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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多数票规则并不能实现限制政府权力的目标.从契约主义经济学的立场看,多数票规则激励了利益集团的形成,并且利益集团必然利用政府确保其利益而牺牲他人利益.因此,理性个人认为超越了选举规则的宪法规则是必须的,哪怕是民选政府,也须被限制其自由裁量权.当然,关于理性个人追求其经济利益的观点始终存在着激烈争论.但斯帕索和特里认为,即使理性个人预期政府并不以牺牲公众利益为代价追求自身经济利益,仍旧会同意缔结宪法.因为在潜在意义上,即使存在着公共精神,因为政策偏好的差异,也应该适当限制政府权力.同时,由于意识形态、宗教集团以及一些狂热行为,即使不追求自身经济利益,也可能导致出现让公民蒙受惨重损失的掠夺政府,任何理性个人都不愿意冒这样的风险.

另一方面,之所以理性个人同意缔结宪法,是因为公共政策效果的不确定性,不确定性导致额外成本.即便是政府愿意公开他们的政策偏好,也难免犯错误.宪法规则可以通过限制政府的自由裁量权、通过广泛参与的公共政策议程,从而压缩由于政策错误导致的、强加给公民的额外成本.当然,宪法规则约束下的公共行政并不意味着一个“守夜人”政府,“相反,可以期望发展限制政府自由裁量权的适当规则引导理性个人支持大规模的被授权的政府活动.事实上,如果缺乏限制政府权力的宪法规则,理性个人永远不会让渡任何强制权力给政府.”[8]

斯帕索和特里认为,无论是联邦党人还是反联邦党人,在宪法的逻辑上是趋同的,基本都倾向于限制权力.所不同的是,联邦党人关注限制立法机构的权力,而反联邦党人关注限制联邦政府的权力.麦迪逊赞成联邦权力分离,通过提供“对立和竞争的利益集团”克服“美好动机的缺陷”,目的直指限制立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汉密尔顿的观念也体现了对限制立法机关权力的关注,他担心宗派利益会像毒药一样渗入利益集团的协商之中.而反联邦党人布鲁图斯(Brutus)布鲁图斯是当时反联邦党人所使用的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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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警告“权力一旦落入政府手中,他们随即滥用自由裁量权,权力几乎总是会被用于压制公民,并最终导致政府地位的扩张.”加图(Cato)加图也是当时反联邦党人所使用的笔名.也担心“所有公共行政者会建立一种脱离公众利益的偏好,这导致奴役公民成为一种趋势.”

斯帕索和特里指名道姓地批评了一些公共行政学者忽略了限制权力的思想,例如,威尔逊(WoodrowWilson)“限制权力妨碍了有效的政府行为”的观点.“联邦政府缺乏力量是因为其权力被分离,联邦政府缺乏推动力是因为其权威多元化,联邦政府缺乏控制手段是因为其流程交叉,联邦政府缺乏效率是因为其责任模糊并且其行为脱离了能力导向.”[9]斯帕索和特里认为斯蒂尔曼(RichardStillmanII.)的观点最极端,“国家被宪法之父们的古老信条所束缚并固化”[10],“对当代治理固执地坚持过时的共和解决方案”[11],这种宪法观念“事实上认可拖延、僵局、多目标行动和无效率,进而妨碍了发展一个稳定的行政系统以实现治理目标.”[12]

斯帕索和特里进一步指出,如果认可宪法的逻辑是限制自由裁量权,那么在一些场合下公共行政者就能以合法的方式修改、拖延或抵制政治家的训令.行政裁量权有助于制约政治家裁量权,但是,这绝不意味着公共行政者应该忽视来自当选政治家的训令,自然也不排除当选政治家与行政管理者之间的合作关系.理性个人永远不会同意导致失控官僚体制的宪法规则,宪法规则意味着可以赋权公共行政者质疑当选政治家,认可他们有权限制政治家的权力滥用.当然,宪法逻辑也可以应用到行政机构自身,“行政裁量权可以被官僚程序的发展、或者繁文缛节所制衡,他们减少了公共行政者以套利方式对待公民,或者以牺牲公众利益为代价自肥.在某种程度上,行政裁量权也可以通过当选政治家的权力——拒绝支付官僚机构某些活动的资助——而得到限制.”[13]

