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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老年维权工作.

3.简化申请程序,开辟老年人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对前来咨询法律问题的老年人予以优先接待解答,对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老年人优先受理,只要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理后优先指派办理.多省对行动不便、高龄、空巢老人以及患病残疾的老年人提供预约上门服务.

4.加强宣传,增强老年人的维权意识.组织律师、法律工作者、维权志愿者不定期进村(社区)、敬老院等为老年人提供面对面的法律服务.在老年人活动集中的场所设置法律援助宣传栏,介绍法律援助的申请流程,发放法律援助联络卡和法律援助宣传材料.

5.对涉及赡养、婚姻、家庭暴力等家庭内部案件,建立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尽力采取劝导、调解等非讼方式解决,促进家庭和睦.

(二)司法行政系统老年人法律援助制度现存问题

虽然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已经在老年人法律援助方面有很多经验,但由于我国地域差异太大,法律援助地区发展不平衡性明显,总体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经费保障不足.法律援助对象及范围的确定取决于政府法律援助的供给能力,具体来说,就是以资金源为条件,设定法律援助资格条件.《条例》为法律援助对象及范围设定了下限,具体实施还要依据各地(省、区、市)关于法律援助范围的补充规定来执行.各地规定的主要依据就是地方财政的保障能力.经济发展情况比较好,当地领导对于法律援助事业重视程度高,经费保障充足,对于法律援助范围的规定就比较宽泛,针对特殊群体也有优待政策,反之可能连法规规定的援助范围内的群众都不能做到应援尽援.同时,财政经费的不足也导致办案补贴标准过低,给承办人的补贴甚至不能覆盖办案成本,影响了援助人员的积极性,进而影响案件办理质量.

2.质量监控机制有待加强.一些法律援助机构完成受理、指派之后没有继续跟进案件的办理情况,对于案件办理质量不了解,一些社会律师和法律工作者自身的收费案件很多,事务繁忙,对于援助案件没有热情,投入的时间精力很有限.

3.法律援助与社会救助、司法救助等机制衔接有待改善.有些法律援助案件同时需要社会救助,比如老年人遭受虐待的案件,需要社会救助机构为其提供临时居留场所,患病、受伤的老人,需要社会救助机构为其提供医疗救治,但法律没有相关规定,仅凭法律援助机构自身的力量,不能解决受援人的上述困难.根据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正在有关部门接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但现实生活中,诉讼、仲裁、鉴定费用一般是缓交、减交,很少有免交的情况,特别是鉴定费用,相当一部分老年人即使缓交、减交也负担不起.社会救助与司法救助的缺失都会影响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的实际效果.

四、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

(一)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老年人法律援助实施状况

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三年援助的老年人案件通过审核14906起,占项目援助通过案件总数的13.2%.其中,2009资金年度通过审核的老年人法律案件为3605起,占总数的13.2%;2010资金年度为3742起,占总数的13.4%;2011资金年度由于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资金总额由5000万增至1亿元,老年人案件数量也随之增长了一倍,为7559起,占总数的13.0%.

三年来为老年人案件补贴2396万元,占补贴金额总数的12.7%,为老年人取得利益或挽回经济损失6.89亿元,其中2011年度为老年人案件发放补贴1216万元,占补贴金额总数的12.5%,为受援人挽回损失4.21亿元.

从实施单位类型上来看,法律援助机构实施15146件,占总数的96.6%;民办非企业实施202件,占1.3%;律师事务所实施120件,占0.8%;妇联法律帮助机构实施166件,占1.1%;直接资助办案单位实施29件,占0.1%;高校社团实施22件,占0.1%.

从承办人类型上看,法援机构工作人员办理的3070件,占总数的19.6%;社会律师办理5138件,占32.8%;基层法律工作者办理6670件,占42.5%;社会组织和注册法律援助志愿者办理806件,占5.1%.

