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方面有关论文范文文献,与刑诉法修改后对证据制度的完善相关毕业论文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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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1996年我国对刑事诉讼法进行的第一次修改虽然在保障人权方面取得了明显的进步,但是对于证据制度的规定仍然显得较为粗疏、笼统和原则,使得公安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获取证据的程序、方法等方面的内容缺乏可操作性法律依据.使许多刑事案件在证据的合法性、有效性和证明标准上遭受质疑.2012年刑诉法的再修改,针对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作出了较大的修改和完善,确立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明确了“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证人制度.准确地理解和把握这些内容的变化,对于提高公安司法机关办案质量,落实人权保障,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该文来源:http://www.sxsky.net/zhengzhi/050588659.html
关 键 词:新刑诉法;刑事证据;证据规则;完善
新刑诉法完善证据制度的指导思想
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针对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存在的上述问题,明确了完善证据制度的指导思想,其主要体现在以下有三个方面:
一是贯彻中央19号文件落实文件中相关制度改革的内容.党的十七大召开以后,对政法工作提出了特别的要求.毋庸置疑,刑事诉讼法在整个司法体制改革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而证据制度作为刑事诉讼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修改和完善对于推动刑事诉讼法的良性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司法改革不是立法,改革的举措更不是司法的依据.所以,必须通过立法的形式将改革措施制度化、规范化.
二是切实解决公安司法机关在办案中的实际问题.这些年各级、各部门的司法部门不断反映刑事诉讼中的一些规定不利于诉讼的公正与效力,强烈呼吁要进行立法的调整.例如,原刑诉法第98条虽然有关于证人如实作证的规定,但是,却缺乏证人不如实作证的相应责任制度的规定,使得证人证言在许多案件中的真实性得到质疑.切实解决司法实践类似这样要解决的问题,这是修改的第二个指导思想.
三是着力推进司法的进步.要借助这个修改过程来提升法律的文明与进步,要尽可能地把一些国外先进的制度,尤其是把司法实践中证明切实可行的制度引进过来,此次修改充分体现了这一思想.例如,在第43条增加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体现了无罪推定的理念.这些内容无不闪烁了人性化的人权保障光芒,更是提升了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进步性.这次修改的力度之大,毫无疑问会使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的内容更加充实,体系更加完备,各个条文之间更加衔接,条文设计亦会更加合理.
新刑诉法对证据制度完善的内容及重大意义
1.确立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2012年新刑诉法第50条规定:“等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等”.这一规定与第53条规定的不能仅依据口供定罪、第54条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结合,确立了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中“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使1996年刑诉法中“轻口供”这一原则性规定趋于明确,能够有效地防止“刑讯逼供”的发生.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已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纳.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明文规定:“在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时,人人完全平等地有资格享受以下的最低限度的保证: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本次刑诉法修正确定了我国刑事诉讼中适用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具有重要意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面对办案人员的讯问时,有权保持缄默,侦查机关、公诉机关要对其指控的犯罪事实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并不得强制犯罪嫌疑人协助追诉机关证明本人的罪行.确立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将会推动我国刑事诉讼法走向更加民主和文明.
2.确定了“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1996年的刑诉法确定了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证据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但是,对于什么样的情况下才属于“证据确实、充分”,并无详细的规定,甚至相关司法解释中也未提及.2012年新刑诉法第53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包含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就是对案件进行定罪和量刑的每一件事实均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这是对证据“量”方面的要求;二是“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即强调定案证据的“程序”合法性,这既包括证据取得程序的合法性,也包括证据审查、质证程序的合法性,与新刑诉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呼应,是对证据“质”方面的要求;三是,“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这一规定是这三项细化标准中最重要的一项,“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是英美法系法官在审判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意指“只要公诉方的证明没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或者说裁判者对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还存在合理的怀疑,就应该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做出有利于被告的推定或解释,就应该作出有利于被告的判决”.同时,“排除合理怀疑”也是无罪推定原则在证据制度中的体现.2012年新刑诉法对定罪量刑证据标准的细化和完善将进一步规范司法实践中刑事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行为,从根本上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促进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立法与司法中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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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996年的刑诉法对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作了规定.但由于非法取得的证据并没有在刑诉法中明文规定应当予以排除,这就使得有些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仍然抱有侥幸心理,造成了非法取证现象仍然屡禁不止.为从制度上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这次修改刑诉法直接规定非法证据排除的条款共有5条,力度相当大,包括:第54条有关“言词证据和物证书证的排除”条款:“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第55条“检察院在非法证据排除中的作用”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56条“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庭调查”的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第57条“非法证据排除证明责任”的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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