三、阐释主义的反击:公共行政的合法性植根于立法机构的授权

面对斯帕索和特里的直言批判,罗尔回应“我认罪,不仅认罪而且死不悔改”[14],并进一步指出斯帕索和特里的宪法逻辑存在着严重缺陷.一方面,公共行政合法化的讨论必须与文化历史背景相关.“如果人们不考虑宪法之父们的品格,而只把他们看成是可鄙的种族主义团伙,那么就可能导致在任何议题的论争中处于无法改变的劣势地位.”[15]宪法之父们对奴隶制持妥协立场是为了构建“更加完美的联盟”,不应该被视为道德瑕疵.正如马基雅维利等先人早已论证的那样,政治家是一种有道德风险的职业.在绝对道德责任的情景中讨论治国之道是令人忐忑的,正如今天有关堕胎问题的争论.另一方面,理性个人缔结宪法并选择民主政体的解释存在逻辑缺陷,“他们忘记了我们的祖先并不是因为抽象理性而做出的选择,是因为对他们所处特殊的历史情境的理性评估.”[16]斯帕索和特里过度强调了宪法的限制权力,殊不知政府在被限权之前必须首先被赋权,正如宪法这一语词来源于拉丁语“constituere”,它意味着“建立”或者“创立”.

斯蒂尔沃斯(CamillaStivers)认为,斯帕索和特里的分析是自相矛盾的,并且也富有他们所批判的浪漫主义色彩.一方面,合法性是价值术语,用以回避那些试图纯粹地区分逻辑问题与道德问题时面临的风险.斯帕索和特里劝说我们在捍卫公共行政的合法性时减少道德关切,“逻辑和理性等同于追求自身经济利益.在他们的政治世界,当行为效用最大化时,人们便理性地合乎逻辑地行事了.”[17]这种做法把价值问题偷换成为选择问题,人们的理性选择就是同意缔结用于限制权力的宪法规则.但事实上,宪法认可“一种包含特殊的政治经济关系、公共/私人部门、权力建构和发展导向在内的整体社会秩序——同时不承认其他种类的社会秩序.”[18]根据宪法,某些人和集团受益,而另些人和集团,例如所有种族和阶级中的无产者、非裔美国人和妇女等则收益甚少.另一方面,斯帕索和特里的分析过度强调个人权力,但宪法制定者们并不是从个人利益出发的.按照斯帕索和特里的宪法逻辑,国父们倾向于将公平正义还原为自我保护,将自我保护还原为个人利益,将个人利益还原为“方便的和可以实现的.”[19]按照斯托林(HerbertJ.Storing)的说法,过于强调个人利益等同于“切断了个人之间的联系以及个人和上帝之间的联系.”[20]斯帕索和特里坠入了浪漫主义的陷阱,将合法性等同于宪法逻辑,将宪法逻辑等同于个人利益.斯蒂尔沃斯认同“对自由的最大威胁不是独裁,而是表面上植根于中立和客观逻辑的、与个人无关的权力(impersonalpower)”[21]的观点.既然如此,那么当今公共行政者的使命就是致力于采取那些力所能及的措施以实现社会福祉,而不是哄骗自己宪法逻辑已经实现了公众利益.罗伊(TheodoreJ.Lowi)认为,公共行政的合法化是每个政体都不得不做的事情.但是如果把公共行政的合法性植根于宪法的逻辑则是“一种不可信的逻辑跳跃”(anincrediblejump).回溯美国的历史,联邦党人认为只要“几个好人”(afewgoodmen)在其位做出“几个好决策”(afewfooddecisions),这种公共行政就是合法的.在杰克逊式民主中,政府不仅仅是处于宪法严格约束下的小政府,而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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