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术不端类论文范文例文,与惩治学术不端行为相关论文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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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0;渐减弱的情况下,法律控制必然在一定范围内尤其在防止对他人和社会利益的侵害和形成社会生活公共秩序方面得以扩展和强化.”④诚如美国知名法理学家博登海默所言:“那些被视为是社会交往的基本而必要的道德正当原则,在所有的社会中都被赋予了具有强大力量的强制性质.这些道德原则的约束力增强,当然是通过将它们转化为法律规则而实现的.”⑤在制裁形式方面,道德也不能与法律等量齐观.因背离道德规范而受到的惩罚主要表现为内心的自我否定和谴责,是一种观念上的无形惩罚,耻辱感、罪恶感并总能在每一个人心中唤起;而法律制裁是一种有形的、物质的直接表达,它通常使行为人的自由、生命、财产等受到约束或者损失,效果直接明了.项目合同的性质探析“做项目、做课题”似乎是大学里每个学生都耳熟能详的词,从学生到教授,从大学到科研机构,无一不和项目及课题有着剪不断、理还乱的情结.那么,这些所谓的项目和课题到底应该如何定性呢?《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列入国家科技计划的项目,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应根据不同计划的性质,通过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形式,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江苏大学冯涛教授也认为,国家科技项目从征求意见,然后再根据社会需求立项,这个把课题项目确定下来的过程,应该是一个行政行为,是行政法里面的内容.由此可见,科技计划合同作为一类合同,是科技行政机关为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实现科技计划管理目标之目的,与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当属行政合同的范畴.那么实际参与项目课题成员,在进行课题研究、项目探讨过程中所发生的弄虚作假、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自然属于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因为履行行政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应纳入行政法的调控范围,运用行政法的相关制度解决.
社会背景的重新整合古希腊不存在学者的职业角色,从事知识的无休止探索完全是出于个别人的兴趣爱好,毫无功利目的可言,正如“因为人们最初是被好奇心引向研究的,今天仍然如此.所以,他们钻研哲学可以避免无知的话,那么,他们求得知识本身,不考虑功利应用而从事学术活动,就是一种权利”⑥.直至19世纪初,学术研究依旧只是学者个人的事业,“好奇、对科学充满兴趣”⑦依然是引领所有学者置身于学术研究活动的唯一因素,“甚至那些拥有大学职位的人,也不被期望从事做独创性研究.学术在很大程度上只是那些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作为次要职业的兴趣爱好罢了.”⑧在当时,追求真理是从事学术活动的唯一目的,没有掺入任何功利的和非自然的个人情感因素.
到了现代社会,学术研究逐渐成为一项专门的职业,学术团体实现了职业化.“企业的利益和基础研究所遵循的科学实践原则之间的紧张关系激发了种种利益冲突”,相并而来的则是学术不端行为的几何数增长.究其原因,可能“并非因为科学家的道
①沈宗灵.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160.
②(澳)皮特·凯恩,罗李华译.法律与道德中的责任[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19.
③(澳)皮特·凯恩.法律与道德中的责任[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25.
④杜勤,李华.法律应该介入科学不端行为[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45.
⑤(美)E·博登海默,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391.
⑥(美)詹姆斯·E·麦克莱伦,哈罗德·多恩,王鸣阳译.世界史上的科学技术[M].上海: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2003:82.
⑦北京市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领导小组.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简明读本[M].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12:6.
⑧(英)约翰·齐曼著,曾国屏,匡辉,张成岗译.真科学:它是什么,它指什么[M].上海: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2002:61.
德感减弱,而是由于从原来的单个科学家独立思索、独立行动的手工作坊式的组织形式,到现在大规模的、高科技的、以创造可应用的科学知识为目的的组织形式的转变所造成的.”①在学术功利化的时代,学者的社会角色不断变化,学术研究只是他们生活中的一角,政府顾问、企业技术参谋,形形色色的社会兼职接踵而至.多重的社会关系,带来价值定位的漂移不定,由此也导致学术界自我调控的整合力量大大衰减,需要新的规制手段以适应扩大的系统.学术研究日益市场化、功利化、商业化,这些都为道德规制的运用埋下了隐患.窃取学术成果的优先权、学术研究过程中的伪造篡改、学术奖励中的腐败行贿、学术研究涉及国家机密的泄密行为等等,严重危害了社会公众利益,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够得上犯罪学的门槛.此类种种,客观上的侵害结果、主观上的明知故意,大多是符合法律行为的构成理论,自然可以为法律所调控.四、法律实践的应然回应
对学术不端研究不足的情形在国外也同样存在,学术界对于是否以法律手段规制学术不端行为以及如何规制观点不一,相关法律政策的理论研讨尚不热烈.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从世界范围看,将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纳入法律保护范畴,已然成为当代法律发展的必然趋势,部分国家甚至在司法实践中开始尝试运用刑罚手段来调控学术不端行为.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已经对科学剽窃行为予以定罪量刑,如146条第1款规定:“侵犯著作权(剽窃他人作品),如果这种行为给作者和其他权利持有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数额为20万卢布以下或处被判刑人18个月以下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处180小时以上240小时以下的强制性公益劳动;或处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拘役.”②
美国在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上,已经走出了过去仅仅依靠学术共同体、研究机构内部处理的旧思维误区,开始寻求新的解决路径,即首先由大学(研究所)对不端行为先行处理并写出报告,后由政府部门按规章进行治理,最后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在学术不端问题的处理态度上也实现了由完全的道德依赖转向了适当的法律规制.因此,在美国学术界,一个涉嫌学术失范行为的研究员受到的不仅仅是研究所内部的谴责乃至处分,更可能出现的情形就是会在失范后要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而且在遇到特别严重的学术失范行为案件时,政府会就研究人员的严重不端行为向法院提出犯罪指控,具体的制裁形式包括判处罚金和处以为社区义务服务等劳役刑.③“美国联邦法律还规定了一种称作“取得罚金的起诉”的制度,允许公民
关于学术不端类论文范文例文
在德国,1991年1月生效的《德国刑法典》中,虽然没有明确界定学术不端行为的犯罪,但是刑法典中有多个罪名是可以适用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分别是:补助金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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