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经济学相关论文范文例文,与罗纳德·科斯的法律经济学相关发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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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点.科斯在1960年发表的论文《社会成本问题》,主要是为了批判庇古福利经济学理论中关于对他人产生有害影响的工商业企业行为的观点.庇古认为,工商业企业应赔偿污染等有害行为的损失,将自己的生产活动导致的负外部性内化,计入自己的生产成本.而科斯通过对英国法院一系列案例的分析,证明庇古的结论是错误的.从一个法律人的角度去看,科斯这篇论文的最重要贡献就是提出了两个经济学家看待法律问题的独特视角:首先,在类似污染、噪声这类工商业致害的案件中,损害行为是相互的,为了避免对受污染者的损害将会使企业遭受损害,“关键在于避免较严重的损害”.〔13〕以“斯特奇斯诉布里奇曼”案为例,某糖果制造商在生产中多年来一直使用两个研钵和杵,后来某医生迁居临近房屋内,在头八年,糖果制造商使用的机器并没有对医生造成损害,但此后医生在花园尽头紧挨制造商炉灶处造了一间诊所,他发现糖果制造商的机器发出的噪声和震动使他难以使用他的新诊所,噪声妨碍他用听诊器检查病人的肺部疾病,他还发现在此不能进行任何需要思考和集中精力的工作,便提出诉讼要求糖果商停止使用机器.在这个案例中,如果医生不在该处兴建诊所,糖果制造商本来不会对任何人造成损害,但有了这间诊所以后,他固然给医生造成了损害,但医生不让他使用机器也对他的生产造成了损害.其次,法律制度对这类纠纷的解决不是终局的,当事人双方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可能继续讨价还价,通过交易来改变双方的权利义务配置,换言之,诉讼以后市场对于诉讼结果存在回馈机制.仍以上面的案例为例,如果法院支持了医生的请求,但制造商为了维持自己的生产,会同医生讨价还价,支付给医生一笔钱,且其数目大于医生将诊所迁至成本较高或较不方便的地段所带来的损失,医生也许愿意放弃自己的权利,允许制造商的机器继续运转.如果制造商胜诉,情况就会反过来,医生会同制造商讨价还价,付钱给制造商以促使他不继续使用机器.科斯通过一系列案例分析表明:“问题的关键在于衡量消除有害效果的收益与允许这些效果继续下去的收益.”〔14〕
在这篇论文中,科斯并没有提出文字版的科斯定理,只是提出了大致的理论设想:“如果定价制度的运行毫无成本,最终的结果(产值最大化)是不受法律状况影响的.”〔15〕科斯定理是后来斯蒂格勒替他总结出来的,科斯定理源于《社会成本问题》中的一系列案例,科斯本人一直非常谨慎地拒绝将其中的论点予以普适性应用.他在这篇论文中十分谨慎地拒绝作出普适性结论,他提出,每一个案例分析和每一个假设数学模型都谨慎地设想其中参数变更后的不同可能性.科斯的谨慎还表现在他没有明确给出对于科斯定理至为关键的交易成本的概念,只是列举了交易成本可能包括的因素.“为了进行市场交易,有必要发现谁希望进行交易,有必要告诉人们交易的愿望和方式,以及通过讨价还价的谈判缔结契约,督促契约条款的严格履行,等等.这些工作常常是花费成本的.”〔16〕后来在解释交易成本概念中出现的模糊不明,说明科斯的谨慎不是没有道理的,在具体情境下交易成本是一个极具解释力的概念,但是一个非情境化的抽象的交易成本概念,却几乎是空洞无物的.大部分经济学家倾向于将交易成本定义为“生产以外的成本”,又把生产定义为“人对自然的活动”,把交易定义为“人与人之间的活动”.〔17〕问题在于怎样理解生产,如果生产只意味着“人对自然的活动”,那就是把生产理解为一种鲁宾逊经济,获取信息的费用就应属于交易成本.但是现代经济显然不是鲁宾逊式的,在现代经济中获取信息很多时候本身就是一种生产活动(信息的生产).把交易成本理解为“生产以外的成本”或“市场运行的成本”都不能解决其中的模糊之处,这样一来交易成本的外延就太广泛了,它就要包括无数的因素,尤其不能忽略作为制度运行起点的立法成本.确切地解释经济学家们替科斯定义的“交易成本”,实际上它是指“生产以外所有造成资源配置无效率的费用”.〔18〕这几乎就是一个同义反复的概念,它也会使科斯定理成为同义反复,这样一来“科斯定理”就变成了:(1)如果生产以外不存在造成无效率的费用,无论最初权利怎样界定,都可通过市场交易达到资源的最有效率的配置;(2)如果生产以外存在造成无效率的费用,某些权利界定就会造成资源配置的无效率.
科斯在方法论上的这种谨慎怀疑态度恰恰是增强他的理论力量的最重要的因素,这说明他对于经济学方法论局限性的一种深刻体察.经济学是以理性人作为前提的,而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往往非理性地行为,这也正是科斯在他的论文中从不忘记使用“可能”、“也许”这些词的原因.还以前面的糖果制造商为例,如果法院支持了医生的请求,制造商为了维持自己的生产,会同医生讨价还价,支付给医生一笔钱,且其数目大于医生将诊所迁至成本较高或较不方便的地段所带来的损失,医生也许愿意放弃自己的权利,允许制造商的机器继续运转.但医生也可能是一个随遇而安怕麻烦的人,他根本就不希罕得到这笔钱,反正就是懒得再搬一次家.经济学还是依赖于数学运算的,因此要把所有参数都视为可用货币度量的或是可以单位化的,而现实生活中无数的因素都是不可用货币度量或不可单位化的.经济学是追求效率或“产值最大化”的,而效率本身是一个短视的概念,如果完全不考虑分配正义,一时的有效率可能转变为长远的无效率.科斯论文的本意是要提出一个描述性的理论,试图说明经济学家看待法律问题的不同视角,而不是要提出一个规范性的理论来设计法律秩序,〔19〕因为经济学家关心的只是产值的最大化问题,而这显然不是法学家主要关心的问题.科斯还明确表示,经济分析不是解决社会制度安排的唯一考虑,“福利经济学的问题最终必然归结为美学和伦理学问题”.〔20〕三、波斯纳对科斯定理的误用
波斯纳之所以指责科斯“反理论”,关键在于他对理论有同科斯完全不一样的理解.科斯对理论一直持一种非工具主义的态度,“一种理论并不同于一个定期航线或巴士的运行时间表.我们不止关心它的预测的准确性,一种理论也可作为一个思考的基础,它有助于我们理解到底发生了什么”.〔21〕正是因为他对理论的这种理解,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中才没有试图提出一个关于交易成本的一般性理论,因为他还没有形成一个可以帮助人们理解“到底发生了什么”的关于交易成本的一般性理论,而后来其他经济学家将这种理论一般化的努力也都没有成功.波斯纳法官对理论则持一种完全工具主义和实用主义的态度,“一个理论模式可能是一个有用的发现的工具,即便它是不真实的,就像托勒密的天文学理论是一个有用的航海工具一样,等即便它的基础前提是虚假的.等我们应对理论持实用主义的态度,它是一个工具,而不是对终极真理的窥透,而对一个工具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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