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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暴力执法和暴力抗法事件频繁发生,执法部门和市民之间的矛盾体现出城管制度的立法缺陷.为了避免社会矛盾的激化、有效合理地创造和谐社会,有必要对国外的相关制度进行研究,对我国城市管理制度进行整合.在日本,警察是城市管理的执法主体,《轻犯罪法》使城市居民在严格的执法过程中形成了良好的守法意识,而执法者在管理过程中也有法可依,使执法效能倍增.本文通过分析日本《轻犯罪法》在城市管理中发挥的作用,提出我国应当借鉴其立法模式与实践经验,由警察充当城市管理执法主体,对城市管理的执法机关、执法范围、执法职能、执法手段进行统一立法.

关 键 词:城管;警察;轻犯罪法;行政执法

中图分类号:D922.1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2)11-0095-05

收稿日期:2012-09-07

作者简介:王爱群(1972—),女,内蒙古呼和浩特人,大连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近年来,我国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暴力执法和暴力抗法事件频繁发生,执法部门和商贩、市民之间的矛盾愈演愈烈,甚至酿成血案.一起执法事件,两边都付出惨重代价,一项城市管理制度,却屡屡发生被管理者以死抗争,执法者在受社会舆论谴责的同时还要面临工作所带来的人身危险,这让我们不禁要去思考我国城市管理制度本身存有的缺陷.为了避免社会矛盾的激化、有效合理的创造和谐社会,有必要对国外的相关制度进行研究,同时对我国城管制度进行反思.


城市管理本科论文如何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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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轻犯罪法》与日本的城市管理

日本的城市管理是被世界广泛认可的.在日本,虽然没有城管执法,城市中却没有乱摆摊、乱贴广告、乱停车、乱丢垃圾和随地吐痰的现象.这样井然有序的城市管理一方面靠的是国民的自觉,另一方面也是靠健全的法律和相关制度.其中,日本的《轻犯罪法》对规范市民行为、加强城市管理发挥着很大作用.

(一)日本《轻犯罪法》概述

日本的《轻犯罪法》于1958年5月1日制订,1983年10月1日进行了修改.《轻犯罪法》全文共4条.第2条规定了属于轻犯罪的类型:潜伏在无人居住的住宅、建筑物;携带凶器,携带作案工具;有劳动能力不工作的流浪者;公共场所野蛮言行打扰他人;破坏公共标示灯;乱停船妨碍水路交通;救灾时不合作;不慎用火;使用爆炸物;投掷危害人体或物件的物体;夹塞插队;妨碍安静;学位、职务、资格等弄虚作假;谎报罪情、险情;虚假申报、不实记载;不尽救助或报告义务;暴露身体;乞讨;偷窥;妨害公、私仪式;妨碍水路流通;吐痰和随地大小便;随便丢弃鸟兽死尸和垃圾;妨碍别人通行;共谋准备;私放动物;妨碍他人工作;擅闯禁地或他人耕地;乱立标牌;虚假广告等.该法第3条规定,对于违反《轻犯罪法》者,可处以拘留或罚款.

《轻犯罪法》制定的目的是为了确定人们日常生活最低的道德标准,[1]根据这部法律,几乎所有不文明的行为都可以通过法律来进行惩罚,在很大程度上约束了个人行为.

(二)《轻犯罪法》在城市管理中所起的作用

在日本,非法营业、非法停车等涉及到城市管理的工作都是由警察来执行的,《轻犯罪法》对于日本的城市管理和净化起着很重要的作用.

⒈警察是城市管理的执法主体.因为城市管理的内容都是由《轻犯罪法》来调整的,所以可以说警察是城市管理的执法主体.由于健全的法律体系的约束和监督,日本警察执法时也不徇私情,违法必究,有效杜绝了徇私和暴力执法的问题.此外,因为教育因素和社会因素的影响,使日本人的守法意识很强,日本人对执法者的工作是相当配合的.例如,有店铺将大量货物摆设在路边甚至是道路上,并且为了吸引路人放出高分贝音乐,制造噪音,这样势必影响行人通行、周围邻居的休息.对此情况,按照我国的管理方法,应该由交通警察管理其占道经营,由环保部门处理其噪音问题,但无论是交通警察还是环保部门进行处理时,店主如果采取暴力手段对抗执法人员,则由公安部门处理其打人事件.因此,一个不大的事情,需要三个部门派人进行处理,费时费力,效率不高.现在有一些城市为了防治暴力抗法事件,在市、区公安部门内部单列执法编制,抽调公安成立专职的城管保障队伍.[2]而在日本的《轻犯罪法》立法模式下,可全部直接由警察进行处理.

⒉严格执法和完善的法律保障.有了《轻犯罪法》的制定及执行,再加上完善的法律约束、监督体系,促使城市居民严格自律,而执法者在管理过程中也因有法可依,并有法律监督,避免了暴力执法现象的发生,使执法效能倍增.警察会依法行使职权,比如在电线杆等公共设备或公共场所乱贴宣传单,警察可依据《轻犯罪法》第33条将其逮捕.[3]涉及轻犯罪法的最高裁判所(最高法院)的判例最有名的是“贩卖温泉鸡蛋案”:有3名男子在北海道阿寒国立公园有“禁止入内”标志的地方卖温泉鸡蛋.该案经过简易裁判所、札幌高级裁判所和最高裁判所的三级审理,最高裁判所认为就贩卖鸡蛋的卫生、价格以及从维持贩卖人本身的生计角度考虑,该行为没有违法性,但是该行为违反了《轻犯罪法》第32条“无正当理由擅闯禁止入内的场所或擅入他人的耕地”的规定,最终被认定为有罪.[4]这样在我们眼中看似不起眼的小事,在日本却经过了三级法院的审理(日本是三审终审制),可见其具备了完善的法律保障和严肃的执法手段.

(三)其他相关制度的完备与国民的自觉性

⒈相关措施的完备.在日本,如果在禁止营业的场所进行经营活动会受到处罚.所以没有街头的流动商贩,但是对于临时经营的商贩,有关部门都给提供固定的场所,这样就给与了临时商贩合法的地位.此外,在具体措施上,日本也能兼顾公益性和营利性,使城市管理问题得到了更合理和更长效的解决.比如张贴小广告和传单,因为法律规定在他人的建筑物上贴广告是违法的,所以日本一般都是通过夹带在报纸中的方式发行免费的印刷品,既解决了小商小贩做广告的目的,又有效解决了乱发广告的问题;同时,日本在城市内还建立了许多活动广告牌,上面贴着的或是社区的活动通知,或者是某些广告信息,这些都是公益性,并不以赚钱为目的,将公益广告和营利性广告有效地进行了分流.⒉国民教育和高度的自觉性.除了《轻犯罪法》等一些强制性规范之外,日本城市管理的另一个方面靠的是国民高度的自觉性.除了清理垃圾点和定期清理树木的人员,日本没有清扫街道的专职工作人员.日本人从小接受的教育就是不给别人添麻烦,爱整洁,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废弃物.有时候会看到一些义务劳动者在捡街上的纸屑、饮料罐等丢弃物,有的人在公共场所见到别人丢弃的垃圾会随手捡起来扔到垃圾桶;即使在野外、山区等地方也不随手丢弃垃圾;在外面散步溜狗的人,都会随身带着垃圾袋随时清理狗排泄的粪便;在公共场所尽量不发出声音打搅别人等.在日本的社会环境下,遵守所有的法律和社会规则是市民基本素质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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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城管制度的弊端

在我国,城管执法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深化而建立起来的综合性执法,它的初衷是解决以前存在的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弊端.实践几年来,城管执法取得了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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