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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问题方面论文范文例文,与法学方法的缺失其补正意义相关论文格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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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 要:法学研究方法论的缺失导致法学研究者自身的学术产出之间不存在自我统一、一以贯之的研究路径,同时也导致有效学术论争的缺乏.原因在于传统法学研究者们争取法学话语存在空间的需要以及满足法学知识的受众需求.然而具备形塑法学研究方法论的自觉意识是法学研究者学术思想成熟的主要标志,它对于我国法学发展的主要作用体现在可以激发有效的学术论争并进而提高法学研究的质量与水平.

关 键 词:法学研究方法论 话语空间 受众需求 有效学术论争

一、问题的提出

在我国法学发展的三十多年历程中,法学理论研究活动日益繁荣、研究水平不断提高.这不仅仅体现在学术产出(论文与著作)的数量持续上升,同时还表现在法学研究者之间出现越来越多的观点交锋、思想辩驳与学术论争.〔1 〕然而,繁荣的背后却有着令人无法回避的问题:在数量不断见涨的论文著作中,可以发现大多数法学研究者的个体学术产出之间并不存在自我统一、一以贯之的研究路径,在研究方法上缺乏属于自身的特色同时也不具备方法论的自觉意识,普遍注重对法学知识的启蒙式描述,偏重于对法学知识本体意义上的整理与归纳.这一问题导致大多数法学研究者的学术产出虽然表面上归属于特定学科领域,但却形聚神散,不具有学术思想的连贯性.同时,在日显激烈的学术论争中,也可以发现参与者对学术问题的论证总习惯采取真理在握的姿态,倾向于引用经典论著中的言论——主要包括本国权威政治人物、西方发达国家权威学者的言论——来支持己方观点.并且在引用这些经典论著中的言论时,符合己方论证需要的“结论性话语”是引用热点,因为结论性的话语可以一锤定音地证成己方观点,以真理的姿态宣告对方的失败,而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得出这些结论的论证过程与限定语境.由此,参与学术论证的法学研究者们大都将目光集中在对方的论证结论之上,纠缠于具体观点的是非对错,不断使用自言自语式的言词来表达自己的观点,通过堆积一个又一个权威著作(或人物)的结论性话语来支持自己的观点,批驳对方的结论,甚至出现轻率到连原作都没看过,仅仅听了个书名就开始参与论争的情形.〔2 〕在这种学术论争中,参与者关注的并不是对方使用何种研究方法、依据何种分析路径得出了研究结论,也不是对方是否始终如一地坚持这种研究方法与分析路径,更不是对方的研究方法与分析径路是否具有说服力,而是对方和己方的论证结论是否与某种经典学说的结论或其推论相契合,是否符合该种经典学说的演绎推理.由此,这些论争中出现的研究结论好比是经典学说的影子,其说服力不是来自于参与者论证过程的严谨、细致、缜密与完整,而是来源于某些经典学说的作者已经说了什么,甚至更主要的来源于是“谁”说的,将说者身份的权威性等同于论证结论的真理性.

这些问题反映出法学研究方法论的缺失.法学研究方法论主要表现为研究者在进行研究过程中坚持的一种态度,它是对法学研究方法的总体性抽象,重点在于揭示法学研究过程中研究者所秉持的哲学观念和基础认知,反映了研究者在研究时预设的主观价值判断和基本的学术立场.〔3 〕法学研究方法论的内在结构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即研究的逻辑起点、研究的认识论基础和研究的学术认知立场.其中逻辑起点是法学研究方法论的首要内容,构成研究的最初起点并作为不变的核心贯穿研究过程的始终,是能够使研究者的成果之间达致形聚神聚,甚至形散神不散的中轴线.研究的认识论基础是研究者对知识认知及其获取所持的基本观念,主要包括实证主义、规范主义和实用主义三种类型,它对研究的路径起了导向性作用.研究的学术认知立场是研究者在分析问题时所采取的基本认知态度,主要包括方法论个体主义和方法论整体主义两种类型,它对研究的立足点起到了确定作用.〔4 〕法学研究方法论不同于法学研究方法,后者是研究者进行研究时所使用的“技能”,包括比较方法、历史方法、数学方法、图表方法、统计方法、试验方法、解释方法等所谓的“原方法”.〔5 〕从两者关系来看,法学研究方法论是法学研究方法在哲学层面上的抽象,即所谓“方法的方法”.〔6 〕


