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法律方面论文范文,与法学方法的基本法则相关论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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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于本源论和方法论的不同,形成了不同的法学流派,不同的法学流派,对法学的研究方法是不同的.比如,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研究方法就是以唯物辩证的方法,即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角度来考察法和法律现象;德国哲理法学派,以高于人性且又包含人性的精神实体,即人们的意志自由的角度来理解法和法律现象,并引进思维论证的辩证法;古典自然法学派,以人类社会的理性,即人权、自由和好的道德角度来研究法和法律价值规律;历史法学派以历史的观点和历史学的方法来研究法和法律现象;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以实在法律制度的概念、体系作纯粹逻辑的研究和分析;社会学法学主张用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认识和研究法律,注重研究法律的社会作用和效果;经济分析法学用微观经济学的方法分析法学问题;比较法学,是将不同法系或不同国家,或是同一历史时期,或是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互相对照,分析研究它们之间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并揭示其原因;中国的政治学法学,在君主统治的立场上,以实用主义方式,注重理论阐发,并付诸实践,达到改革和稳定社会秩序的目的.我们要在学习、掌握上述法学基本研究方法的基础上去进行法学方法的创新和发展.四、法学研究的最基本方法
研究方法是不能刻意追求的,必须从研究的目标和宗旨出发去寻求最佳的研究方法,使研究方法与研究的内容紧密结合起来,融为一体,这就是上乘的研究方法.正如刘勰在《文心雕龙》中说:“夫能设谟以位理,拟地以置心.” 〔8 〕即进行创作应该树立一个正确的规范来安置作品的内容,拟定一个适当的基础来表达作家的心情.
作为一名法学学者来说,其擅长的研究方法是较为固定的,不可能对所有的研究方法都精通和擅长,这也可以说是思想的局限性.如某一学者不擅长于历史考证的方法,那么对于法制人物和事件的深入研究就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一名学者不可能时时通达,处处通达.有时,由于研究方法的局限,也影响和限制了研究目标的实现,更有可能导致研究结果的错误.所以再成功的法学学者到达的都仅是法学的一角.
法学研究最基本的方法,大概有两种.
第一种是:似无法而有法.法学研究,要从研究的目的出发,去寻找和确定最佳的方法,使研究方法与研究目的和内容相吻合;而不是从研究的方法出发,去实现研究的目的.也就是说,研究的目的是首要的,研究方法仅是为目的服务的,这就是“无法”.但要表达自己观点和思想的方法,前人经历千百年的积累,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定式,而且这些定式为大家所熟悉,为大家所接受和理解,否则离谱太远,大家不理解和接受你的方法,你就达不到表达自己思想和观点的目的.这一定式,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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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的方法,有定式,但没有局限,可以兼容,可以打破,可以创新,可以发展.古人说得好:“不入于法,则散乱无纪,不出于法,则拘迂而无以尽文章之变.” 〔9 〕
第二种:似有法而无法.法学的研究是要方法的,而且法学的研究就某一方法来说有既定的定式,这一定式是长时期形成、为大家所接受的.而且每一位学者都有自己擅长的、较为固定的研究方法,从这一点说,就是“有法”.但法学的研究是从目的出发寻求方法,这就决定了法学研究方法可以自由调整而不受某一种方法既定定式的束缚,研究方法可以发挥,可以变化,可以创新,这就是“无法”.刘勰在《文心雕龙》中说:“各师成心,其异如面.” 〔10 〕即各人顺从自己的个性学养来写作,作品的风格就如人的面貌一般各不相同.这一“无法”的“发挥”、“变化”、“创新”,正是“这一”和“那一”的区别,同时也是法学发展的基础,值得提倡,必须追求.“无法”是基于“有法”,是“有法”的延伸,是法学研究中较高的境界,属于研究中的上乘.古人云:“无法而法,乃为至法.” 〔11 〕
五、法学研究方法的忌讳
实际上,古人将法学基本的研究方法——“似无法而有法,似有法而无法”归纳得十分到家,这就是:“不可有法也,不可无法也,只可无有一定之法;” 〔12 〕“有定法而无定法,无定法而有定法.” 〔13 〕
在法学研究中常见的错误有以下几方面,现予以分析.
第一,共存太多的研究方法,且不符合形式逻辑的要求.研究方法的运用体现了形式逻辑,在一个科研项目或一篇文章中,可以并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研究方法,但研究方法不能运用太多,运用太多的研究方法容易违背形式逻辑的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他律.有些法学的研究方法本身就是互相排斥的,如自然法学派的研究方法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研究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互相排斥的,自然法学派注重从法的价值分析,而分析实证主义否定法的价值分析的意义,主张从法的规范体系中去分析和研究法律.我们在一个研究项目或一篇文章中共用自然法学派的研究方法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研究方法,有一定的风险.所以,要谨慎地共用多种研究方法,使之符合形式逻辑的要求.
第二,漫无研究法则,背离基本的方法要求.有的学者在法学研究中信手拈来、信口开河,不尊崇研究和表达的基本规律.如,该实证分析的没有实证分析,或实证分析中没有典型、规范的实例;该比较研究的没有比较研究,或比较研究的对象缺乏共同的比较基础;该历史考证没有历史考证,或历史考证缺乏史论的结合等等.学术规范实际上不仅仅包括研究项目和文章形式上,以及知识产权方面的要求,而且包括研究方法的规范化要求.研究方法的规范化是学术规范的最为核心和最为要紧的方面.
第三,墨守成规而拘谨于某一研究方法.有的学者在法学研究中循规蹈矩地运用某一种研究方法,其学术用语、论证方式、篇章结构都是典型文章的翻版,这是一种简单的模仿.学者没有从自己研究的内容和目标出发去调整研究和表达的方法,研究方法既没有“发挥”,也没有“变化”,更没有“创新”,这就局限了自己思想的表达,限制了研究的深度和广度,整篇文章好像是典型研究方法的展示,而不是学术思想和观点的表达.整篇文章可以说毫无个性和生气,这样的文章和研究,可以说既害人,又害己.
笔者认为,一篇文章和一个课题的好与坏,首先取决于问题好、重要;其次有创新、有贡献;第三,只要保证方法是科学的、论证是严密的就行了.至于所使用的方法,是分析比较,还是历史考证,是经济分析,还是实证分析,都不是判断研究好坏的标准.
六、小结
法学方法是人们在法学研究中逐步积累起来的.在法学研究中,研究方法是“不成问题的问题”.所谓“不成问题的问题”,就是要“似无法而有法,似有法而无法”,并克服上述研究方法的忌讳.在法学研究的实践中,千万不要有方法的歧视,关键是不是用了科学的方法,遵循了法学研究的一般规则,即实践性、思辨性和学习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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