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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经济学相关论文范文例文,与罗纳德·科斯的法律经济学相关发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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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 要:1993年,理查德·波斯纳猛烈批判了罗纳德·科斯的方法论,他认为,科斯是“反理论的”或“敌视理论的”.科斯和波斯纳对理论有完全不同的理解.科斯指出,理论必须在足够的经验证据上归纳得出,并且只用于描述事实;波斯纳则对理论持实用主义的态度,他指出,理论只是工具,对工具的评价标准是它的效用.波斯纳把科斯的描述性交易成本理论转变为用于决策制定的规范性理论,这是对科斯理论的一种误用.

关 键 词:波斯纳科斯交易成本财富最大化反理论

1996年,罗纳德·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高居美国法律刊物征引率的榜首.出人意料的是,科斯并没有因此而感到陶醉,反倒表现得有些困惑和无辜:“这是一篇经济学家为经济学家所写的论文,对法律学术有所贡献本来非我所愿.”〔1〕没有获得同行的足够认同,反倒是招来了外行的如潮好评,对一心要把经济学建设得同自然科学相近的科斯来说,实在有点无奈.如今科斯已经百岁高龄了,世间万象应该没有什么看不破的了,人到了这把年纪,多少能参透一点宇宙的奥秘,科斯不会再觉得无奈了,他应该满足于这样一个头衔:一个在法律学界获得了空前认同的经济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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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斯在法律学界的影响应当首先归功于理查德·波斯纳.众所周知,芝加哥学派的法律经济学就是借着科斯定理开创起来的.如果影响是用征引率和点击率有效说明的,无论科斯还是波斯纳,在中国的影响都将是他们收益最大的,因为在人数上,中国有他国无可匹敌的法律学术群体.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波斯纳在不断应对美国主流法理学激烈批判的同时,在中国异域却收获了意想不到的成功.不夸张地说,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中国法理学,已经深深打上了法律实用主义的印记,法律经济学的研究也成为不折不扣的显学,很多省市的法学会都已经设立了法律经济学分会.

2012年暑期,芝加哥大学法学院开设了“法经济学”财产法与私法暑期训练营,这是设立于芝大法学院的“法经济学全球化项目”的第一期培训班,学员全部来自中国的学者和研究人员.然而同样出人意料的是,波斯纳亲临现场,表示了对在中国推广法律经济分析和法律实用主义的疑问,他向在座的中国学员提出了一个问题:“在中国是否存在能够容纳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的制度结构和法律文化?”他认为在中国的“民主制度尚未健全”和“法治的观念尚属薄弱”的政治文化内,司法部门应避免“实用主义的风格”,而选择去保持“抽象和形式主义”.〔2〕波斯纳这番表白多少有些强势,他应该很清楚他在中国的影响.然而从阐释学的悲悯原则去看,笔者宁愿相信这不是波斯纳作为强势话语者的恃强凌弱和文化歧视,而是说出了他作为一个美国法官的真实看法.如果中国需要更多的谨守规则和法律形式主义,不是在中国学者的呼声下得到反响,〔3〕反倒是因为一个鼓吹法律实用主义的美国学者的提醒而被瞩目,这又是何等的令人困惑和反讽.

法律经济学早已超越了波斯纳的时代,波斯纳可能并不具有足够的话语威力来让他这样教导中国的法律经济学群体.但不能否认的是,在中国法学的一般读者看来,法律经济学很大程度上仍是由波斯纳代表的,也是从波斯纳开始的.波斯纳也应该满足于这样一个头衔:一个在不需要法律经济学的国家获得了空前成功的法律经济学家,或者:一个在不需要法律实用主义的国家获得了空前成功的法律实用主义者.话说回来,即便波斯纳在中国问题上是对的,那也并不代表他所提倡的法律经济学和法律实用主义就对美国真的适用.回顾一下20世纪90年代波斯纳同科斯的论争,对于更多了解法律经济学和波斯纳对实用主义的推动,或许不无裨益.

