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诉讼论文范文检索,与刑事和解到辩诉交易相关论文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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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研究成果系2013年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资金资助.
【摘 要】刑事和解与辩诉交易这两种制度均产生并发展于国外,但是与辩诉交易相比刑事和解制度目前已经被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吸收并依法适用,辩诉交易虽然在国内由于个案原因引起广泛探讨,其取得合法性地位的历程仍然漫长而具挑战性.本文将通过分析比较这两种制度的联系及区别,试图探讨我国刑事程序借鉴辩诉交易制度的合理性.
【关 键 词】刑事和解;辩诉交易;联系;区别
一、刑事和解制度概述
刑事和解制度又称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制度,该制度最早在西方国家出现.世界上第一个刑事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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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在的刑事和解制度分为“自诉案件的和解”与“公诉案件的和解”,这两种和解制度是存在一定区别的.
首先,刑事和解主体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不同.“自诉案件和解”指的是在刑事诉讼中享有起诉权的自诉人与被告人双方通过协商后所达成的协议;“公诉案件和解”指的是不享有案件起诉权的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间双方通过协商后达成的协议,不是公诉方与被追诉方间达成的协议.
其次,双方达成刑事和解涉及的内容和法律效果不同.“自诉案件”中和解协议的内容在涉及赔偿自诉人损失前提下还涉及对被告人责任处理及诉讼进程的决定,因此双方当事人在达成刑事和解之后,自诉人可以自由决定撤回起诉,从而直接终止刑事诉讼程序;而“公诉案件的和解”内容中不能涉及刑事责任的处理,当事人也不能单独决定诉讼的进程.[1]
我国自诉案件较少,因此本文主要探讨“公诉案件中的和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7条,在我国“公诉案件中的和解”指“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以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公检法机关依法对案件从宽处理的制度.”其适用范围主要涉及两类:一类是由于民间纠纷所引起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第二类是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二、辩诉交易制度概述
辩诉交易最早产生于19世纪30年代的美国,但其只是作为个别案件的处理方式.根据美国最权威的《布莱克法律辞典》解释:辩诉交易是指“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做出有罪答辩(guiltyplea)以获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通常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撤销其它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2]由辩诉交易的概念我们分析可知辩诉交易制度自身所具有得一些特征:第一,进行辩诉交易的主体主要是公诉人与被告人,这个过程一定不包括被害人.第二,辩诉交易对事实认定证据质证的要求并非十分严格,在事实不能够完全清楚的查明,证据尚且不足存有些许疑虑时,只要被告人做出有罪供述,即可进行审判对其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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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事和解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的比较
(一)刑事和解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的区别
当事人和解并非公诉案件的检察官和被告人在刑事上进行简单和解并达成协议,而是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的私人之间的和解.司法机关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终止诉讼或对被告人依法作出从宽处理的决定,这是国内刑事和解与国外辩诉交易最本质的区别.
首先,对是否需要符合起诉条件的要求不同.刑事和解的前提是在案件涉及的主要犯罪事实已查明且涉案证据证言已经收集充分情况下;而适用辩诉交易的前提主要是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全查明其全部案件事实或者在涉案证据尚有一定欠缺的情况,被告人自愿放弃无罪辩护而自认其罪.[3]
其次,双方参与者不同.进行刑事和解的主要参与者双方为被告人与被害人,检察机关是监督人.而在辩诉交易中其主要参与者为控辩双方,即作为公诉人的检察机关与被告人.
最后辩诉交易所达成的协议具有约束控辩双方的法律效力,法官只能进行程序性审查,而当事人和解后达成的协议需要司法机关对当事人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二)刑事和解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的联系
从两种制度的含义及特征可知它们的建立都加强了对被告人权益的关注,简化了繁琐的审判程序,节约了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可以最大限度化解矛盾,及时平复被害人情绪,使当事人间犯罪行为造成的失衡秩序得以迅速恢复.既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也满足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需求.[4]适应了不同犯罪解决模式不同的现实需要,更具可操作性,利于犯罪人顺利回归社会实现刑罚目的.辩诉交易制度本身有值的我国司法制度借鉴的方面.始终坚持依法治国的前提下,为了完善我国法律体制,注意吸收国外先进经验,我国可以辩证的看待辩诉交易制度.刑事和解的重要内容就是检察机关与被害人进行沟通,取得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谅解,而这些都是进行辩诉交易的必经阶段.[5]
该文来源 http://www.sxsky.net/zhengzhi/050553778.html
综上所述,通过笔者对刑事和解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的比较分析可知,两种制度之间有着十分密切不可分割的关系.刑事和解制度目前在中国法学界已经得到普遍承认,这就预示了辩诉交易制度的引进已经成为可能,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充分发展与不断完善将为辩诉交易制度的引进奠定更为坚实的基础.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面对国内司法界即将到来的诉讼压力,辩诉交易中简化诉讼程序,减轻当事人诉讼压力,最快解决当事人需求等特点将为我国法治发展提供新的指引.辩证的引入辩诉交易制度以保证辩诉交易顺利融入我国现行法律体制,更好的维护社会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孙长永.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361.
[2]Black.slawDictionary[K]17thEd,P.1173,WestGroup,2000.
[3]黄京平,甄贞.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刑事和解[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313-315.
[4]张旭,丁娟.刑事诉讼法[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2:439-440.
[5]刘晓梅,于阳.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制度的“断裂”与“弥合”[J].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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