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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可信度评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建立了一套评分细则,将招投标过程中的各种定性的信息定量化,客观反映招投标项目的招投标可信度.
【关 键 词】招投标;可信度;评级;原则;
一、建设工程投招标监督管理存在问题
1.投招标的操作机构与监管机构的职能重叠
在某些地方区域,建设工程的投招标的操作机构与监管机构之间没有明确的职能划分并且在某些职能方面存在一定的重叠,这种错位极易导致在职能履行的过程中发生错位,导致两个机构的相互独立管理弱化.由于某些职能的重叠、某些职能的缺乏,在监管制度上让许多投标方有空子可钻,对投招标机构以及监管机构重叠的部位重点改善,而其他不被重视的行为则放任不管.与此同时,监管机构在缺乏严谨的工作导向和制度缺失的情况下,会造成招投标过程中各方行为的随意性,造成许多监管漏洞和空隙,形成监管问题.随之而产生的招投标的干扰行为也日益严重,更容易影响评标过程中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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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招投标监管部门对市场的干预
招投标监管部门应该在招投标的过程中充当维持秩序以及中立管理的角色,是为了进一步促进招投标过程的公正、公平.然而,现阶段许多招投标监管部门在招投标过程中出现了较为严重的管理职能和操作智能不能分离的现象,在管理的职能上和操作智能上存在交叉,也就是在某些招投标过程中,监管部门直接干预市场操作,肆意修改招投标规则,在招投标要求中随意修改和删除对特定的投标方不利的要求,为某些参与人量身定做招投标条件,造成政府建设过程招投标方面出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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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工程投招标监督问题的原因分析
1.招投标监督制度不完善
从上述招投标监督存在的问题,我们不难看出现行的招投标制度存在很严重的不完善现行.深入分析其原因,主要原因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招投标的监督机构设置不合理,在现行的招投标制度下,监督职能应该按照一定的层次进行划分,但由于我国目前缺乏统一的全国性的政府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部门,在这样的前提下,使得我国建设行业的行政监督形成了各监督机构的各自为政,缺乏统一,在监督责任、监督利益上出现了严重的推脱和拉扯现象.
第二,政企不分现象及其严重.我国现行的许多建设监管机构部门中,都存在盈利性或者企业性质的单位和主体.当这些下属建设企业进行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这些监督机构为了提升下属企业的利益,在其参与招投标市场竞争的过程中,利用职能的便利,为下属企业大开“绿灯”,由此滋生许多了违法行为以及腐败行为.
2.招投标制度缺乏透明性
我国《招投标法》明确规定了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必须秉持着“公正、公开、公平”的基本原则,但实际上在许多建设工程中,特别是政府建设工程的招投标过程中,许多环节和程序都采用保密原则,并未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公开透明.在这样并不公开的招投标的背景下,对于招投标信息的发布就形成了不及时、不充分的问题,这就使得参与招投标的各方主体极易产生信息不对称的现象.
3.信用体系建设滞后
市场发育成熟度最显著的体征是市场信用体系.而目前我国信用体系严重滞后,信用法规方面不健全,奖罚措施缺乏可操作性.目前,在我国建设项目招投标的评标过程中,大多采用专家评标法,在这种招投标评价制度中,由于专家库的结构设置不合理,造成了评标结果的专业性和准确性不高,并且存在太多主观的因素,更容易滋生腐败现象.同时,由于我国信用体系的建设滞后,还没有建立这类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也没有建立个人企业信用档案.有些地方,参照国外的做法,公示某些信用不良单位个人,但由于没有规范的统一的评价标准,公示的内容也无法做到详细全面,因此无法科学评估信用状况,也就无法提供科学的信用数据,因此,对于招投标企业的可信度无法得到定量的分析.
三、基于完善建设工程投招标监督职能的可信度评价
为了完善建设工程投招标监督职能,可信度评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不仅强调了法律
法规对招投标所要求的合法性,也对招投标过程的程序性进行了具体规定.通过建立了一套评分细则,将招投标过程中的各种定性的信息定量化,客观反映招投标项目的招投标可信度.
1.可信度评价基本原则
根据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的基本要求,招投标的可行度评价需要在统一性、合理性、完整性三个方面对招投标的可信度进行评价:
统一性评价指的是招投标行为与公开信息的统一性,在统一性评价的前提下,招投标行为必须与其对社会公开的招投标信息保持一致,如果二者出现不对称、不统一的现象,那么说明在招投标的规则或者执行的过程中出现了漏洞,这种统一性评价机制,是有效区分投招标行为中各方信用可靠程度的一个标准.
招标活动信息公开的完整性指的是招标单位对于投招标活动的信息是否完整,如果信息的公布和披露存在相对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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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性指的是在统一性和完整性的基础上,招投标公布公开信息的合理性,这种合理性评价主要是为了评价招标活动竞争的合理性和公平性,招投标规则中是否有强势方,也就是对潜在投标人的竞争点是否合理.
2.可信度评价的分类
可信度评价可以分为公开评级和邀请评级.公开评级的评价机构并不直接参与招投标过程,其评价行为主要依照评价所需的招标文件、公开发布的招投标信息,侧重评价招投标活动的完整性和合理性.邀请评级的评级机构会受到招标人的邀请对投招标活动进行全过程见证,其评级依据更加完善,并且能够对招投标过程中的统一性、完整性和合理性都进行评价,评价结果更加全面、真实.
3.可信度等级评定
可信度评价评分细则涵盖了整个招投标活动,在完整性和合理性细则评分方面,设定了较为细化的评分制度,通过量化的方式来表现招投标活动的完整性和合理性.从发布招标公告、公开发标、投标、评标、定标的每一个过程都设置了相应的评分细则.而对于招投标的一致性评价则是根据活动的具体执行情况根据完整性的评分细则逐项评价.
可信度等级主要分为不可信级别、欠可信级别、基本可信级别、可信级别.其中由于公开评级不包括对招投标的统一性评价,因此公开评级的所有结论都属于欠可信级别和不可信级别.
结束语
可信度评价的社会意义在于弥补我国现行监管制度的不足,在招投标活动中,以独立于监管机构、招投标双方的第四方机构,对招投标的公正、公平、公开状态做出可信度等级评价.其评级结果能够可以把招投标中的问题暴露出来,供有关部门监管做信息参考,提升监管力度与效率.招投标的可信度评价对于提高招投标的透明度、规范活动中的各方行为都具有积极意义,但目前在我国的实际运用并不成熟,其公信力以及监督力都需要长时间的市场效果来检验.
参考文献
[1]郑宇.建设工程招投标可信度评价[J].建筑经济,2012(9)
[2]刘勤,潘月明,王金祥.重大工程建设职务犯罪风险评估[J].招投标,2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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