从案件类型上看,民事案件14623件,占总数的93.2%;刑事案件271件,占总数的1.7%;行政案件151件,占0.9%;刑事附带民事案件575件,占3.7%;执行案件67件,占0.5%.

从案由类型看,赡养纠纷4123件,占总数的26.3%;交通事故纠纷2786件,占17.8%;土地纠纷793件,占5.1%;劳动争议598件,占3.8%;健康权、身体权纠纷575件,占3.7%;继承纠纷541件,占3.4%;离婚纠纷375件,占2.4%.[3]

(二)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老年人法律援助制度特点

1.明确老年人作为项目资助对象之一,放宽援助事项和援助范围.项目旨在帮助包括老年人在内的五类特殊受援主体而不是一般贫困者,体现了特殊人群视角.《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的项目资助案件范围从经济困难标准和案件类型上都比《条例》规定得宽松.具体来说,在案件类型上,老年人多发的案件类型中,赡养纠纷方面,项目资助赡养费纠纷、变更赡养关系纠纷等都被纳入;项目也资助离婚等多种婚姻财产、婚姻效力纠纷;在人身损害纠纷方面,项目资助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等多种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而《条例》对这些都无特别规定.

在经济困难标准上,项目资助经济状况高于当地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但低于当地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老年人,即经济状况既不属于绝对贫困、又不能够负担法律服务费用的“夹心层”困难老人.同时,项目对中西部的法律援助经费做了一定补充,规定可以资助经济状况和申请事项符合《条例》和本省(区、市)补充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但当地法律援助经费确实存在困难的案件,但此类案件不超过本地区使用该项资金办理案件总数的1/3.

2.多元实施主体提供专业化服务.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但随着社会经济生活复杂化程度的增加、利益分化的加剧,政府法律援助在质与量上势必不能完全满足不同群体的不同需求,需要社会组织的有益补充.虽然《条例》有规定,但多年以来,关于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的地位、性质及管理方式一直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的多元实施主体为民间组织参与法律援助提供了很多经验.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的实施主体包括五大类:政府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类民办非企业、妇联法律帮助机构、全国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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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院校法学院法律援助社团组织.不同的实施主体有不同的特点,能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不是非此即彼的选择,而是优势互补,并形成良性竞争关系,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满足困难群众不断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

政府法律援助的优点在于经费有保障(但不一定充足),机构稳定,实施法律援助工作能够形成常态化运作,利用原有的网络化、科层官僚体制,执行能力比较强,管理较规范.其缺点政府机构提供的服务面对全体社会成员,对特殊群体的倾向性不大,且科层体制较为僵硬,立法、政策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不能及时做出回应.部分社会成员,特别是与政府发生纠纷的公民,对于政府机构抱有不信任态度,政府机构的官僚属性与普通民众有距离感.与民间组织相比,政府法律援助的法律成本较高.民间组织提供法律援助的优点在于专业化,民间组织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受资金、人员的限制,不可能面面俱到,往往形成自己的专业特色,专门接受某一类人群、某一类事项的法律援助申请,更了解特定类型人群、案件的特点,提供更优质的服务.民间组织一般规模比较小,灵活性、创新性较强,可以根据社会生活的变化随时调整自己的服务方向,提供新型服务.

目前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的最主要实施主体为政府法律援助机构,依托政府原有的机构网络和人员配置,资金全部用于给承办人发放办案补贴,不另外补助实施单位的办公费用,体现了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做事不养人”的项目特征,最大程度地节约了项目实施成本,把资金全部都用在个案补贴上,真正惠及受援人.项目培育、扶植的民间组织也起到了强有力的补充作用.由政府提供常规化服务,民间组织面对特殊群体、特殊案件提供专业化服务,多种服务主体提高了弱势群体了解并利用法律援助的机会.

3.严格办案流程,确保案件质量.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对于法律援助流程有一套独特的规定.在案件受理阶段,对承办人和受援人进行书面的权利义务告知.在案件办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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