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行为类论文范文例文,与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相关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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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今许多国家为了保证宪法的实施,纷纷建立了适合本国国情的违宪审查制度,中国也在适应和发展中寻求自己的违宪审查制度.而要做好这件事,就必须加强对宪法审查制度问题的理论研究.
【关 键 词】违宪审查制度;缺陷;评析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7-180-01
违宪审查,是指享有宪法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的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制度.它是宪法监督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保证宪法实施,维护宪政制度.一般认为,这种制度起源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17世纪,英国枢密院对其殖民地的立法进行监督审查被认为是违宪审查的先例.随着宪法实施制度的不断完善,违宪审查制度日益成为世界宪政国家的重要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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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世界上主要的违宪审查模式有以下三种
1.司法机关审查模式: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马歇尔因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开创了司法审查制度的先河.2.立法机关审查模式:由立法机关解释宪法源自英国.立法机关行使宪法解释权,并且必须按照立法程序进行.3.专门机关的审查模式:解释宪法的专门机关是指由依据宪法或其他宪法性法律的授权而专门成立的有权解释宪法的机关,如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宪法保障法院等特别设立的机关.尽管名称并不一致,但是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主管机构必须专门设立、并负有专门的职责权限等则是一致的.最早提出设立宪法法院的是奥地利规范法学派代表人物汉斯?凯尔森.
二、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从宪法实施保障的机关来看,我国基本上属于立法机关实施宪法保障的模式.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内容概括起来可分作五大方面:
1.我国违宪审查对象包括了:(1)人大制定和通过的法律(2)从属于这些法律的其它法律性文件.(3)一切国家机关的活动(即行政措施及其它行政行为)(4)一切组织(包括武装力量组织、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和个人活动.
2.我国的违宪审查机构:按照宪法的规定我国的违宪审查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外,规定了国务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协助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做好监督宪法实施的工作,审查各种法律文件的合宪性;同时还强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保证宪法在本行政区域实施之职责.
3.我国的违宪审查程序:可以提请宪法审查程序的主体相当广泛,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都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能够审查、提出意见.
4.从宪法实施保障的方式来看,我国采取事先审与事后审相结合的方式.事先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通常在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由有关机关对其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审查.如果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其违宪,即可立即修改、纠正.事后审查是指在人们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合宪性产生怀疑,或者因特定机关、组织、个人提出合宪性审查的请求情况下,由有关机关对其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审查.
5.我国的违宪审查的效力:一项法律性文件一经违宪审查机构作出裁决判为无效,该项法律性文件即行失去效力.
三、对我国宪法审查制度的评析
我国的宪法审查制度与我国的政治体制有一定程度的适应性,其规定与我国国家组织之中的权力分配是存在一定程度的一致性的,并且,我国的宪法审查制度与我国当前的国情不无关联,其规定本来是有利于保障宪法的实施的,其本意精神也是旨在保障宪法实施的,但是我们应当看到我国宪法从制订至今实施的一段时间内,很大程度上是作为立法的指导法存在的,缺乏实际的可适用性.但其本身作为一个部门法同样具备法的属性和特征,在宪法的实施过程中,必然会存在违宪行为,致使宪法本身预期的社会效果难以充分实现,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相关不足可以归纳如下:
该文出处:http://www.sxsky.net/zhengzhi/050566163.html
1.对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立法和各种具体的行政行为未规定相应的违宪审查制度,对违宪审查只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国务院、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各级政府的违宪审查权限,但对全国人大立法违宪审查问题却只字未提;同时也没有规定对各种抽象、具体的行政行为实施审查权,违宪审查权力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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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宪审查主体模糊不清.“我国的违宪审查权并不专属最高权利机关,国务院、地方权力机关及各级人民政府都享有一定的违宪审查权,从而形成违宪审查‘谁都可以管,但实际上谁都不管’的局面”.可见我国目前违宪审查主体是不明确的,现在建立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已经成为各国的共识.
3.缺乏程序保障,缺乏可操作性.“我国宪法规定的违宪审查权实际上因没有程序约束和保障而缺乏操作性”,我国宪法没有规定完整的违宪审查操作程序,严格的程序是权利得以实现和维护的保障.正如马克思所说“程序是法律的生命形式,是法律的内在生命的表现”,在无程序约束的前提下,专司违宪审查权的机关会怠于行使职权,难以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效率价值.宪法的生命在于运用,而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缺漏,使宪法作用的发挥受到了阻碍,对于宪法的权威和尊严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我国的宪法监督仍停留在宪法的规定中,离制度化还有相当的距离,所谓的违宪审查远未进入实际的运作阶段,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及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许崇德,胡锦光.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宪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周叶中.宪法[M].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3]石磊.宪法的司法化[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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