一、波斯纳与科斯之争的缘起

自成名作《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1973年出版以来,波斯纳运用科斯定理来解释所有法律现象的热情与日俱增,已经远远超过了科斯的理论初衷,法哲学家们怀疑他误用了新制度经济学的概念和原理.20世纪90年代以来,波斯纳对于来自法哲学界的摧毁性批评都没能作出站得住脚的解释,法律经济学家们在上世纪90年代末也开始表明立场,要避免波斯纳版法律经济学在方法论上的弱点,建构“后芝加哥”法律经济学.〔4〕波斯纳在法学领域遭遇的方法论指责,迫使他必须从经济学方法论中寻找支持,而科斯在方法论上一直持一种谨慎怀疑的态度,这对他的理论是极端不利的.

由于遭受了主流法律学者的猛烈批评,波斯纳意识到自己理论体系中的瑕疵是因为科斯没有给他提供足够的论据.1993年波斯纳先后在经济学权威期刊上发表了两篇论文,分别题为《新制度经济学遇上了法律经济学》、《罗纳德·科斯与方法论》,对科斯发起了激烈批评.波斯纳首先表示,科斯的两篇论文《企业的性质》、《社会成本问题》是其最大的理论贡献,尤其对法律经济学贡献巨大.“从1976—1990年间,根据《社会科学引证索引》,引证科斯的全部文献中,超过1/3的引证是出自法律杂志而不是出自经济学杂志,而这种比例还在增加,在1986-1990年间,这一比例达到了40%.”〔5〕可是科斯却一直很不情愿这样,波斯纳表示对此非常困惑不解.他指责科斯在方法论上“拒绝抽象”、“反理论”、“敌视理论”,“理解科斯的方法论立场,特别是要理解他对形式化理论的敌视,我认为关键在于科斯的英人气质”,“他的文字中有自觉的朴实、温和、重视常识并拒绝高深理论”.〔6〕言外之意,英国人一向不如我们美国人大刀阔斧,敢说敢干,就会玩些小打小闹的机智狡黠,“对理论表示怀疑是贯穿英国总体思想的一根明亮主线”.〔7〕

科斯答复得非常简短,但也显然有些动气.波斯纳的意思很清楚,你那定理还不够大,我需要一个更大的定理,为什么你就不能把它弄得更大一点呢?在治学严谨的科斯看来这简直是无理取闹,他认为波斯纳根本没有搞明白他的理论,结尾时他说道:“在研讨会上我表示了震惊,因为波斯纳写了些东西讨论我的观点,却不屑于问问我这些观点到底是什么,我引用了《凯隆的钱包》中的一句话:‘如果你花费时间在下等茶馆里寻找神圣的皇帝,这表明你的动机就不真诚.’后来我做了结论,也许这样说对波斯纳有些不公正,用弗兰克·赖特(FrankKnight)的话来说,波斯纳的问题并不在于他不知道什么,而在于他知道的那些并不是他想的那样.”〔8〕看来波斯纳说话一向不想让任何人舒服,现在看看他对中国人的态度,应该可以推论这不是种族歧视,因为对待学识上给他引过路的英国人科斯他一样不客气:“经济学中的数学和统计学运动,主要是美国人的(或至少主要是非英国人的)经济学,科斯都完全掠过,事实上是他嘲弄的对象.”〔9〕他认为不是只有科斯的理论在帮助建立法律经济学,他需要对科斯定理更普适化的运用,就像数学定理那样,而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中,他就是这样做的.

二、科斯的谨慎与科斯定理

科斯并没有回避问题,他明确表示他“确实不喜欢抽象”.〔10〕科斯在理论路径上遵循了由亚当·斯密创立的英国常识经验主义经济学传统,〔11〕重视归纳与在已知范围内的描述,这是自然科学通常使用的方法,科斯一直希望把理论经济学建设成同自然科学类似的学科,〔12〕而自然科学是会随着新例证的出现不断证伪的,这是经验主义科学精神的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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