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子商务论文范本,与对我国电子商务C2C网店模式的纳税建立相关论文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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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我国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网络购物交易额越来越大,对C2C电子商务模式征税受到各方关注.事实上,税法为C2C电子商务征税提供了法律依据;税收公平原则也要求对C2C网店进行征税;为了规范网购市场,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对C2C网店征税亦是必然发展结果.我国建立C2C网店的纳税模式,宜减免小微网店税负;科学制定C2C网络交易税征收法规和方法;规范网络发票流程,实行委托网络交易平台代扣代缴税款制度.
[关 键 词]电子商务;C2C网店模式;纳税研究
[中图分类号]230[文献标识码]A
据第三方研究机构艾瑞咨询的统计,受全球经济增长迟缓的影响,2012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整体增速有所回落,但是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仍然达到了8.1万亿元.网络购物交易规模达到1.3万亿元,同比增长66.2%,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为6.2%.而在过去4年中,这一比重仅为1.1%、2.0%、2.9%和4.2%.业内人士表示,电子商务在促进经济转型、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认为,在继续支持电子商务发展的同时,必须正视电子商务在发展过程中的税收问题.
一、目前我国对C2C电子商务模式征税存在争议问题
今年两会期间,步步高董事长王填与苏宁董事长张近东分别提交与网店征税相关的建议.王填:关于制定《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的议案,并拟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草案)》.“平台性电商不能成为中国的法外经济,而且这对实体店也是不公平的”.除了建议对电商纳税进行立法之外,王填的另一份提案也与电商有关,为“建议加强网店工商监管”.张近东则提出立法保护个人信息网店依法纳税.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叶青也认为,电子商务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应该到了他们为财政收入做贡献的时候了,征税条件已经成熟.一方面要鼓励网店的发展,另一方面也要从公平原则出发,不能将电子商务和实体店的税率差距拉大.他希望全国人大能够对此进行统一规定,各地在规定内根据本地情况进行一些浮动.
全国政协委员、致公党中央委员徐晓兰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是否对电商征税应该有一个时间表,否则对已缴税的企业不公平.但也不可忽视电商企业对社会做出的贡献,电商带动就业即是很重要的方面.并且,从电商从业者年销售额来看,70%-80%都属于小微企业,应该给予扶持,给他们一段时间先培养壮大起来.让人欣喜的是,目前阿里巴巴[微博]已经意识到了税收问题,也正在引导卖家.徐晓兰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应该认真研究电子商务企业的特殊性,出台对该类企业的分类指导意见,不能笼统一概而论.相关部门可以根据网站年销售额的多少来决定征税与否及税率高低.
二、我国电子商务C2C网店纳税必然性分析
(一)C2C网店征税的法律必然性
税法为C2C电子商务征税提供了法律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凡是在我国境内发生的任何交易,无论何种形式都应该纳税.商家无论是网络销售还是实体销售,只要是销售商品或提供了劳务,超过了税法规定的起征点,就需要缴税.人大代表王填认为,网上店铺与传统的实体店铺相比,只是销售模式不同,其实质都是发生了交易行为.另一方面,武汉国税局表示,货物交易缴税政策依据充分,不受交易方式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的政策依据,纳税人不论其劳务货物交易方式和结算形式如何,只要实现了货物交易行为,按税法规定,就有纳税义务.
第一财经日报获悉,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2013年税收征管和科技工作要点》指出,正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办法》,配合税制改革进程,研究制定适应财产税、所得税等直接税的征管制度.但当前对于C2C个人网店,国家尚未开征网络交易税,对于何时征税也没有明确.然而,当前免税并不意味着未来始终不征税,税法的相关规定为将来在合适条件下对C2C电子商务征税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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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C2C网店征税的公平必然性
公平是法制的基本原则.税收作为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方式绝不能脱离公平.电子商务的出现改变了传统商务的交易形式,以其新特点使得税务征管机关不易察觉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收入与支出,再加上电子商务税收规则的不确定,电子商务才处于实际上的免税状态.这种现象显然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不论从征税公平,还是从税赋公平来讲,电子商务都应征税.
(三)C2C网店征税的行业必然性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网络零售局部分析师莫岱青接受中国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提到C2C网店征税是必要的,从规范行业健康向上是必要的,否则对于B2C企业以及线下卖家而言并不公正.同时对个人网店大范畴征税后可能增进整个C2C范畴的健康发展,优越劣汰,使许多“无良商家”无奈生存,将网购浮现出来的很多问题落实到每个义务人.买家与卖家将以诚信为基本,树立优质的网购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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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电子商务C2C网店模式纳税的建立
我国C2C网店纳税宜减免小微网店税负在当前环境下,对于C2C电子商务仍应采取扶持策略.C2C电子商务对于解决就业起着重要的作用,网商这个通过网络实现创业而不断壮大的新群体,正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目前,在B2C模式电子商务的征税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C2C电子商务的征税应暂缓执行.当C2C电子商务征税时机成熟时,可在税种、税基、税率等方面进行规定,使其优于实体店.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副理事长陈震告诉中国经济导报记者,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正在研究、起草电子商务企业分类规范,出发点是为了对规模不同的电子商务企业有不同的定位,从而根据他们的定位进行更为有效的科学合理的管理.对于电商征税这一问题,陈震认为,对电商征税不能搞“一刀切”.对于电子商务活动中的B2C、大宗电子商务、供应链中的主要电商,自然应该依法纳税,而对于电商中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应该鼓励他们创业、就业.因此在电子商务企业分类规范出台后,将在税收政策上对小微电商予以税负减免优惠.据透露,中国电子商务企业分类规范在获得工信部的批准后,将在年内尽快出台.(二)形成电子商务C2C网络交易税征收法规和方法
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或者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增值税.目前的C2C模式交易实际上是传统零售业在互联网上的延伸,只是交易形式发生了变化,本质并未改变.对C2C电子商务征税与现行的税法规定并无抵触,税法条款完全适用于C2C电子商务.2010年7月1日起我国推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使国内网店开始步入“实名制”时代,这也被外界视为是对网店征税的“前奏”.基于网络实名制,税务机关可以加强与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合作,要求平台记录和提供网店在线交易信息,将交易信息和物流配送信息作为判定网店规模大小和确定是否应该纳税的重要依据.
规范电子商务C2C网络发票流程2012年2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八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明确提出要开展网络(电子)发票应用试点.国家税务总局于3月7日公布了《网络发票管理办法》,税务机关可以按规定委托其他单位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代开网络发票,该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代开网络发票.省以上税务机关在确保网络发票电子信息正确生成、可靠存储、查询验证、安全唯一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试行电子发票.应纳税方通过网上领取和购买、网上开具、网上流通发票,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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