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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避税类论文范本,与国际纳税主体避税问题相关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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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国际纳税主体作为国际税收法律关系中纳税的一方,在利益的驱使下,不仅要考虑如何降低成本,而且要考虑如何降低税负.在减少税负的多种选择中,避税被认为是一种最为“安全”和“保险”的方法.随着国际化和跨国公司的迅猛发展,国际税收领域内的避税现象也越来越严重,各国针对国际纳税主体进行国际避税所采用的各种方法,通过单边立法和国际协调规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限制.我国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次从法律层面对反避税进行了全

关于国际纳税主体避税问题的专升本毕业论文范文
国际避税类论文范本
面细致的规定.

关 键 词:国际纳税主体;国际避税;诱因;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2.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4)02-0098-05

收稿日期:2013-11-26

作者简介:刘显娅(1968—),女,湖南澧县人,上海立信会计学院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法学.

基金项目:本文受上海市财政专项经费项目“经济法学(国际组织和中国法)学科建设”、“国际税法研究中心学科专业建设”资助,项目编号:1130IA147.

一、避税问题的界定

(一)避税的涵义与属性

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十分关注避税问题,其认识和理解的基础则是对避税概念的界定.由于各国历史文化的差异性,对其界定也存在分歧.英美法系国家对避税概念的界定一般倾向于合法或中立的价值观,基本持肯定态度.如加拿大Carter委员会曾指出,避税是采用合法的手段,利用法律上的漏洞或者通过预先安排事物,减少对纳税义务的承担.[1](p118)大陆法系国家则认为避税行为是违反税收立法意图的不合法行为.如德国学者认为,避税是纳税人采用一种非常态的交易模式,故意割断其经济行为或效果和税收立法的连接,而此种经济行为或者效果正是税收立法意欲征税的对象.[2]两大法系对避税的理解分歧如此显著.我国学界对避税界定也还没有形成一个各方认可的确切定义,既有共识又有分歧.在《中国税务百科全书》中被解释为:“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纳税前采取各种合乎法律规定的方法,有意减轻或解除税收负担的行为.”[3](p87)据此,对避税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避税是指“纳税义务人以不违反税收法律制度为前提,为减轻或免除税负所采取的一切正当或不正当的行为.”[4](p315)狭义避税是指不正当避税,国际财政文献局(IBFD)《国际税收词汇》(1988年版)解释为“在税收中,避税(Avoidance)是一个用来描述纳税人为减轻其纳税义务所作的法律上的安排.该用语通常含有贬义,如用来阐明纳税人利用税法的漏洞、模糊、不规范或是其他缺陷,对个人或商业事务进行人为的安排,以实现规避税收的目的”.[5](p23)目前,理论界根据税法的立法意图多倾向于狭义的理解.

实践过程中由于权衡征税方和纳税方利益博弈的复杂性,避税行为不能简单地理解为逃税行为,也不能将其理解为合法行为.一般理解为形式合法实质违法的行为,因为这种界定更能迎合立法意图,又能与逃税行为、合法行为相区别.形式合法体现了私法自治的原则,尊重了纳税人税务筹划的权利.实质违法从根本上将合法行为与避税行为区别开来,避税行为是实质上的违法行为,因为纳税人具有恶意逃避纳税的主观故意,通过利用法律漏洞来采取隐蔽曲折迂回的交易方式,以实现少缴甚至不缴应纳税款的目的,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侵害了其他正当纳税主体的利益,这也是各国反避税的根源所在.

(二)国际避税与国际逃税

避税与逃税这一组概念其实是法律价值体系在对税收法定主义与税收实质正义之间的取舍,也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一种博弈的结果.纳税人既有国内纳税主体,也有国际纳税主体,因而有国内避税和国际避税之分.国际避税是国内避税在适用范围深度和广度上的扩大和延伸,它与国内避税采取的手段、适用目的和行为性质方面都有许多共同之处.但是,由于国际避税的行为主体是国际纳税主体即跨国纳税人,其避税行为超越了自身的国界,往往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税收管辖权,因此国际避税的情形比国内避税的情形更加复杂,治理的难度也更大.


为什么要写国际避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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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避税是指国际纳税主体利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差别、漏洞、特例和缺陷,规避或减轻其总纳税义务行为.[6](p158)国际逃税是指国际纳税主体采取虚报、谎报、隐瞒、伪造等各种跨国非法手段,逃脱或减少其全球总纳税义务的违法行为.[7](p160)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都是国际纳税主体意欲不履行或减少履行其纳税义务的行为,都会影响到相关国家的税收收入和税负公平.但二者也存在显著的区别.其一,性质不同.国际避税形式手段上并不违法,只是根据其意图认定存在实在违法.国际逃税则是明显的采取非法手段达到目的,形式上明显违法,是一种违法行为.其二,处理手段不同.对国际避税行为,一般是要求国际纳税主体解释和举证其行为的合理性,征税机关根据其举证的情况调整不合理的支出费用、收入,进行纳税调整,补缴少缴税款.有的国家甚至会在日后修改相关的国内税收法律,弥补相关法律法规的漏洞,防止同类避税现象的再次发生.对国际逃税,因为其显著违法,各国一般都要追究其法律责任.按照国内法的规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其行政、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处罚明显重于国际避税行为.

二、国际避税问题产生的诱因

(一)利益驱动

税收是国家为了满足其财政需要,凭借其政治权力,无偿征收纳税人财产而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主要手段.在商品价格和生产成本基本不变的情况下,税收不管怎样公正、合理、合法,都是对财产私有权的侵犯,直接减少纳税人的经济收益.在利益驱使下,一些企业、团体、个人除了在生产成本和支出费用上尽量减少外,还处心积虑的想少缴或不缴纳税款,以达到收益的最大化.

面对无偿的、强制性的税收负担,纳税人一般有以下几种选择:其一,按照税法的规定申报且按期支付税款.其二,根据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和自己享有的税收优惠申请减免税收负担.其三,采取不正当手段逃税.其四,聘请注册税务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用合法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以减轻税负.[8]现实中纳税人多选择后三种方式.但第二种利用税收优惠必须要符合税法上的特殊规定,这个机会不具有普遍性,选择性不强.从逃税和避税来看,避税的风险成本大大小于逃税.逃税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要承担经济、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避税则由于其形式上的合法性、模糊性,往往通过纳税调整来处理,较少承担法律责任.相比之下,避税是一种更为“安全”和“保险”减少税负的方法.(二)税收法律制度本身不完善

法律不是万能的,不能预测未来,总是存在滞后性,税收法律制度也不例外.加之受法律制定者本身的知识、阅历等局限,使立法时对避税行为的思考、预见受到一定的限制,立法意图和法律适用之间存在一定的空缺,这样纳税人就有可能利用税法条款的滞后、漏洞与不规范的局限性钻法律的空子.同时,由于各国历史文化的不同,在税收法律制度方面的规定也有不同,这也为国际纳税主体提供了避税的空间.

税收法律制度多属于义务性法律规范,因此税法强调税收法定主义,纳税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税法各类构成要素也必须有法律予以准确界定,如果没有法律依据,任何征税主体不得向纳税主体征税.所以当纳税主体利用现有法律规定存在的不足进行避税时,纳税主体的避税行为从形式上看并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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