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倡廉建设方面有关论文范文素材,与反腐倡廉重在制度建设相关论文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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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就反腐倡廉建设而言,要从源头上预防和惩治腐败,根本上是需要建立、维系和执行一套正式制度,提高反腐制度的执行力,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当前社会中不乏制度与实施的矛盾,如何调整好二者的联系是坚持法治社会的核心.制度建设是法治社会正常运行的保障,执行监督则是制度存在的灵魂.
【关 键 词】反腐败制度执行力监督
在党中央号召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全党开展学习落实《廉政准则》活动之际,联想到很多人熟悉的“子贡赎人”、商鞅“南门徙木”、“甲乙两人分蛋糕”这三个小故事,它们内容各异,但都说明了按制度办事的道理.故事蕴含的道理值得目前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借鉴.
反腐败依赖于建立并维系一套正式制度
在依法治国成为治国基本方略的今天,还应当处理好道德与法律、德治与法治的关系,重视发挥道德的规范功能.问题是,当道德的控制力与法律的约束力出现分歧的时候,到底是道德让位于法律,还是法律让位于道德.《吕氏春秋》里“子贡赎人”的故事蕴含的道理能对此有所启发.在一般人看来,子贡花钱赎人却没有向官府索取酬金,符合儒家重义轻利的思想,是一种高尚的美德,应该得到表扬才对,怎么却受到了孔子的批评?究其原因,是因为子贡的这种“德行”妨碍了法律的实施,影响了立法目的的实现.相比之下,子路的行为是义利并重,在客观上起到了鼓励扶危济困、见义勇为的作用,不仅应经合义,也符合法律规范,自然能得到孔子的赞赏.在主张以德治国的孔子看来,治理国家应当有法度,只要这个法律是良法,对国家有好处,那么就要不折不扣地执行,不能有任何借口,哪怕这个理由是合乎道德的.与法家相比,儒家本来提倡德主刑辅、为国以礼、为政以德,但是当一个看似合乎道德的行为有悖于法律规定时,孔子还是倾向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孔子批评了做好事不求回报的子贡,看似不近人情,其实是舍小德以求大德.“法治”与“德治”都是实现国家控制、促进社会发展所必不可少的两种手段,它们密切联系、相互支持,共同推促着社会的进步.
作为一种他律,法律的主要功能在于“惩恶”,而“扬善”则主要应依靠道德的自律来进行,因而在“劝善”方面,法律有着自身先天的缺欠与不足,需要道德来加以支持.同时,法律的创制和运作也必须要以正确的思想道德观念为指导.同样,“德治”也离不开“法治”的支持与配合.道德作为一种规范,主要是依靠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推动的,其软弱与苍白无力是显而易见的.对于某些严重违反社会基本道德规范的行为,客观上也必然要求运用法律来加以制裁.在此种意义上,守法是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法律所维护的是最基本、也是最低限度的社会道德.
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①这句话揭示了权力与腐败之间的联系.腐败就是滥用公共职权以谋取私利,腐败往往产生于权力的实施过程中,因此,规范权力的运作是治理腐败的关键.经过六十多年的探索,我国已经基本实现了从非制度反腐向制度反腐的回归,严厉打击职务犯罪.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惩治职务犯罪的规范较多.我国刑法中涉及职务犯罪的罪名有50多个,而一些国家刑法的相关规定则比较少,如日本13条,韩国14条,德国有26条.二是对职务犯罪处罚严厉.比如贪污罪、受贿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挪用公款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最高刑在2009年提高到10年有期徒刑.但是我国职务犯罪的规定依然存在许多漏洞.例如滥用职权罪的构成条件是“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却不能入罪,使得倚官仗势、肆意侵犯公民权利的违法行为屡有发生.一些职务犯罪的发生原因在于职能部门和领导者监督不力甚至纵容,但却不能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虽然注重对国家工作人员行为的规范和对国有财产的保护,却忽视了对其他财产以及与公务无关的腐败行为的惩治,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不一致,降低了反腐法律制度的威慑力.比如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否则只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对行贿罪和受贿罪规定有“谋取不正当利益”和“为他人谋利益”的主观条件,实践中很难把握,导致有大量“灰色收入”的官员逍遥法外.非国有单位受贿不构成犯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只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且最高刑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挪用型犯罪中,只有资金和有特定用途的公物才是挪用犯罪的对象,而挪用价值巨大的普通公物的行为则不构成犯罪.②可见,我国打击职务犯罪的相关刑事法律规范亟需完善.
在强调制度反腐的同时,不能否定包括道德在内的非正式制度在反腐败斗争中的作用.道德是一种自律,是非正式控制手段的高级形式.这种萌发于心底的自律,有助于党员领导干部思想觉悟的提高.当然,道德不只是源于良知,更是来自于法律规范的宣示.法只能约束人们的外在行为,对人的内心世界则无法涉足;要涉足人们的内心世界还需要人本身.而且,“徒法不足以自行”,再良好的法制,假如没有具备应有素质的人去执行,仍无异于一纸空文.因此,单纯“治法”不足以“治人”,要实现法治的理想目标,还必须要结合在“治人”上.
提高反腐制度的执行力
治理国家靠的是法制,要树立法律的权威,而法律的权威体现在法律的必行性和执行力上.秦国变法伊始,新法遭到了守旧势力的质疑和反对,更为棘手的是,商鞅还面临太子触犯新法的难题.鉴于“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商鞅断然“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依法对太子的师、傅二人适用了刑罚.通过“南门徙木”和“刑太子师、傅”两个事例,昭示了商鞅推行法制的决心,从此秦人都开始自觉遵守法令.新法推行了十余年,秦国物质充足、社会稳定、国力日渐强大,终于一统天下.至于后世在探究秦帝国历二世而亡的教训时,多将其归因于秦始皇的暴政和法家的寡恩刻薄、专任刑罚上,但都有其片面性.亡秦者非秦,亦非六国,秦亡的主要原因是遭受数百年战乱、早已礼崩乐坏的社会的强大惯性.秦王朝的统一虽然短暂,但却给汉朝的长治久安奠定了基础,是社会从大乱走向大治必不可少的前奏.法家思想虽然有其局限性,但是法家事断于法、法不阿贵、刑无等级的法治精神对我们今天的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法律制度缺位自然会产生腐败,但是,当一个比较完善的制度建立起来之后,依然会出现许多“知法犯法”的腐败行为.如何解释这种现象?因为制度本身并不具备使人们自觉遵守、执行的功能,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的存在,降低了犯罪的风险和成本,所以犯罪分子就会铤而走险.党内法规的制定与修改要设身处地为执行者着想,要针对性强一点、具体一点、实在一点,让每一条、每一处都让人理解得明明白白,执行起来清清楚楚.③抛开我国总共有多少党内法规不论,单是《廉政准则》就有8条禁令、52个不准,加上刑法有关职务犯罪的规定,反腐败的规定可谓不少.可以这样说,我国目前不缺制度,缺乏的是把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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