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册会计师相关论文范文例文,与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的与完善相关论文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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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扮演着现代“经济警察”角色的注册会计师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同西方经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起步较晚,发展程度较低,不论是在政策法规、行业监管还是从业人员素质等方面都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本文从分析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现状入手,提出一些具有针对性的措施来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从而提升该行业的整体竞争力.
本文来源:http://www.sxsky.net/zhengzhi/050553241.html
关 键 词:注册会计师;制度;发展;完善
一、引言
注册会计师制度,简单来说就是在一定的环境下,用以调节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处理多种审计关系的规范体系.具体来说,注册会计师制度是一种鉴证制度,其基本职能是帮助注册会计师适应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动、满足经济监督的需要,从而更好地为利益相关者出具客观、公正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不仅受托于社会公众,同时也是社会公众的利益保护者.由此可见,完善注册会计师制度对保护公众利益、促进资本市场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客观来看,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较之西方经济发达国家来说还有着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发展时间短、规模小、从业人数少等方面.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中出现了多起重大的审计舞弊案件,涉及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极坏,暴露出了当前注册会计师制度存在的缺陷.鉴于此,集中讨论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的现状、梳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历程,从而完善注册会计师制度,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质量,更好地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公正性,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监管激励机制不健全
目前,我国政府针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激励机制不健全,主要体现在未能对审计服务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组织形式上的激励.从注册会计师行业在全世界的发展来看,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主要有独资、普通合伙、有限责任合伙制、有限合伙公司制.根据我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目前只允许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制这两种组织形式.从现有状况来看,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大多采用有限责任制,因为这种组织形式的特点是只需要对自身的业务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中,各个出资者仅仅就出资额度承担事务所的债务,显然,这样的组织形式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减少注册会计师的风险责任,客观上能够促进会计师事务所规模的扩大,然而,从另一方面来看,这种组织形式也可能导致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淡化了风险意识,甚至出现道德风险,继而引发后果严重的审计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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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计师事务所市场准入机制存在缺陷
目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市场准入机制还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当下,会计师事务所同企业进行合作的方式是由企业自由选择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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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管机构权责不明,监管法规配套不完善
我国注册会计师监管体系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方面,我国监管机构的权责界限不明晰,部分政府监管部门的权利过大.从整体层面来看,我国目前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体系中主要以外部监督为主导,监督机构主要包括财政部、审计署、证监会三大部门.数量众多的监管机构,却未能形成强大的监督合力,主要原因就在于各个监管部门之间的职权界限并不清晰,权利重复设置的情况较为普遍,再加上各个监管部门之间缺乏深入地交流和配合,没有建立起相应的协调机制,有时甚至出现各个监督机构的部门规章相互冲突,继而各自为政的现象.另一方面,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依据不足,监管法律法规配套程度较低.虽然我国已经相继出台了《注册会计师法》、《会计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但是更多的是规定了由谁来执行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但是却并没有制定具体的针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过程的法律、政策等监管依据,具体表现为没有明确监管者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督内容、时间、办法等具体问题,有时甚至出现条款之间的相互矛盾,让监管者也感到无所适从.
三、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的对策
建立健全政府监管激励机制建立健全政府监管激励机制的主要目的是激励会计师事务所选择能够提供高质量审计服务的组织形式.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工作方式和工作效率,对审计效率和效果有着直接的影响.政府是我国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的有力宏观调控者,有义务通过对市场经济环境的影响,来激励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选择能够提供高质量审计服务的组织形式.一方面,政府应该尽快完善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制度的法律体系,出台一整套能够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实行合伙制度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还要加强有关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深入研究工作,促进这类合伙制度能够在会计师事务所机构中得到普遍实行.
改良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机制改良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机制,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权利掌握在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代表们手中,杜绝被审计单位管理者个人操纵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单独依靠目前已有的制度难以彻底解决这一难题,必须通过一整套制度的配合,才有可能降低被审计单位管理者对会计师事务所聘任工作的干预程度.具体来说,首先,仍然要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要想改变会计师事务所受雇于被审计单位的状况,就只能从改变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方式,由监管机构来进行公开招标.其次,在招标的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审计实力、内部管理水平、信誉等因素,并且在考虑会计师事务所现有审计业务量和审计实力配比的基础上,为企业选择最为适合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合作.
(三)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明确注册会计师行业各个监管部门的职权
目前,梳理政府监管体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为监管部门提供科学的监管依据已经成为了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亟须解决的问题.具体来说,首先可以从法律层面清晰界定政府各个职能部门的权责范围,完善监管依据,强化宏观监管职能.其次,可以考虑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实施多元化的监管主体,以便从各个不同的角度加强对整个行业的监督,促进注册会计师更好地完成审计工作.
四、结语
综上所述,注册会计师制度不仅能够指导注册会计师从事审计实务,约束注册会计师行为,同时也能够为注册会计师在无过错前提下,仍旧出现审计失败时给予法律保护.注册会计师制度的完善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作,难以做到一蹴而就,需要充分立足于我国国情,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健全资本市场机制,尽快形成“法律法规、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的制度框架,打造出具有中国特色的注册会计师制度.
参考文献:
[1]蒋品洪.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研究:反思与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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