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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1;[9]可见,在法学界,对于“法”的内涵具有特定的理解.与法学界通说对法的概念的特定理解相对比,我们发现,“党内法规”并不完全符合法的定义和特征,只有法的部分特征.第三,尽管“党内法规”这一提法在党内由来已久,但至今并未被权威辞书所收录.翻开《辞海》、《现代汉语词典》、《新华字典》等工具书检索,对“法规”一词的解释是: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文件,是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10]第四,党内法规的提法不能严谨、准确地反映党与法的关系.[11]二、“党内法规”概念之存在合理性有关论文范文主题研究: | 关于党内的论文范文文献 | 大学生适用: | 学位论文、本科论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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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肯定说和否定说的争议来看,争议的焦点在于“党内法规”到底是不是“法”.从学者阐述的反对“党内法规”概念存在的理由来看,主要是从法理学界对“法”的传统概念和特征的要求的角度否定“党内法规”的“非法性”.至此,我们发现,“党内法规”概念存在与否研究遇到的前提性障碍是法理学界对“法”概念的传统理解和固化思维.在法理学界通说关于“法”的概念的框架下,把“党内法规”说成是“法”并不合理,因为其不具备“法”的全部特征.产生此问题的缘由在于如何理解“法”的概念.那么,究竟我们应当如何理解“法”的概念呢?这涉及到理解“法”概念之视角的选择问题.对此,有学者借助了近年来法学研究中“软法”的概念加以论述.认为硬法与软法是现代法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在公域治理法治化中二者具有互补功能,都从属于宪法,且应互相衔接.[12]持该种观点的学者将法概念修正为: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体现公共意志的、依靠他律或者自律机制实施的权利义务规范体系.不难看出,这种修正,不仅丰富了法的内涵,还拓展了法的外延,应当能够全面回应推行公共治理的现实需要.”[13]“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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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上述肯定说和否定说争议存在的焦点在于不同学科从不同的视角理解“法”的概念.法学界用传统法理学关于“法”的定义视角审视党建理论中的“法规”是否属于法学界的“法”,没有关注研究视角的不同,这本身就存在问题.不同的学科从不同的视角和层面对“法”的概念的理解是不同的.其实,即使在法学界,对“法”的概念的争论也远未休止.古往今来关于“法是什么”这一法学的核心问题有数不清的答案,其中有代表性的不下30种,但迄今无一能获普遍认可.[14]更何况从不同的学科的视角研究和审视“法”的概念.党建研究是在党内组织范围内研究特定组织内的规章制度问题,与法学研究中的“法”完全是两码事.党建研究中的“法”是在中国共产党这个特定组织内产生效力的规则,与国家层面的“法”根本不属于同一层次和领域.
古今中外,任何一个正式组织内都约法定制,用以约束组织内人员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在社会生活中起着重要的约束作用,人们认可这种事实存在并对社会有益的组织内规则的效力.对于这种成文的、定型的、约束部分人群的规则人们称之为纪律、章程、规章、制度等,比如公司章程、班级纪律等.在中国共产党党内则将这种规则称之为“党内法规”.这些规则虽然不具备国家强制力,但是在一定组织内部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和强制力,违反此规则要受到组织内部的处罚.这些规则在此意义上具备了法理学界传统概念中的“法”的某些特质,但其不属于法理学界特定的“法”的范畴.“党内法规”一词使用“法”字,只是强调其是约束党员的行为规则,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在“法规”前面加上“党内”二字,已经表明了其效力范围,只对中国共产党党员有约束力,而不是约束所有人的“法”,与法理学界所称之“法”属于不同的层面和位阶.从本质上看,“党内法规”属于内部纪律,我国党内最高领导人早就指出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是不同的,比如,1978年12月邓小平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一文中指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2001年7月,江泽民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各级党组织和每个党员都要严格按照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行事,严格遵守党的纪律”.正如有的学者所说在党内将党的规章制度称之为“党内法规”或“党规党法”(简称“党法”),这个“法”并不具有国家法律所体现的国家权力的性质和特征,而是借用国家法律所强调和包含的“公平”、“公正”、“规范”、“权威”、“效力”以及与此相联系的“权利”、“义务”等特征来突出和强调依靠与实现“法治”和“制度”治党的理念和做法.因此,党内法规之“法”与国家法律之“法”既有共同之处,更有不同的内涵和特征.其共同点就在于都强调了“制度”的作用,强调了实现制度管事、制度管权和制度管人的目标和理念.[15]
参考文献:
[1][2][4][15]潘泽林.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及其体系构建问题研究[J].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1).
[3][7]操申斌.“党内法规”概念证成与辨析[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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