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经济学相关论文范文例文,与罗纳德·科斯的法律经济学相关发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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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进行货币度量,而无数不可用货币度量的因素,都以效率的名义被排除在波斯纳生冷僵化的计算机器之外.波斯纳甚至毫不讳言他在“财富最大化”问题上的社会达尔文主义立场,“财富最大化进路的另一寓意是:谁没有足够的挣钱能力来支持哪怕是最低的像样的生活水平,他对资源配置就没有发言权,除非是他们构成了那些有财富者的效用函数的一部分.这一结论看上去也许把个体的具体禀赋能力看得太重了,如果你碰巧生来弱智,那么你的净社会产出就为负,你对生活资料就不享有权利,尽管也不值得责备你为什么养不活自己.这个结果看来很刺激现代人的情感,但在我看来不可避免,这也与任何主要的伦理体系不矛盾”.〔34〕不知道他怎样得出这是与主要伦理体系不矛盾的结论,天赋无能力的人不应该被牺牲而是应该由国家提供底线的生活资助,这是现代无论哪种社会形态中都不会否认的文明共识.无怪乎科斯对自己在法律领域的繁荣那么不情愿,因为波斯纳对科斯定理的误用,科斯已经为此蒙受了很多不应受的指责,很多批判波斯纳的学者,都会因为理论渊源将矛头指向科斯.〔35〕不能不怀疑,在芝加哥学派法律经济学的初度繁荣后,科斯很清楚地看到了自己理论被误用导致的诸多荒谬结果,而这是与他谨守的常识经验主义科学精神完全相悖的,所以他对于自己对法律经济学的贡献才那么的不情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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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论:实用主义到底如何有用?
实用主义是美国唯一原产的哲学,应该最能代表美国人的精神气质.然而要说清楚实用主义到底是什么,殊非易事.〔36〕撇开复杂的哲学立场不论,无论哲学实用主义还是法律实用主义,都强调判断是否真理的标准在于效用.罗素曾经很尖锐地指出,实用主义是一种不能自足的哲学,因为效用本身需要解释,效用的好坏更需要复杂的解释.在这个学说中,笔者发觉依仗理智来讲有若干重大的困难之点.这学说假定一个信念的效果若是好的,它就是“真理”.若要这个定义有用(假使它不是有用的,就要被实用主义者的检验所否定),我们必须知道:(甲)什么是好的,(乙)这个或那个信念的效果是什么;我们必须先知道这两件事,才能知道任何事物是“真的”,因为只有在我们决定了某个信念的效果是好的之后,我们才有权把这信念叫作“真的”.这一来,结
法律经济学相关论文范文例文
波斯纳强调法律实用主义接近于日常实用主义,可能是有道理的,因为实用主义就像相对主义一样,只能是一种态度,不能成为一种严谨的哲学.从罗素提出的问题来看,波斯纳对实用主义不是一无贡献,他把“有效”这个标准简化了,简化成了“财富最大化”,至少他让实用主义变得很好理解,因为财富最大化可以计算,数字大就是效果好.尽管波斯纳不能证明这样简化的正当性,但是这个简化的工作他确实完成了.波斯纳的理论除了得自于亚当·斯密、科斯和加里·贝克尔的部分之外,其中真正属于他自己的创造就是“财富最大化”.而这也是同科斯的理论相违背的,科斯对于“福利最大化”的假设也提出过批评,认为“效用”或“福利”这个概念,可能就像物理学中的“以太”一样,根本就是不存在的,〔38〕他还对经济学方法中的数学运算表示了怀疑,尤其是建立在“福利最大化”这个不真实的前提之上的数学运算.〔39〕对于功利主义和“财富最大化”不能解决的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个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之间的紧张关系,科斯也一直存而不论,也许他相信经济学无法解决这个问题.〔40〕
要证明波斯纳的理论是否促进了美国社会的财富最大化,是一个没有可操作性的命题.一个具体情境下的财富最大化(比如一个或多个特定主体的成本—收益分析)是一个非常有用的概念,而一个抽象的社会整体财富最大化概念,就像它那个品味还稍高一点的理论原型“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一样,基本是一个无用的概念.财富最大化只能是属于特定主体的,数学无法计算抽象主体的最佳财富状态,因为不同的分配方式会导致不同的最佳状态,而社会不可能将所有的分配方式试验殆尽.
那么波斯纳为什么认为他的实用主义不适用于中国呢?在他看来,民主与法治是为社会划定一个开始“财富最大化”计算和利益考量的规范起点,没有一个基本规范的起点,实用主义就可能异化成特权阶层弃置规则追逐私利的方便藉口.不管波斯纳的理论体系存在多大缺陷,在这个起点问题上,他仍然是忠于常识的.不过法律经济学早已超越了波斯纳的时代,在财产法、反托拉斯法、侵权法、经济刑法等领域,法律经济学在日益推动更有效率的立法与司法资源配置,只要谨守这样一个前提:效率并未万能的唯一标准,无论哪个国家的法律决策都需要法律经济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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