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方面论文范文,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法律性质相关论文摘要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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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行为的直接法律功能出发,可以将具体行政行为分为五类:行政赋权行为、行政限权行为、行政确认行为、行政裁决行为、行政救济行为.[9](p252-25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中的哪一种类型,学者之间又有分歧.[10]笔者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法律性质应是具体行政行为中的行政确认行为.行政确认在我国还是一个学理概念,现行法律尚未将其作为一个法律概念使用.所谓“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11](p282)行政确认的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第一,行政确认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主体的行政确认行为是针对法律规范规定的需要确认的事项,根据法定的条件、依照法定的程序作出的.第二,行政确认的内容是确定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行政主体通过确定特定的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来达到确定或否定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或权利义务的目的.第三,行政确认的性质是行政主体所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主体的确认权不是源于当事人的自愿委托,而是直接来源于国家行政管理权、由相关法律规范授予的,行政确认行为是具有强制力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必须服从,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行政确认的性质是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在作出确认行为时,必须以书面形式、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作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可见,《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都明确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其行政职权作出的,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不是源于当事人的自愿委托,而是直接来源于国家行政管理权、由相关法律规范授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来确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事实,划分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达到确定或否定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或权利义务的目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会产生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确定事故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重要证据,事故责任大小的认定将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法律责任的大小,对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都将产生实际的法律效果.
同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7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8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时,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以书面形式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是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实际上,自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后,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人民法院已开始受理当事人针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认为这一行为是行政确认行为.如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泸行终字第29号《行政判决书》中就认为:“公安机关对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是依照行政法赋予的职权和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所行使的一种行政管理行为.公安机关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该行为直接涉及到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能否得到民事赔偿的前提条件和依据;是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和依据.为此,它直接涉及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12]
行政确认行为又可分为对法律地位的确认和对法律事实的确认.“确认法律地位,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对某种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及存在范围的认定.如土地管理部门或人民政府对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确认.”“确认法律事实,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对某种法律关系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是否存在,依法加以确认.”[13](p119)根据上述《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笔者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应是行政确认中确认法律事实的行为.
综上所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不是技术鉴定行为,其法律性质应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中确认法律事实的行政确认行为.如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不服,应当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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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罗凤娥.交通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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