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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应急管理工作的不断推进,各级政府越来越多地开始关注心理干预这一全新领域.但在应急管理中进行心理干预时,仍存在心理干预机制尚未建立、相关法律不健全、重视程度不够、支持系统欠缺、人才队伍建设有待加强的问题.借鉴国外相关经验并结合我国具体实际,政府在应急管理心理干预中应成为心理干预体系的构建者、心理干预法律的确立者、心理干预知识的普及者、心理干预平台的搭建者和心理干预人才的培养者.

[关 键 词]应急管理;心理干预;政府角色

[中图分类号]D6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863(2013)02-0036-04

近年来国内外突发事件接连发生,其频率之高已远远超出大众的预期,社会各界对政府应急管理工作不断提出新的要求.作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重要主体,各级政府在着力提高救灾水平的同时,也认识到心理干预的重要性,投入了大量公共资源.政府在应急管理中进行及时有效的心理干预,能够帮助民众恢复身心平衡,减少因恐慌而引发社会危机的风险,同时加快应急管理进程,尽快化解危机.

一、我国应急管理中心理干预的起源与发展

从上世纪80年代起,我国政府开始将心理干预纳入应急管理工作中.1994年新疆克拉玛依大火事件后的心理干预是我国在该领域做出的首次正规尝试.[1]当地医院发现部分幸存者和死难者家属在灾后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心理问题,北京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随即派出一支专家队伍前往灾区实施了为期两个月的心理干预.此后,1998年长江流域洪灾、张北地震、2000年洛阳火灾都有心理干预者参与其中.由于2002年大连“5·7”空难的心理干预效果显著,突发事件心理干预引起业界高度重视.2002年4月,卫生部同民政部等相关机构联合下发《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年-2010年)》,其中明确指出要逐步将心理救援纳入灾后重建和救灾防病工作中,并通过建立试点,到2010年实现重大灾害后受灾人群中50%获得心理救助服务的目标.这一规划标志着我国应急管理心理干预已从民间的自发行为转向政府的官方行动.

随着应急管理工作的不断推进,以“一案三制”为主要内容的制度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心理干预的概念也开始出现在各类政府条文中.2004年由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写道,“卫生、财政、民政、公安等部门要联合成立灾难应急与危机干预组织,将精神卫生救援纳入应急预案,在组织、人员和措施上提供保证,降低灾后精神疾病发病率.积极开展受灾人群心理干预工作,评估其精神卫生需求,确定灾后心理干预的重点人群,提供咨询、门诊治疗等各种必要的心理干预服务.”2008年5月15日,卫生部为指导各地科学开展汶川地震后的心理干预工作,印发《紧急心理危机干预指导原则》并制定《灾后不同人群心理卫生服务技术指导原则》,针对灾区群众、救援者、伤员和儿童四类人群进行专门指导.

应急管理中心理干预的实施最终需要借助基层组织的力量,地方各级政府也在实践中积累经验,探索灾后心理干预的有效途径.2000年5月,“杭州心理危机研究与干预中心”获批成立,在突发事件后负责组织专业人员,协调各相关机构做好心理危机的预防和干预工作,成为国内首家“由政府牵头、社会力量参与、统一指挥协调、科学全面实施”的心理干预结构.2006年,广东精神卫生研究所作为全省首家试点单位,对突发事件中的受害者进行心理疏导、咨询和筛查治疗.2007年,由心理学、精神病学和社会学专家发起,公立医院、精神卫生机构、民间心理咨询中心、高等院校、新闻媒体组成干预网络的广东心理危机干预联盟成立,牵头拟定了《广东省灾后精神卫生干预预案》.此外,上海、南京、深圳等地也纷纷建立心理干预中心,并通过理论研究、公益宣传、专业培训和临床治疗向公众提供各项心理干预服务.

近年来,我国突发事件心理干预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均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从最初尝试到积极实践,经历了一个由自发无序到组织有序的过程.已有的制度规范和各类科研院所的成立,将为今后步入应急管理研究大力发展阶段奠定坚实的基础.但是,政府尚未从国家层面建立起应急管理心理干预体系,缺乏科学系统的心理干预机制和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另外,心理干预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防灾教育培训不到位,难以满足救援需要.这都导致了我国应急管理中的心理干预工作仍处于较低层次且发展缓慢.

二、政府应急管理中心理干预缺位的表现

(一)心理干预机制尚未建立.面对层出不穷的突发事件,政府有必要建立起一套常态机制,将心理干预纳入应急管理的整体规划中,在突发事件发展演变的各个时期做好预防、干预和心理重建工作.目前政府还未将心理干预列入国家应急管理预案体系,在现有预案中仅有个别章节提及要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实施心理援助.这就导致了应急管理中心理干预工作缺乏宏观指导与协调,极易陷入混乱.科学健全的心理干预机制应是贯穿应急管理工作始终的,但是在突发事件发生前,心理干预的宣传与培训体系尚未建立,专业人才队伍的组建和维护缺乏制度支持;在危机来临时,紧急心理救援没有规范的流程作为参考,社会资源的动员和整合机制仍不健全;事件平息后,长期心理干预平台建设与资金筹措机制并不完善.心理干预机制的缺失严重影响着我国政府应急管理工作的发展进程,是造成心理干预实践中众多问题的主要原因.

(二)心理干预的相关法律不健全.长期以来,我国应急管理中的心理干预存在着法律缺失.1995年由卫生部颁布的《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2003年由国务院发布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条例》以及2007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都未对应急管理中的心理干预事项做出明确规定.虽然广东、浙江等地分别出台了《广东省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实施意见(2009-2015)》、《浙江省精神卫生工作规划》等相关规划和制度,国家在汶川地震时也紧急编写过《紧急心理卫生干预指导原则》、《灾后临床常见精神问题处置原则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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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等指导性文件,但都仅凭行政命令执行实施,缺乏法律效力.我国至今仍未出台精神卫生方面特别是紧急状态下心理干预的相关法律.对危机干预者来讲,其所从事的心理干预依据的是职业道德而不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从法律层面规定管理者的职责和权限十分必要.(三)心理干预未能得到足够重视.突发事件发生后,社会各界首先会将注意力集中在物质救灾,想方设法挽救生命、抢救财产.但是,突发事件在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同时,也会给公众带来巨大的心理冲击,使其产生心理障碍甚至罹患精神疾病.由于应急管理中的心理干预在我国起步较晚,宣传的深度和广度不够,未能得到各级政府和广大民众的理解和重视.2008年汶川地震后的一项医学调查显示,48%的灾民存在明显心理问题,且近八成的人十分缺乏心理危机的防治知识.[2]同时,心理干预是一项持续时间长、成果见效慢的工作,很难引起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当政府官员为突如其来的灾难忙的焦头烂额时,对心理干预常常采取回避或抵触态度.2000年洛阳火灾事件后,有一批科研人员愿意自费开展心理干预,竟遭到当地政府的拒绝.政府和公众的认识不足和种种误解造成了当前心理干预推行缓慢、成果甚微.

(四)心理干预的支持系统欠缺.心理干预是一项旷日持久的工作,而政府尚未搭建起长期干预平台.随着灾后重建的开始,救援人员陆续撤离,人们对灾区的关注度逐渐降低,心理危机往往会在此时全面爆发.来自医院、高校的专业人员在紧急心理救助后,会回到自己的本职工作岗位上;来自民间组织和社区的社会支持力量也难以在心理创伤愈合阶段发挥应有的作用.根据心理危机发展演变的规律,重大灾害造成的心理创伤恢复至少需要20年.因此,将短期心理救援和长期心理救助相结合才是最为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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