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服务相关论文例文,与股票投资金融消费者保护相关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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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投资)决定时得到足够信息和交易公平;保证交易价格合理;保护消费者免受欺诈和误导影响”.〔4〕(三)保护力度之争
尽管《证券法》、《公司法》都明确了对投资者的保护,但其立法理念是基于私法性质的双边保护(即保护投资者,也保护经营者)法理基础之上;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与中小投资者保护制度的主要区别在于立法理念差异,即基于具有国家干预的公法性质的单边保护原则,它表明了两者保护强度差异.
以股票定价发行为例,股票监管机构遵循市场化发行原则,买者风险自负;监管部门只负责打击各种虚假发行、欺诈发行等行为.然而,现实情形是股票定价发行实行市场化新股询价机制之后,投资者风险意识并没有显著提高,股票市场存在着高
关于金融服务相关论文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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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然,鼓励新型产业通过上市途径融资,发展中小板、创业板有助于创新性企业发展.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三高”现象的合理,更不意味着可以对严重有损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三高”现象视而不见、放任自流.
“三高”现象出现,在于缺乏一个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机制,缺乏一个强有力的独立保护机构.事实证明:股票监管部门更多地将注意力集中于解决国企改制;加入WTO后中国企业如何应对跨国公司的竞争;将过多的社会闲散资金纳入股票这一大池之中,进而有效地防止通胀;提升国内企业创新能力;打造与世界接轨的全球第二大股票市场;强化股票基础制度建设等方面,而对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则着重关注信息披露、欺诈发行上市等环节,至于发行价格则完全被视为一种投资者风险自负的市场化行为.因此,没有一个独立的中小投资者保护机制和机构,是造成“三高”发行现象长期得以延续的根本制度性原因.将中小投资者纳入金融消费者之列,正是试图解决这一制度缺陷的重要环节,也是提升保护股票投资者力度的唯一途径.
二、股票投资与金融消费者
在一个没有退市机制且以投机作为主要赚钱手段的股票市场中,将中小投资者买卖股票的行为视为投资行为是导致我国中小投资者10人投资7人亏的重要原因.〔7〕尽管股市中内幕交易、操纵股价、黑嘴、“老鼠仓”等违法犯罪行为危害极大,但笔者以为,对中小投资者危害最大的却是在股票市场中合法或违规高价发行新股,这是从源头上导致中国股票市场更具有投机而非投资属性,导致中小投资者利益受损的根源.提出投资行为还是消费行为之争,本身便是对投资行为说的有力挑战,其意义的重要性在于颠覆人们对生活消费等传统概念,进而形成有利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新理念.
股票(金融)消费者概念金融消费者通常是指基于生活需要而购买或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的自然人及其代表方.〔8〕“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是指消费者因为个人、家庭或者居家的目的而使用的任何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9〕对于买卖股票行为,除了与股票公司之间的委托代理或咨询等可以纳入金融消费者之外,现行法律和理论都将其归类于投资者之列,理由无非是这种投资行为性质决定其无法纳入生活需要之中.
这种解说难免产生这样一个问题:一位投资者买卖一只股票的行为,同时可能产生两种法律关系,即与证券公司因委托代理关系形成金融消费关系,与上市公司因持有股票而形成股票投资关系.进一步深究不难发现:与证券公司因委托代理关系形成金融消费关系也并不是生活消费需要.这种疑问同样可以适用于基民购买基金行为,甚至可以适用于储户与银行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金融消费行为本身就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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