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法律方面论文范文,与法学方法的基本法则相关论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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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 要:法学的研究方法就是为探寻法学和法律的内在规律,为表达法学学术观点而运用的视角和手段.西方和中国的法学都形成了自己的研究方法.法学的研究方法,在现代,首先重要的是对研究方法所属的母体——“法学”进行界定,这样,“研究方法”才能名正言顺地有所作为.以研究的对象和范围以及研究的方法不同,可以将传统法学分为法学学科和法律实践学科.法学的研究方法从其内在规律出发,应当遵循实践性、思辩性和学习创造性的规则.法学研究最基本的方法,第一种:似无法而有法;第二种:似有法而无法.法学研究方法的忌讳之处是:共存太多的研究方法,且不符合形式逻辑的要求;漫无研究法则,背离基本的方法要求;墨守成规而拘谨于某一研究方法.因此法学研究方法是“不成问题的问题”,不要有方法的歧视,关键是用科学的方法,遵循法学研究的一般规则.
关 键 词:法学 研究方法 历史发展 基本法则
一、法学研究方法与历史发展
方法,是指为获得某种东西或达到某种目的而采取的手段与行为方式.研究方法是人们在从事科学研究过程中不断总结、提炼出来的,是指在研究中发现新现象、新事物或提出新理论、新观点,揭示事物内在规律的行为方式和手段.研究方法也是运用智慧进行科学思维的技巧.法学的研究方法就是为探寻法学和法律的内在规律,为表达法学学术观点而运用的视角和手段.孔子说过:“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1 〕一个人要想把工作做完,并做得完美,应该先把工具准备好.
法学的进步不仅在于法学基本理论中本源论的发展,而且在于法学研究方法的创新和发展.古人云:“文有文法,诗有诗法,字有字法,凡世间一能一艺,无不有法.” 〔2 〕作为社会科学的法学,其研究方法尤为重要,这犹如法律中的程序法,是实现目标的途径,沿着这一途径就能少走弯路或不走弯路,提高法学研究和学习的效率;研究方法是法学流派形成和发展的重要原因.因此,法学研究方法是繁荣法学,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因素;一种新的研究方法的确立,就像打开了一扇窗户,增加了认识法学和法律客观规律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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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方法,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研究的角度,如有的学者着重从法的社会作用方面研究,有的学者着重从法的历史传统和民族精神方面研究;其二是研究的方式和手段,如有的学者采用经济分析的方式和手段,有的学者采用类案研究的方式和手段.当然研究的角度和研究的方式及手段,两者是有机地融合,如从法的社会作用方面研究法律,可以采用经济分析的方式和手段,也可以采用类案研究的方式和手段等.
法学方法是人们在法学研究和实践中逐步积累起来的.古希腊和罗马法学,借鉴了当时盛极一时的政治学和哲学的研究方法,注重法学的理性理论的表述;西方中世纪法学,受神权的统治,其研究方法是经院主义论证为主导;西方17世纪至19世纪,随着科学技术和人文社科的发展,形成了五个法学派别,即古典自然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哲理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和马克思主义法学,这些法学学派都有自己独特的研究方法,奠定了西方现代法学研究方法论的基础,当代西方法学的方法论是以此为基础不断发展的,并影响了现代和当代的中国法学的进步和发展.
如果说,西方早期的法学研究没有自身独立的研究方法的话,那么,古中国的法学研究一开始就有自身独立的研究方法,公元前770年—221年的中国春秋战国之际,当时奴隶制逐步衰弱,封建制逐步兴起,社会出现了大分化、大动荡的局面.面对这样的情势,有识之士都想收拾动乱的局面,让它稳定下来,因此形成了诸子百家.在诸子各家中有一个重要的学派,即法家.法家即法学家,这是我国第一个法学学派,这一法学学派是建立在春秋战国时期各国立法广泛而深入,〔3 〕并形成一个职业法学家集团基础上的.〔4 〕法家较为系统地阐释了法的概念、本质、作用、特征等问题.〔5 〕法家在阐述法的基本理论的同时,提出和坚持“变法”和“以法治国”的主张,并将这一主张付诸当时的政治实践.在当时的齐、魏、郑、楚、韩、秦等国取得了很大的成功.法家在春秋战国的社会政治变革中,使自己的法学思想与政治实践紧密联系,形成了政治学法学.政治学法学将法学和法律价值观与政治价值观结合,其研究方法,就是在君主统治的立场上,以实用主义方式,注重理论的深入阐发,并付诸实践,达到改革和稳定社会秩序的目的.秦以后至中国当代,除了孙中山法学思想,无论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律学,还是近、现代占主流的法学思想,都属政治学法学,其研究方法也大抵如此.
二、法学研究方法与法律实践方法的区分
科学的研究方法,首先就必须对研究的对象明确界定.法学的研究方法,在现代,首先重要的是对研究方法所属的母体——“法学”要进行界定,这样,“研究方法”才能名正言顺地有所作为.
在古代,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法学”内涵了我们现代意义上很多研究领域,比如法学、法律学、法律实践学等,古罗马的法学是这样,古中国的法学、律学也是如此.例如中国古代集大成的法典——《唐律疏议》的“疏”、“议”,既汇集了法学的研究方法,也汇集了法律实践的方法.《唐律疏议》是唐朝永徽三年高宗下诏“宣广召解律人条义疏奏闻”,长孙无忌等人根据“网罗训诰、研核丘坟”的原则,〔6 〕对《永徽律》逐条逐句进行解释,叫作律疏.律疏经皇帝批准,于永徽四年颁行,律疏附于律文之后,与律文具有同等效力,“自是断狱者皆引疏析之”.〔7 〕疏与律合在一起统称《永徽律疏》,后世又叫作《唐律疏议》.清末法学家沈家本在《重刻〈唐律疏议〉序》中说:“名疏者,发明律及注意;云议者,申律之深义及律所不周不达;若董仲舒《春秋决狱》、应劭《决事比》及《集驳议》之类.盖自有疏议而律文之简质古奥者,始可得而读焉.”由此可见,《唐律疏议》里的“疏”、“议”,既是法学学说,又是法律实践的指南.古代“法学”内涵了我们现代意义上很多研究领域的状况,是由于古代社会,法学和法律实践学都不甚发达,同时古代社会的其他学科,如方法学科都不发达,因此法学包含了现代法学学科的很多内容.而在现代,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学学科对象的法学关系和法律关系复杂化;同时科学技术的进步,包括方法学科的长足发展,学科门类的细分化在所难免;因此法学学科门类的细分化也是必须的.
对学科分类得有一个标准,一般的标准就是研究对象和范围的不同,再辅以研究方法的不同.对传统法学进行分类,以研究的对象和范围,以及研究的方法不同,可以分为法学学科和法律实践学科.这样的分类比较科学,因为法学学科和法律实践学科无论是从研究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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