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惯方面有关论文范文集,与行政执法中法律与习惯的冲突其处理相关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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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离婚,但不同意返还彩礼.于是,男方带着本族村民20余人到女方家讨要彩礼,和女方家人及部分李族村民发生激烈冲突.接到报警后公安人员及时赶到现场处理纠纷.本案涉及法律与习惯的冲突,如处理不当会引发族群矛盾和冲突.按当地习惯,举行婚礼就算结婚,婚后女方先提出离婚,要返还彩礼;男方先提出离婚,则无权要求返还彩礼.本案是男方先提出离婚,故女方可以不返还彩礼.而根据法律,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惯给付的彩礼的,如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应予支持.本案中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所以按照法律规定,女方应返还彩礼.但如果执法者机械地适用法律规定,将不利于保护女方的权益,也很难使纠纷得到化解.在执法过程中当法律与习惯相冲突时该怎样正确处理呢?“因为一种习惯既然能在民众中辗转流传,当然是得着民众的意旨,不是全无理由的,所以当法律和习惯冲突时,就主张以习惯为标准,也并非没有理由.不过我们为维持法律尊严起见,不能不有所限制.等虽然可以依照习惯,而此种习惯是否合于法律的原则,和是否无背于公共的秩序和善良的风俗,实不能不详细考察,若无论何种习惯,不加审查,而迳行采用,则于法律上公义上,实有重大的危险.”[11]本文认为应当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当习惯与法律的原则、精神或立法目的相背离,则应按法律规定处理;当习惯符合法律的原则、精神和立法目的,只是与法律的个别条款相冲突,则应尊重习惯.本案正是后一种情况,本案中的习惯与我国法律的具体条款相冲突,但并没有违背法律的原则、精神和立法目的.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之所以作此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以结婚为名索要高额彩礼,惩罚对婚姻持草率态度的当事人,以维护我国婚姻家庭的稳定.而本案中当地的习惯恰恰以对破坏家庭稳定性、草率处理婚姻的一方一定的经济惩罚,对另一方予以一定的经济补偿.执法者如按当地习惯处理该纠纷,将会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三)法律与习惯明显冲突不可调和时,可采用行政调解方式
行政调解是替代司法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不仅可以避免当事人诉讼之累,节约司法资源,而且在有着“厌诉”传统的中国,行政调解比依法强制裁判更有利于社会和谐.尤其是法律与习惯明显冲突时,行政执法者则更需要有大智慧,立足于群众的习惯思维,深谙习惯背后的法理基础,力求以行政调解解决群众纠纷.倘若反其道而行之,机械地适用与习惯严重相悖的法律,从而导致执法的结果与人们的习惯思维南辕北辙,就很难得到人民的支持和配合,执法自然会遇到很大的阻力.因此执法者应主动探究习惯背后所蕴涵的法律价值,作出尽可能符合民情和习惯的行政决定或裁决.不考虑习惯,而对法律教条化、形式化、机械化运用和执法不仅会伤害到民众善良的民俗情感,而且还有可能损害法律的权威和政府的公信力.因此,行政执法人员要多熟悉乡规民俗,把法言法语尽可能地转化为俗言俗语,以“入乡随俗”的方式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例如,某公安局和司法所承办调解了这么一起遗产继承纠纷.在浙江某乡村一老人遇车祸治疗一个月后去世,在其名下留有存款和房屋折合人民币200万元,为此遗产其儿子和出嫁的三个女儿发生争执.老人生前开办了一家企业,随着年龄的增长由儿子一起辅助经营,女儿未参与经营.老人住院期间按习惯由儿子承担全部的医药费和护理费,女儿不时也来医院探望.根据当地的风俗习惯,女儿出嫁以后无权和其兄弟争遗产.但根据法律规定,只要子女未出现被剥夺继承权的情况(如虐待老人),所有子女都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在此法律与习惯的冲突明显.三个女儿来到其兄弟家要求依法分割父亲的遗产,但遭到其兄弟的拒绝.原来还算和睦的兄妹“剑拔弩张”,发生肢体冲突,报警后公安人员、村干部以及司法所工作人员一起组织行政调解.经过执法者不懈努力,多次耐心细致地释明法理与情理,法律与习惯,最终促成了双方当事人的和解:三个女儿各得30万,兄弟得110万.这个案件的调解肯定耗费了执法者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但其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却远远超出了原本依法拟作出的“公正”裁决.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关系处在不断的变化中,各种纠纷逐年增加,社会矛盾日益显现,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面对这些复杂的社会矛盾纠纷,如果执法者还是机械地适用法律,简单地照搬法律条文,不考虑各地不同的实际情况,就可能激化社会矛盾.因此要求执法者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重视当地的风俗习惯和风土人情,努力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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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西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生,重庆400715)
(责任编辑陈婧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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