写法律问题论文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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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理解法学研究方法论时还应特别注意,它通常也被国内部分学者称为法学方法论,但是“法学方法论”一词在目前的研究中使用比较混乱,常与法律方法论的概念相替换,林来梵就曾指出国内的“法学方法论”概念实际上可以转化为“法律学方法论”这一概念.〔7 〕法律方法论是法律方法在哲学层面上的抽象,而法律方法主要指法律解释、漏洞补充、利益(价值)衡量、解释学循环、前理解、法律续造、法律论证、论辩与修辞等方法.〔8 〕或者说法律方法包括法律的分析、法律的推理、法律解释、法律的论证以及法律的修辞等.〔9 〕法律方法(论)所坚持的是司法裁判视角应用法律规范的技术立场,这与法学研究方法论所坚持的理论研究视角论证法律问题的思维立场不一样.

在厘清这些概念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发现当前我国法学研究中缺少的主要不是研究方法,因为几乎所有学者在研究过程中都不可避免地运用某种方法.缺少的主要也不是法律方法(论),因为学者们在这方面已经取得了较丰富的成果.真正欠缺的应该是法学研究方法论,即对自身研究方法的反思与提炼、抽象与升华,这意味着研究者难以将自身的研究达致哲学层面的自我统一,也难以秉持一以贯之的分析路径并在学术产出中将这种分析径路贯彻到底.

二、原因的探究

为什么会存在这个问题?这不能简单地归因于研究者们缺乏相应的能力,原因更主要在于“深深嵌在这个世界之中” 〔10 〕的法学研究者们,在特定的条件约束和理性最大化导向之下,无法抑或无需刻意塑造自身的法学研究方法论.这些特定的约束条件促使法学研究者们更倾向于提出旗帜鲜明、容易给人留下深刻印象的论证结论,而不是注重论证过程的说服力;更倾向于对法学知识进行描述与归纳,而不是聚焦于对实践中具体法律问题的细致分析.

(一)争取法学话语的存在空间

我国的法学研究活动从20世纪80年代初恢复重建之日起,就与政治意识形态具有无法分割的联系.虽然法学难以完全独立于意识形态,但也并不代表法学就只能研究意识形态,否则法学就将依附于政治学.因此在三十多年的发展历程中,法学研究者们的一个主要任务就是使法学摆脱极左政治意识形态的束缚,争取相对自主的法学学术研究的话语空间.〔11 〕在亲历了极左年代中政治的风云变幻后,首先参与到重建工作中的法学研究者们更倾向于用“政治正确”的话语保护自己,用符合正统意识形态的法律概念来争取法学的话语空间,用已被政治意识形态确认为合法的马恩著作、领导人著述以及被认可的部分西方思想家著作来确立法学的合法性,形成了所谓的“政法法学”,〔12 〕其主要表现就是对政治性经典文本的注释与解释.此时许多学者所进行的法学研究和论争,实际上更类似于政治意识形态的研究和论争.在这种研究和论争中,重要的是提出的法学观点是否符合已经被确定为真理的意识形态,而不是观点本身是否具有说服力.关键则在于使法学摆脱纯粹的政治话语体系,在拓展法学话语空间的同时不至于遭到政治体系的反感和排斥,而不在于研究者的法学论证是否前后统一,能使受众、论争对手信服.因此坚持研究结论本身的“政治正确”性对于法学研究者来说,比保持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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