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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院方面论文范文集,与甘肃岷县大崇教寺明清契约文书相关论文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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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府县具体实施,但事实上仍有大量的白契通行,这足以证明明清政府已不能按其意志控制土地田产的买卖活动和赋税制度的征收了.

四、大崇教寺明清文书的来源及成因

河、湟、洮、岷地区历史上一直是少数民族活动的地区,这一带的民族分布也较为复杂.到了明朝时期,明政府根据这一地区的实际情况,实行的是土流参治、以流管土,和以土治番的方针.而藏传佛教是当时岷州地区民族文化的主要内容,并逐渐成为这一地区政治势力的重要代表,僧侣和寺院不仅仅是神的象征,更是成为政治上的代表.为取得藏传佛教僧侣对明朝政府的信任,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安抚藏族各部.如设立僧纲司管理佛教事务,这就在政治上承认并确立了佛教僧侣地位,同时把佛教事务也置于明政府的统一管理之下.一方面经济上对藏族僧侣给予优惠,对进京朝贡的僧侣,给予优厚的回赐.另一方面就是广建寺院,赐封土地,派兵护持.大崇教寺就是在这样的历史环境中得以兴建的.所以,这时寺院的土地多由明政府赐封,划定范围,所有寺院的土地都受法律保护,不许任何人侵占.寺院在拥有了皇家的恩宠之后,其地位获得了提升,宗教财产和寺院财产就得到了进一步的保护,这就给其发展创造了更多的有利条件,同时也刺激了更多寺院的出现,随着寺庙数量的猛增,僧侣的数量也迅速增加.虽然到了清朝时期,岷州地区的藏传佛教开始衰落,但政府对于寺院的财产还是有一定的保护措施的.这也是《明崇祯五年三月执照》、《乾隆三十八年三月二十九日执照》中寺院的僧侣向政府提起的诉讼并得到支持的原因.地区寺庙数量和僧侣的增加,在当时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影响是很大的:首先,寺院吸收了大量劳动人口,侵蚀了封建国家的赋税收入.社会上多一个出家人,生产上就缺一名劳动的人手,封建国家就少一分赋税的收入.这种情况带来的必然后果是,寺院豁免的那部分赋税和徭役,最终转嫁到农民的身上.因而在一州一县,僧侣户越多,当地农民的负担就越重.于是在繁重的赋役的压迫下,人们选择进入寺院为僧来逃避现实的负担.其次,寺院占据着大量的田地.越来越多的人涌进寺院,其脱离了生产.衣食费用的来源于寺院所拥有的土地——寺田.再加上僧侣个人一般都拥有田产,而这些田产的典卖不明,并不会记载在册,大量的土地交易现象开始普遍.第三,寺院享受免除税差的特权.正是由于朝廷对佛教的推崇、扶植、利用和控制的政策,明清时期的寺院广占田地,成为大土地所有者,当时的土地兼并也达到了历史上最严重的地步.由于僧庙寺院受到封建统治阶级的庇护,享受减免赋税徭役的特权,再加上宗教外衣的掩护,这就使得寺院在土地兼并中,比一般的世俗地主具备更多的优势,也更为贪婪和带有欺骗性.但到了清朝的末期,寺院的经济特权开始减弱,寺产也要交纳钱、粮等赋税.

