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惯方面有关论文范文集,与行政执法中法律与习惯的冲突其处理相关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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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面.而习惯深深根植于人们的精神观念和社会生活之中,通过一代又一代的感染、传承,相沿成习,已经被模式化为一种带有遗传性的特质,它被特定社会群体所选择、认同和接纳,经过长时间的积累、沉淀、净化得以绵延、传递,凝聚着民族的精神、心理、智力与情感,积淀着祖辈们长期思考和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智慧和经验,有着巨大的、高度的稳定性、延续性、权威性和群体认同性,并且事实上已经成为社会中更为常用、更为容易接受的“法律”样式.而国家法渗透着现代民主社会和工业社会生活的气息,是一种现代文明和理性的象征.因此,在现实生活中法律与习惯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以农嫁女为例,在农村的民俗习惯是:妇女出嫁后除了招郎入赘外应当与原籍村集体脱离户、田关系,进入婆家生产、生活,与婆家村集体建立户、田关系.而法律规定是:妇女出嫁后可以留在原籍生产、生活,村集体不得强行收回承包地,也可迁入婆家,成为婆家村集体的一员.在当前城镇周边大量征用土地的情况下,受利益驱动的影响,城镇周边村的妇女出嫁后户口不愿迁出,而村集体则依据村规民约或习惯强行收回承包地,在征地补偿费分配中取消出嫁女的分配权,从而引起纠纷.再例如,公安机关和司法所处理了这样一起纠纷,一名油漆工在装修新房时上吊自杀,婚房顿时成了“凶宅”.房主要求装修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或干脆买下该装修的房子.但装修公司则认为该房屋作为不动产,价值没有受影响,因而对房主的要求不予理睬,双方为此发生激烈的冲突.该案案情简单清晰但处理起来非常棘手,原因在于涉及法律与习惯的冲突.完全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房屋在物理性质上并未受到任何损害,我国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实物的损害赔偿只限于有形损害,正因为如此,装修公司才“理直气壮”.但从民俗习惯的视角来看,在中华民族的传统心理中,十分忌讳在喜庆的地点或时间发生不吉利的事情,油漆工在新房上吊自杀,房子虽然没有受到直接的物质损害,但是房子的使用价值肯定受到了影响.可以说,知道这个房子底细的人,肯定不会去买这个房子,最起码不会用原定的价格去买这个房子.这中间涉及到对于尊重民间风俗习惯的问题.新房吊死人要求赔偿这样的事件,可能会有人说,这不就是一种封建迷信吗,那么处理纠纷的执法者也会觉得,我们现在都提倡科学的唯物主义无神论,为什么一个房子吊死人就不能结婚了呢,实际上你肯定结婚也不会影响你的婚姻,也不会影响你的生命健康权.但是如果有人问你说,如果是你的儿子在那儿结婚你会怎么想呢?也就是说,实际上就算我们是一个唯物主义者,或是一个无神论者,但是在考虑这样问题的时候,毕竟也不是说我们可以完全抹杀、完全无视民众的那种心理感情或习惯.因此从民俗习惯的角度来说,新房吊死人,房屋价值因此受到贬损却是不言而喻的.像这样法律与习惯冲突的案例屡见不鲜.有关论文范文主题研究: | 关于习惯的论文范文素材 | 大学生适用: | 函授毕业论文、学位论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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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法律与习惯在冲突的过程中也会产生良性互动.尽管我们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特别是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确实有一些习惯不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人类文明发展的趋势,需要通过制定法强行干预,但从短期来看,法律未必能迅速取代习惯.其实,习惯并不是某种恒定不变的东西,而是一个优胜劣汰的选择和试错过程的产物.习惯的不断扬弃,是社会变革的主要表现.习惯本身也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必然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的介入和法治的推演而变化.
三、法律与习惯冲突的处理
(一)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时要慎重对待习惯
现代社会,尤其是当下的中国,行政法规与规章已成为数量最多、规制范围最广的法律渊源,关系到普通民众的生活和利益,因此行政机关在制定法规和规章时要非常慎重.其中要特别注意的是要慎重对待习惯.国务院假日办将端午节、中秋节、清明节调整为法定假日,且增加了春节的法定假,就是对习惯的尊重.“对于习惯这种社会生活的基本规范模式,甚至连权力极大的统治者都不太可能加以干涉.”[5]“与一个社会的习惯或实际要求相抵触的法律,很可能会因人们对它们的消极抵制以及在对它们进行长期监督和约束方面所具有的困难而丧失其效力.”[6]“习惯是社会规则生成的基础,是立法得以贯彻实施的条件,立法对习惯的漠视会削弱人们对法律的信仰,甚至导致人们公开违法.”[7]如果立法者无视习惯的价值,不管民众的承受能力和感受,试图通过国家法对民俗习惯进行硬性的、不切实际的干预与压制,盲目制定并强制推行国家法,都有可能造成混乱,甚至激化社会矛盾.因为“习惯就是人们生活的一部分,保证着他们的预期的确立和实现,使他们的生活获得意义.这是不可能仅仅以一套书本上的、外来的理念化的法条所能替代的.”[8]“任何法律和政令的贯彻,如果没有习惯的支持,就必然需要使用更大的国家强制力.”[9]即便如此,也未必能贯彻得下去,而且还可能损害法律的权威和政府的威信.例如,我国一些城市基于安全和环保考虑,颁布了禁放烟花爆竹的条例,但鞭炮声仍然此起彼伏.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共有200多个城市禁放烟花爆竹,近年来,已有100多个城市在实施禁放后重新有限(限时限地)开禁.从全面禁放到有限开禁,是市民对政府禁令公“燃”挑战的结果.“禁放”条例没有能够改变人们节庆日燃放烟花爆竹的习惯.单纯依靠立法改变一个民族固有的习惯,是很困难的.当然,无论出于城市环境因素,还是出于对其他安全和经济因素的考虑,禁放烟花爆竹都是一个趋势.但是,针对我国这一流传久远的民间习惯,仅仅一个禁字是远远不能够达到预期目的的,而应该循序渐进,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因势利导.
(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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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学家舒立纳斯说过:“历久的习惯法所以能有法律上的效力,并非没有理由,这样习惯是叫做因习用而施行之法律(Lawenactedbyuse).普通的成文法所以能够有拘束人民的能力,是因为它是合于人民的意志而为人民代表所订立的缘故.这样看来,则合于人民的意志所成立的习惯,虽未经成文,也应该和成文法有同样的效力.”[10]毋庸置疑,从立法层面而言,由于社会生活纷繁复杂且处于不断变化中,法律法规根本无法触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面面俱到,原则性的规定必然给执法、司法者留下自由裁量的空间,在行政执法领域尤为突出.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法治理念意味着法律至上.但是,我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民情各异,法律又具有其统一性、抽象性的特点.如果执法者拘泥于法律规定,不考虑各地不同的风俗习惯,对全国同类案件整齐划一,反而达不到良好的社会效果.例如,男青年王某与女青年李某按农村习惯举行了婚礼,但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不久男方开始嫌弃女方,要求与女方离婚,并要求女方返还其彩礼2万元.女方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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