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督类论文范例,与基层行政监督联动机制运行中的主体合作博弈:现状与思路相关毕业论文格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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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⑸工作年限:调研对象大多数参加工作年限较长,其中参加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上的调研对象占样本总人数的68.6%,他们更了解社会形势,能够对依法行政监督实施效果进行准确定位和评估.从以上分析可知,样本的选取对象具有广泛性、针对性,调查对象的选取具有合理性和代表性.(二)Y市基层行政监督主体合作博弈现状调研数据分析
尽管正式的监督主体合作博弈机制尚未被明文规定,合作博弈模型也并不真正存在,但一些合作博弈的雏形已存在,如联合办案.这些雏形与监督主体合作博弈可行是本研究的合法性基础.分析这些雏形的现状以及行政监督主体合作博弈已具备的条件和如何推进监督主体间合作博弈是本研究的主要内容.在深入Y市四个区(县)调研得来的数据及对资料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得出以下结论.
⒈基层行政监督联动机制运行中开展主体合作博弈的有利条件.
⑴合作博弈主体结构良好.从调研对象的整体情况来看,各系统的监督人员在年龄结构、学历层次、工作年限等方面体现出了较大的优势.一是年龄搭配较好.19-40岁之间的调研对象占49%,这部分人一般思维比较活跃,较能接受变革并积极追求进步;41-50岁之间的调研对象也占较大比重,约为39.9%,这部分人大多做事比较稳重、思考问题较为全面;51-60岁之间的调研对象为11.1%,这一年龄段的人一般拥有较为丰富的人生阅历,能为监督模式提供有利的帮助.这样一个老、中、青的搭配有利于监督主体间合作博弈的顺利推进.二是学历层次较高.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调研对象占样本总人数的89.5%,其中硕士及以上文化程度的调研对象占4.7%,持本科学历的调研对象占本次调研中的最大比例,约为57.4%,高中/高职/中专文化程度的调研对象占8.8%;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调研对象占1.7%.较高的学历、合理知识结构为相关部门做出科学决策提供了前提条件.三是工作经验丰富.其中参加工作年限21-30年以上的有103人,占样本总人数的最大比例,约34.8%;11-20年、21-30年这两个阶段的调研对象共有196人,占样本总人数的66.2%.2.5-3年以上工作年限阶段的样本量相对较少,分别占样本总数的11.8%和6.4%;不足2年工作年限的调研对象有6人,仅占样本总数的2.0%.
⑵合作博弈意识有所优化.一是监督主体合作意识有所增强.在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反腐败任务依然艰巨、对行政监督提出了更高、更严要求的背景下,加强监督主体的合作交流、提升行政监督实效已得到越来越多人的认同.在此次调研中我们发现,作为监督系统内部工作人员的调研对象对于行政监督主体加强合作有强烈的共鸣.分别有85.1%的调研对象表示愿意或是非常愿意与其他监督主体合作博弈来共同推进行政监督局面的改善;有约10%的调研对象将监督主体合力不强作为行政监督工作开展的难点.二是对各监督主体间的关系有了更为清楚和合理的认识.大部分监督主体对其间的利益关系认识比较到位,且对整个监督现状有较为全面的认识.在关于各行政监督主体间利益情况的调研中,71%的调研对象认为其根本利益一致,但仍存在一定的部门竞争或利益冲突,这是一种较为辩证且较能反映本质的观点.在关于监督收益的调研中,占最大比重的约为49.1%的调研对象认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及为社会做贡献是行政监督给单位带来的收益,次之的32.3%的调研对象较看重职业道德和职业准则,另外,15.1%的调研对象认同较好的工作业绩,这些都是相对较为先进的监督意识.
