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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机制,没有适应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纠纷复杂多样的新情况.国外已经进行改革,建立了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这是针对诉讼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中所存在的不足之处而进行的改革.同时大力支持知识产权纠纷的社会性救济组织的发展,在法院附设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司法性、准司法性的纠纷解决机制,另外扩大行政管理机关在处理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与国外相比,我国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方面还显得较为传统.其次,我国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各解决途径之间衔接不够.这造成了不必要的程序浪费,影响了知识产权纠纷的及时有效解决,不利于效率的提高.反映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各解决途径之间相互独立,而且前一解决途径达成的协议不能直接作为后一解决途径进行解决的依据,还得重新开始,而且具体后一解决途径不具有确定性.例如,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首先进行了和解,虽然达成了协议,但后来一方反悔,接下来有可能会进行民间调解,也有可能进行行政调解,当然也有可能进行仲裁,甚至进行诉讼,在诉讼中也可能不首先进行直接的审判而是首先接受司法调解.当事人双方为此都会大费周折,特别是权利人.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各解决途径的相互独立,以及它们之间缺乏必要的约束和衔接,对于知识产权纠纷不断增加和日益复杂多样的情况来说,如果再不采取有效措施将更难以解决,同时诉讼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压力将更为严重.
最后,我国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各解决途径的不足之处仍存在.对于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各解决途径的优点,我国采取各种措施在进行发挥,特别是在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以及当前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诉讼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得到了大力支持和弘扬.但是我们应该看到,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各解决途径不足之处虽然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重视并为此做出了一些调整,但是仍显不足.在现今知识经济迅猛发展,技术日新月异的情况下,知识产权纠纷的复杂化超越了我们为此做出的调整.例如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各解决途径之间仍然相互独立,缺乏有效的衔接.除诉讼外的其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途径仍然效力低,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致使程序循环进行,效率低下.
三、完善我国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的措施
1、克服知识产权纠纷解决途径的不足之处
对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各解决途径的优点我们要大力加以运用,对于缺点则要修改,以使其更好地为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服务.例如针对和解效率低,执行缺乏保障的缺点,可以引导当事人在达成和解后对和解协议进行公证;针对调解缺乏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范性保障和效率低、难以执行的缺点,可以在立法上对调解进行更加明确的规定和赋予一定的法律效力进行一定的约束,调解组织可以制定在本组织进行调解的程序和规范,以及权力与义务规定;针对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范围小和一裁终局的缺点,可以适当扩大知识产权仲裁的范围,对一裁终局制度进行严格的适用;针对诉讼程序复杂、周期长和费用高的缺点,可以针对简单的知识产权纠纷适用特制的简易程序,以快速处理案件,减少诉讼的处理过程,减少诉讼费用.
2、增强知识产权纠纷各解决途径之间的衔接力度
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各解决途径之间各自独立、互不联系,缺乏有效的沟通和衔接,这不利于知识产权纠纷的快速解决.为此,将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各解决途径之间相互衔接起来,有效利用各纠纷解决途径.例如,只要是双方真实有效的和解协议,可以作为以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途径进行处理的参考;以加强调解和仲裁、调解和诉讼的衔接度.也就是说一方面赋予当事人更多的纠纷解决选择权,另一方面加强各纠纷解决途径之间的衔接度,防止各纠纷解决途径之间相互独立,以避免纠纷的重复解决,提高解决的效率.
3、建立新型的适应新时代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机制
针对复杂多变的知识产权纠纷,应该根据现实情况制定适合解决纠纷的新的解决途径.例如可以实行知识产权纠纷委托调解,建立诉调对接机制,法院在立案前或审理过程中,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委托行业协会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确认其效力.还可以制定专利和商标纠纷调解和处理规程,对专利和商标纠纷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建立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中心,形成司法和行政有机衔接的知识产权争议民事调解机制.同时建立仲裁与调解之间有效的衔接机制,在调解中如调解不能继续可以接着仲裁,在仲裁中如果不能继续可以选择调解.对于仲裁员和调解员,可以选择继续任用,也可以另选.这样有利于提高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效率,从而起到更好的保护作用.
【参考文献】
[1]刘友华.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策略研究:一种博弈论视角[J].知识产权,2012.8.
[2]梁平,陈焘.论我国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构建[J].知识产权,2013.2.
[3]高鑫,刘玉民.北京法院公布首批知产纠纷调解组织7协会入选[EB/OL].正义网,http://news.jcrb./jxsw/201111/t20111121_757219.,2011-12-21.
【作者简介】
刘瑞龙(1988.01-)男,汉族,陕西武功人,西安理工大学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科研部2011级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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