清朝初期吏治清明,社会逐渐走向恢复和繁荣,赋税日渐增加,出现了历史少见的康、雍、乾盛世.但自乾隆中期始,社会由盛转衰,官员腐败普遍化,赋税征收失控.我们知道,清朝时正式的官员只设到县一级,县的治理需要靠大量的吏役并依赖乡村半官方性质的里甲、保甲等组织.而吏役等是没有官方发放的俸禄的.所以,他们所从事的是一种义务的供职.事实上,他们多利用公职敲诈勒索,或与官员相勾结,贪污舞弊,肆意摊派征收各项赋税.这就是《乾隆三十八年三月二十九日执照》中陈述的“被本处乡约在寺摊派马匹料草鸡羊烟村火夫等项”杂差的原因.而形成这种乱摊派、强征收各项杂差的原因在于清政府制度法规建设中的粗略.县乡的吏役没有俸禄,促使官员在施政的过程只能够额外岢索,而地方公费的缺乏和军费的供给不足,必须由地方官员来设法解决.要按照清政府的命令完成各项缺乏经费安排事务,便必须谋求其它的筹措经费的途径,正是在这种情况下衍生出一系列的弊端.所以,他们不仅向平民百姓摊派征收杂税,对于保持有一定财力的寺院当然也就不会被轻易的放过.当然,形成这样状况的原因不仅仅在于清朝政府制度的缺陷,更重要的原因是在于封建制度本身.在封建专制主义条件下,加以时势的变化,吏治从清明转为腐败,中央政权的统治力也渐趋衰弱,社会必然走向崩溃.


怎样写好寺院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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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崇教寺明清文书的学术价值

在藏传佛教领域,关于佛教的文化、历史、艺术、建筑等问题已有了诸多的成果,契约文书研究方面也已十分的广泛,但集中在民间群众之间或是民间和政府之间的契约文书.对于寺院契约文书的研究却少有涉及.对于大崇教寺的相关研究已涉及到的领域也仅限于历史方面.所以,大崇教寺契约文书的研究尚属空白.

契约文书是研究契约学的重要史料,在秦汉晋木简、隋唐五代敦煌吐鲁番文书和明清史的研究中已被广泛运用,它真实地记载了当时社会各种各样的有关财产买卖、典押、租赁及诉讼纠纷,记载了签定和执行契约的习惯及宗法影响,在当时社会法律上具有凭证约束作用.

北京大学历史系教授张传玺在《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一书中这样论述“等中国契约学的任务是要研究契约自身发展的历史及其规律,进而要研究与之直接有关的中国社会史、民法史、商业史、财政赋税史、土地制度史、宗法制度史等等,此外契约在政治史、民族关系史、宗教史、民俗史、文字学史上的史料价值及其反映的重要问题也要研究.可以说,如此门学术发展起来定会成为一门重要学科而跻身于学术之林.”可见契约研究的重要性.

(一)大崇教寺契约文书是研究明清寺院经济的重要补充资料

近年来刊布的徽州文书、江浙土地契约、闽台地契等已为学术界所瞩目,但这些契约文书所涉及的地区和反映的内容南方较多,北方较少;农村社会经济的较多,和寺院直接相关的较少.而大崇教寺新发现的契约文书则是以大崇教寺僧人及其后代的经济活动为主要内容,从多方面揭示了岷县地区寺院历史、政治和经济运行情况.

土地是农业社会中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以土地占有作为标志的农业经济也就成为中国古代寺庙经济的主要构成部分.明清时期的土地兼并达到了历史上最严重的地步,土地愈来愈集中到以皇家政权为首的封建地主阶级手里,僧道地主就是其中的特权阶层,他们尤其受封建统治阶级庇护,享有减免赋役等特权,使得在土地兼并中,比一般世俗地主具备更多的优势.同时土地田产是寺院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关系着寺院的经济的正常运转甚至是寺院的兴衰存亡.因此,扩大寺院财产的拥有量成为寺院的经常性活动.至于土地占有的多少,各个时期各个寺庙各不相同,多者百顷千顷,少者十亩百亩.大崇教寺土地的来源,除钦赐、固有外,还有信众的布施、纳献及其它寺院的赠予,但更多的是出钱典买土地,卖主中既有农民,也有僧人,所买入的土地来源,多为“祖遗”或“自置”,也有僧人本身“香火地”等.大崇教寺内土地来源与中国古代寺庙土地来源的渠道大体相同.

寺院土地称为香火地,带有宗教色彩,具有神圣性.但对土地的经营,与世俗地主并无区别,大多采取招佃收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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