⑶合作博弈主体联动初见成效.调研数据统计表明,Y市行政监督主体联动取得了初步效果.联合办案开展较好,行政机关效率和人民满意度有所提高,且调研对象普遍认同该市行政监督联动机制取得的成果.2010年5月,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姜建初在浙江进行调研时提出,要加强检察机关与人大、审计、监察、信访、法制办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和协调,积极引导律师参与监督,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完善行政监督联动机制,推进民事行政检察的创新发展.本研究的行政监督主体联动机制要较之更宏观,Y市在这方面取得的效果较好.有56%的调研对象认为其所在监督系统与其他监督主体的联动效果较好,认为效果很好的占12%,认为一般的约为24%,认为联动效果较差和很差的分别占5%和3%.可见,大部分人在一定程度看到了行政监督联动的初步效果.另外,在关于联动成绩的调查中,有约40.5%的调研对象认为其所在监督系统与其他监督主体开展联动监督取得的成绩主要体现在行政机关效率有所提高上,有36.8%的调研对象认为是人民满意度有所提高,有6.1%和5.4%的调研对象认为行政监督立案率有所提高和行政监督破案率有所提高是联动机制取得的最主要效果.⒉基层行政监督联动机制运行中开展主体合作博弈的不利因素.
⑴合作博弈主体行政监督权责不清.即各合作博弈方之间成本收益不清,这是合作博弈面临的最大障碍.各种监督主体之间的隶属关系、配合关系还没理顺,各种监督主体之间不同程度地存在监督权限、方式、程序、范围等不够明确的问题.在回答推进行政监督主体合作博弈的关键这一问题时,有62.2%的调研对象认为应明确各监督主体的责任与义务,并严格实行行政监督问责制度;有19.3%的调研对象认为应该明确划分行政监督主体的权限及范围.这也从另一个方面说明目前各监督主体间权责不清的状况比较严重.在关于行政监督难点的调查中,有12.5%的调研对象认为监督体系不科学是当前行政监督难以取得实效的难点所在,这一比例排同类选项的前三.同时,在关于助推行政监督机构对话可行措施的调查中,在63.1%的调研对象提议重新划定监督主体监督职责和任务,占最大比重.另外,从监督体系和相关法律法规来看,一方面,在多元监督主体的立体监督体系和双重领导体制共同作用下,监督权运行分散;另一方面,缺乏有力的综合性监督法律权威划定各监督机构的权责范围,缺乏多部细致规定各监督机构在权限范围内行使监督权程度的单行法律法规.
⑵合作博弈联动效果有待进一步提高.目前的联动范围还比较窄,联动层次不深.一方面,联动意识有待加强.尽管行政监督主体的监督合作意识有所优化,但其联动意识仍有待增强.联动意识是联动开展的第一步,能够从根本上决定联动效果.在有关调研对象所在监督系统与其他监督主体开展联动监督时存在问题的调研中,占最大比例的约为47.6%的调研对象认为是监督信息未共享、不对称,还要20.3%的调研对象认为由于各主体心有芥蒂,变相抵制开展联动监督.在上述问题原因的调研中,有17.2%的调研对象认为监督者认识不够到位、联动意识不强.另一方面,联合办案的有关调研佐证了目前的联动范围还比较窄,联动层次还不深.调研统计结果显示,最常见的几种联合办案形式分别是纪委+检察院+法院+审计、纪委+检察院+审计和纪委+检察院+人大+审计,其比重分别是35.4%、25.3%、15.1%;最有效的几种联合办案形式分别是纪委+检察院+审计、纪委+检察院+法院+审计和纪委+检察院+人大+审计,其比重分别是29.7%、24.3%、13.6%;最可行的几种联合办案形式分别是纪委+检察院+审计、纪委+检察院+法院+审计和纪委+检察院+法院+人大,其比重分别是24.3%、16.5%、13.1%.故从整体而言,联合办案监督的主体高度集中在纪委、检察院、审计以及法院这四个部门,而与其他的监督主体诸如群众、政协,联动较少.
⑶核心合作博弈主体长期缺乏.我国行政监督主体和部门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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