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论文政治— 范文

行政诉讼方面论文范文资料,与行政诉讼如何推进社会管理相关毕业设计论文

本论文是一篇行政诉讼方面毕业设计论文,关于行政诉讼如何推进社会管理相关专升本毕业论文范文。免费优秀的关于行政诉讼及社会管理创新及社会管理方面论文范文资料,适合行政诉讼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予公开的“信息”,信息不存在、信息需要保密、第三人异议等为由拒绝予以公开,这些理由应当如何审查?这些具体问题和冲突是否能够在理论和实践中得到明确和解决,关系到社会公众对于政府信息的知情权是否能够得到顺利实现,进而是否能够“自我决定,自我负责”等一系列后续问题.

笔者认为,上述问题的出现,和以下不尽完善之处具有关联:1.从大方面而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未直接规定“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而这一原则基本上是在确立政府信息公开的国家都予以明确的;2.对于免予公开信息认定行政机关裁量权力过大.如何为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实践中往往尊重行政机关的判断,因无确定的具体标准,法院即使认为行政机关可能有所不当,通过司法审查予以改变,同样也缺乏相关的依据.3.以第三人异议为由拒绝公开信息制度不尽规范.根据现有规范,第三人提出异议后行政机关即可以不公开所申请的信息,但若行政机关与第三方的行政合同有关公共利益,如涉及土地出让等,而第三方作为受益方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该信息,即使提起要求予以公开的诉讼,亦难以获得支持.4.适用《保密法》、《档案法》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认定信息不予公开程序不尽规范.有涉及到根据《保密法》、《档案法》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予公开的,对根据上述法律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认定政府信息不应予以公开,应当采用何种认定的程序,并无明确的规定;此外,根据“其他的规范性文件”即可以将政府信息免于公开,对该条文应当如何理解?“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会导致相关行政机关各行其是,最终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架空”的情况出现?

针对上述的问题,并根据“透明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建设的总的方略,可以考虑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做以下完善:首先,应当明确“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总原则.此项原则的确立,不但缘由于政府信息的“推定公开”本应是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基本原则,也在于这一原则的确立将会对通过行政诉讼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起到积极的作用.

其次,进一步细化明确政府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美国《情报自由法》确定信息公开与否的关键是公开和不公开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衡量,该法中第552节b部分规定了政府信息免予公开的九种情形,应该说这种规定标准明确清晰可操作的[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对于免于公开的信息种类的界定,尤其是对行政机关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的涉及国家秘密、社会稳定以及商业秘密等构成,应当确定明确的界定概念的内涵和范围.

第三,适用《保密法》或是《档案法》确定政府信息免予公开应当采用严格的程序性规定.这可以避免认定构成秘密或是档案较为随意,或是在涉诉后才认定政府信息属于保密或是档案信息的不正常现象;对于依据“其他的规范系文件”即可以决定信息免予公开的可能“架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情况,一方面需要明确此类作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层级,层级过低的规范性文件不应作为政府信息免予公开的依据;另一方面,即使使用此类规范性文件决定政府信息免予公开,也应当遵循相应的程序规范,避免认定为免予公开的范围过于宽泛,失却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本意.

最后,如何认定信息公开制度中的第三人异议应更加明确.如对于政府与第三人签订的例如土地出让、国有企业转制改制过程中政府与直接经营的公司签订的合同等公开的范畴,是否可以因为合同的相对方提出异议而免于公开此类信息?这个问题应再做考量.理由在于,此类合同系行政合同,鉴于行政合同也是其履行行政职能的重要方式,因此也应当受到依法行政这个行政法总原则的约束,因此此类合同因为涉及到行政权的行使和全社会公共资源的使用,因此不应当以商业秘密和第三人异议等为由拒绝披露相关的情况,特别是目前在土地出让、企业转制、征地拆迁等问题成为腐败高发区和社会公众重要关注点的现实情况下,通过相关信息公开也能够更好地推进依法行政.

四、切入点二:完善对给付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

行政权行使的精髓在于针对不同情况行使不同的裁量权.一方面,行政裁量权的行使是现代国家实现无论是“管理行政”还是“给付行政”职能所必需的权力;但另一方面,“绝对的权力意味着绝对的腐败”,行政裁量权由于其运作的高效和强力,又极为容易被滥用,因此应当将其置于一定的规则制约之下,在法治的框架内发挥其作用.

服务型政府的构建同样要求行政机关适当行使行政裁量权.从这个角度而言,笔者认为,完善对于给付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应当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审查给付行政中的裁量行为是否遵循相关的行政惯例.尽管行政机关有权根据具体个案的特殊情况,做出具有个案特色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机关以往对于类似情况所作的裁量结果,使相对人对此类情况下应当如何作出裁量行使产生一定的信赖,因此要求行政机关保持类似情况下裁量理由和裁量结果的一致性.如果行政机关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结果,则可以视作一定意义上的“滥用职权”,对此应予审查.

第二,审查给付行政裁量是否说明理由.为了将行政裁量过程中的利益衡量纳入规范化、可预测性的路径,行政机关应当就其裁量判断提供足以让第三人验证合法性的理由.行政机关为使最终的裁量决定获得法院的支持,必须对考虑了哪些诉求,拒绝了何种诉求,以及选择这样处理的规范和事实依据,进行说明.行政机关的陈述和说明,成为行政裁量做出过程中主观意志活动的客观载体,为法院审查行政机关行政裁量行为的做出思路提供了路径,也提供了客观审查行政裁量过程的基础.第三,也是笔者认为最为重要的方面,是应当审查行政裁决的作出是否遵循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是行政机关作出裁量行为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也是司法对行政裁量行为进行规制必须审查的方面,不但在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对行政裁量的规制适用比例原则,在英国等普通法系国家行政法中都已经逐渐引入比例原则.比例原则甚至被视为行政法上的“皇冠条款”.对于行政裁量是否符合比例原则的审查,主要有三个细化的方面:(1)目的适当性.作出裁量的机关所选择的行为方式和措施应当能够实现法律规定的授权目的或是有助于授权的实现,而不能与法律授权的目的相违反.(2)最少侵害性.在行政机关作出裁量达成法定目的的过程中,在多种措施备选的情况下,应当选择最有必要,对公众不会造成损害或是损害最少的措施,从另一个方面而言,行政机关选择该裁量措施的前提是,已经没有其他能够给相对人造成更加小的裁量措施可供选择.当然这点,在行政给付行为中涉及较少,但也有存在.例如,在提供救济房屋的行政给付行为中,将体弱多病者的安置房屋确定为无电梯的高层住宅,给受益人造成了巨大的不便,即是一例.显然,这种给付裁量,不符合最小侵害性的要求.(3)利益衡量.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裁量之时,所获得的公共利益应当大于对行政相对人的影响.(4)对于给付行政裁量审查的范围应有所扩大.对于一些明显适当的行政裁量,例如虽是授予安居房屋使用权的给付行政,

1 2 3

行政诉讼方面论文范文资料,与行政诉讼如何推进社会管理相关毕业设计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低碳政治论文

初中生政治论文

高中政治论文选题

初一政治小论文

政治社会化论文

中学生政治小论文

政治论文翻译

高中政治论文题材

高中政治论文2000字

初中政治小论文400

行政诉讼如何推进社会管理(2)WORD版本 下载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