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方面论文范本,与我国海洋渔业环境保护管理机构间的协调机制探析相关论文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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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40;应急事件管理为例,国务院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家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派出国务院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国务院办公厅设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我国《风暴潮、海啸、海冰灾害应急预案》和《赤潮灾害应急预案》的实施进一步完善了海洋渔业环境保护应急管理的制度建设.2008年黄海浒苔事件的爆发正值我国奥运会,青岛承办奥帆赛的海域也受到影响,在此次应急事件的处理过程中,国家环境保护部、国家海洋局、山东省与青岛市环保机构和海洋管理机构及当地驻军成立了青岛海域浒苔处置应急指挥部,全面指挥、协调和调度海上浒苔应急处理工作,中央海洋环境管理部门纵向指挥,地方政府及海洋环境管理部门联动作战,在良好的协调机制下使此次应急事件处理的及时有效.[3]有关论文范文主题研究: | 关于环境保护的论文范文文献 | 大学生适用: | 学年论文、在职论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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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跨行政区域间海洋渔业环境保护管理各机构的协调机制
对于跨行政区的海洋渔业环境保护活动,由有关的地方政府协商管理或者由共同上级人民政府决定.其海洋渔业环境保护各机构间的协调方式主要通过专题会议、方针办法、调研座谈等开展合作、互助.例如,农业部根据《渔业法》制定了《渔业法实施细则》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并分别在上海、烟台和广州设立了东海渔政局、黄渤海渔政局和南海渔政局,三个渔政局更直接地负责所管辖的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渔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并领导、组织、协调和指导海洋渔业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此外,农业部设立的长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珠江流域渔业管理委员会、黄河流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这三个流域的渔业委员会被赋予协调组织制定各流域的渔业资源养护措施和规划、协调组织开展重大渔业执法行动、水生生物资源增殖、重大污染事故调查处理以及涉渔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等职责.
(五)相关涉海行业与所在区域间海洋渔业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协调机制
《中国海洋21世纪议程》中指出:“综合管理与行业管理有相辅相成的作用,都是海洋管理体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而且不能互相代替”.[4]当前我国的主要涉海行业管理部门包括渔业、海事、环保、科研、外交等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设置入海排污口之前,必须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必须征求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选划海洋倾倒区和批准临时性海洋倾倒区之前,必须征求国家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我国曾成功地开展了多部门、跨地区的海域综合调查工作.[5]海洋渔业环境保护管理机构主要通过召开听证会、开展调研、座谈、建立沟通途径等开展与管理区域内相关涉海行业的协调.例如,1991~1993年由国家海洋局负责组织,国务院21个部、委、局和直属部门以及沿海12个省、区、市参加的《全国海洋开发规划》的编制活动,就是一次包括所有涉海部门和沿海省市的大协作.
二、我国海洋渔业环境保护机构间协调管理面临的问题
(一)机构管理缺乏纵向分工
由表1可以发现,我国海洋渔业环境保护机构的横向分工较明确,各部门分别负责该区域与海洋渔业有关的环境保护工作,但在表2的纵向管理中可以发现,我国沿海省市实行的海洋渔业环境保护管理模式并不统一,涉海的管理部门多样.广州实行海洋与渔业管理模式,受到海洋局和农业部的双重领导;上海实行分局与地方相结合的管理模式;而天津则为国土资源管理模式,将地矿、国土、海洋合并,海洋部门负责海洋综合管理和海上执法.管理模式不统一,相应的管理机构在机构名称和级别上也各异,虽有利于结合沿海省市的具体情况开展海洋渔业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但不利于中央与地方机构间的纵向分工,分工不明将导致多头领导,不利于海洋渔业环境保护管理协调机制的深化.例如,在“渤海碧海行动计划”实施的过程中,中央设置了治理海洋环境污染的机构,环渤海的三省一市也设有主管海洋环境的厅、局,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机构的重叠和多头管理,导致政出多门,利益难调,计划最终受阻[6];天津市海洋监察大队受中国海监和天津市海洋局的双重领导,承担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双重执法任务.
(二)海洋渔业环境保护协调机制的政策制定不完善
我国海洋渔业环境保护与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初步形成于20世纪80年代,相关的法律主要有《渔业法》(1986)、《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83)、《海洋倾废管理条例》(1985)、《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6)和《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等,此外,还有《全国海洋功能区划》、《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纲领性文件.尽管我国已有以上海洋渔业管理的相关政策,但在环境保护管理协调机制方面还存在以下问题:
海洋渔业环境保护日常协调管理的制度不完善,如《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跨部门的重大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协调未能解决的,由国务院做出决定.”但针对跨部门非重大的日常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出现冲突的情况并没有相应的规定.在海洋渔业环境保护中,规范的日常协调管理可以有效的预防环境污染,避免重大污染事故的发生,但政策制定中对日常协调管理的忽视导致我国海洋渔业的管理实践多为重治理、轻预防.其次,现有政策中对中央及地方政府职责,协调机制、责任追究机制以及陆域与海域环境保护的关系等方面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使得各行业部门容易只考虑本行业存在的管理问题,造成了各项海洋渔业管理职能和职责的分散、交叉与重叠,管理成本增加且效率降低.[7]第三,地方各级政府针对中央层级的各项法律条文也制定了相关地方政策及文件,但跨区域间协调管理的各项政策不完善,对污染事故问责不到位,造成各区域间海洋管理职能部门难以履行好国家赋予的海域协调管理职责,也造成出现问题互相推诿的现象.(三)对海洋渔业环境保护管理的监督、考核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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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前在海洋渔业、海洋油气等行业管理中有了比较全面的法律依据,但在加强海洋渔业环境保护协调管理方面,多为口号式的倡导,缺乏有效的监督、考核.这使得各部门在管辖区域内容易忽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更多的注重海洋渔业带来的地方利益及部门利益;此外,不同地区间的海洋渔业环境、公众需求、海洋渔业污染情况及地域等差异,导致各部门对海洋渔业环境保护的着眼点不同,对于大多数地方政府来说,财政收入永远放在第一位,在企业通过非法排污降低生产成本带来高盈利,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情况中,地方管理部门往往降低了对相关企业的处罚甚至任其发展.例如,2001年启动的“渤海碧海行动计划”实行了5年后,最终因渤海污染物入海总量居高不下,赤潮频繁爆发,时常发生重大污染事故而宣告失败.多位学者指出,对渤海治污的关键在于当政者能否痛下决心改变经济发展方式,部门之间能否形成合力.进一步的分析发现,未制定清晰的海洋渔业环境保护目标责任机制,对各机构间在环境保护协同治理方面的监督考核不到位,加大了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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