独追究股东的无限责任,公司无需承担责任;补偿责任说认为如果把责任全部归责与股东,那么公司本身的经营风险也转嫁到股东身上,这本身也失去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原则,使当事人利益失衡.

四、结束语

综上,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构建和实践操作尚有问题值得我们去讨论,由于这一问题在我国正常的经济生活中存在较强的客观性,所以,对于立法而言,应该在《民法通则》或者《公司法》、又或者是其他相关法律中逐渐完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建立健全我国法律体系;与此同时,我们还应加强该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和可操作性,法官适当运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实现个案的公平与正义,从而促进立法完善,使公司、公司股东及公司的债权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促进我国经济事业相关法律机制的健康良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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