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基因生物类有关论文范本,与转基因食品安全的法律规制相关论文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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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技术,又称基因工程技术、基因改良技术、或重组DNA技术,是一种改变生物尤其是农作物的基因片断,或将一种生物的基因片断植入,从而改变受体生物的基因构成,使其具有消费者和科研工作者所希望特征的现代生物技术.转基因技术可以使农作物具有抗恶劣自然条件(如旱、霜、酷热和涝)、抗病虫害、耐化学制剂(如除草剂)、提高经济作物中油和碳水化合物的含量、改善蔬菜与果实的形状、口味、营养因素和颜色并延长其保存储藏的时间.转基因技术对发展提高农作物产量、提高有效营养质量、减少化学肥料或添加剂和杀虫剂的使用、解决发展中国家的粮食短缺、人口饥饿、营养不良、粮食进出口问题和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重大意义,有可能引发所谓第二次“绿色革命”.
早在20世纪80年代,生物学家和科学家开始把分子生物学研究成果运用到生物新品种培育上.1982年,全球第一例转基因烟草在美国问世,1994年,全球首例转基因农作物产品—耐贮存番茄进入市场流通,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转基因农作物逐步实现商业化种植和开发,全球转基因农作物种植迅速扩张.到2012年,全球已有28个国家的转基因农作物种植面积达1.7亿公顷(25.5亿亩),约占全球有效耕地面积230亿亩的11%,全球大豆和棉花产量的81%、超过三分之一的玉米产量和油菜产量已经是转基因作物的功劳.
然而,由于转基因技术是人为改变了生物经过数亿年进化而形成的稳定基因结构和基础,对于转基因作物中的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仍然存在相关讨论或一定争议.迄今为止,尚未有得到科学界公认的证据可以证实已被批准上市的转基因食品确实会导致对使用者和食用者的不利后果和健康损害,但由于转基因食品的潜在功效和影响可能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方能显现,许多国家的政府都采取谨慎或者保留态度,通过法律手段管制转基因食品,防止其对人类健康和作物产量产生短期危害和长期影响.
同时,各国对生物技术及其安全性的理解不同,再加上各国生物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程度和速度、转基因作物市场占有率及发展前景、一线消费者的认知与理解程度、相关法制的发达和管控强度等各不相同,各国在生物安全方面的法律与实践存在较大的差异.通过对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对转基因作物的法律规制的综述、研究和解析,中国可以充分借鉴相关规制的优点和准则,有选择性并前瞻性的完善自身的相关制度和实践,推动中国食品安全制度的完善和提升.
美国对转基因作物的法律规制
本文出处 http://www.sxsky.net/zhengzhi/050549299.html
据统计,美国在2011年拥有近7000万公顷农田的转基因作物种植和生产,占美国可耕地面积的43%,转基因作物主要包括玉米、大豆、棉花、油菜、甜菜、苜蓿、番木瓜和南瓜等.美国农作物产量中93%的大豆、93%的棉花、86%的玉米和90%油菜均系转基因品种.此外,近80%的包装食品都基本使用转基因作物作为原料.目前,全球转基因农作物种植面积已达到约1.5亿公顷,而美国在其中约占近50%.按照目前的趋势,至2016年,美国玉米和大豆产出基本全部是转基因作物生产.2012年4月美国公布的《国家生物经济蓝图》五大战略目标的核心之一即是增加研发投资,强化未来生物经济基础,促进美国经济增长和满足社会需求,继续主导世界农产品市场.
(一)对于转基因作物的一般规定
作为世界上最早在转基因作物领域践行研究、种植和商业化的国家,美国也是世界上最早对转基因作物做出法律规制的国家.美国相关法律与实践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76年7月,美国制定了《重组DNA分子研究准则》,这是世界上第一部有关生物技术的安全管理规定.第二阶段,美国科技政策办公室在1984年提出了《生物技术管理协调框架》,着手整合汇聚联邦相关法规.“生物技术协调委员会”在1985年成立.第三阶段,在1986年6月26日通过的《生物技术管理协调框架》基础之上,美国形成了其宽松独立的立法模式,并且一直沿用至今.除了个别领域需要对现行相关规范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调整外,美国继续通过其农业部、联邦环保署、食品和药品管理局三个联邦主管部门调整和完善现行相关法律规范.
具体而言,美国农业部主要负责动植物基因重组体、粮食作物和农产品的安全和保护.美国农业部认为,使用生物技术研发的农林产品与传统技术所研发产品没有根本性的区别,因此依然可以沿用美国1913年《病毒、血清和毒素法》、1944年《有机生物法》、《联邦种子法》、《联邦肉品监管法》、《家禽肉监管法》等法律以及2000年通过的《植物保护法》等现行法律体系来管理农林转基因生物的生物安全和保护问题.就联邦环保署而言,其主要根据《生物技术管理协调大纲》,依托《联邦杀虫剂、杀菌剂和杀鼠剂法》、《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和《有毒物质控制法》三大法律进行相关环境保护和规制管理.而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则主要负责除了肉类及禽畜产品外的人类食品及动物饲料、食品添加剂、药物等基因工程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FDA)的主要法律依据为《公共卫生服务法》和《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在转基因药品管制方面,则由食品和药品管理局所辖属的生物制品评价和研究中心(CenterforBiologicsEvaluationandResearch或“CBER”)和药品评价中心(CenterforDrugEvaluationandResearch或“CDER”)负责;在转基因动物与饲料方面,则由兽医学中心(CenterforVeterinaryMedicine或“CVM”)负责;而在转基因食品方面,则是由食品安全与应用营养中心(CenterforFoodSafetyandAppliedNutrition或“CFSAN”)负责.
(二)关于转基因食品的法律规制
美国商业化生产的转基因食品一般是转基因植物制品,因此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是转基因食品标识的主要管理机关.与转基因食品相关的法律规制可以从市场准入、标签制度和侵权责任三个方面进行解读:1.市场准入制度.美国主张“实质相同”原则,认为转基因技术与生产普通食品的技术不存在本质差异,因此反对将转基因食品实施特殊管制,主张无论食品由何种技术生产制造,都应按照同样的标准进行管制.因此对转基因食品的上市审批制度采取自愿咨询程序,由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的食品安全与营养中心具体管理负责.
2.标签制度.总体而言,美国对转基因食品采取自愿标识制度.生产者或销售者可以根据市场趋势、流通需求或消费者偏好,自行决定是否对产品加以标识.针对消费者知情权与生产者商业性言论自由和广告之间的冲突,美国FDA观点明确,即有必要限制消费者的知情权以保障生产者的商业言论自由.FDA认为没有确切的科学证据证明转基因食品损害人身健康,所以美国州或地方政府就没有权利强行要求生产者进行标识.因此,美国许多州如马萨诸塞州等对有关转基因食品的标签制度是否设立进行听证.
3.侵权责任.美国对转基因食品没有强制标签和强制审批的要求,因此没有直接相关的法律责任规定.对于转基因生物销售或使用引发的侵权,如造成的过敏反应或副作用,有机作物“基因污染”和环境侵权等,联邦法或者州法律一般也没有与转基因生物侵权相关的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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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转基因食品消费者一般只能通过普通法的民事损害赔偿途径.因此,转基因产品的所谓“受害者”必须依赖普通法进行侵权赔偿诉讼的三个途径,即疏忽大意过失、严格责任、或者公众妨害和私人妨害来捍卫权利进而可能取得赔偿.基于美国相对完善的高额责任赔偿制度,以及消费者好诉传统和相关非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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