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管理方面论文范文例文,与我国城管行政执法体制的弊端与完善相关论文查重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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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40;成绩.然而,暴力执法和暴力抗法等事件的不断发生,反映出城管制度的弊端.如2007年6月11日,45岁苏州市民赵菁摆摊卖报被查,报纸被没收的她不愿也无力缴纳200元的罚款,从城管局的三楼跳下摔成重伤;[5]2007年5月22日,湖南武冈农妇殷小云在半小时内被城管和市场管理所相继罚款,不堪被“欺负”的她和市管人员发生冲突,被带到派出所后,感到屈辱的她用自己的背包带结束了生命;[6]2009年11月27日的成都拆迁户唐福珍与执法人员抗争,自焚身亡等.[7]在处于弱势的小商贩屡屡成为受害者的同时,相对处于“强势”的城管执法者也可能因为暴力抗法而受害;2006年8月11日,无照商贩崔英杰用尖刀刺入北京市海淀区城管副队长李志强的脖颈,崔英杰被判死缓;[8]2009年5月16日,沈阳小贩夏俊峰由于在摆摊时被城管查处而其发生争执,持刀将2名城管刺死,2011年5月9日,夏俊峰被判死刑.正如夏俊峰案二审辩护律师所言,“被杀的城管和杀人的小贩一样,都是城管制度的受害者”.(一)城管的职责范围不明确
由于我国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领域至今还没有出台一部全国性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独立法律法规,城管到底该管什么,也没有一个专门的机构来回答这个问题,只是原则上规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工作由国务院法制办总体协调,这样的机制导致城管执法的合法性屡受争议.城管部门的设立和执法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一些地方性法规.但是,城管执法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综合性,城管似乎“无所不管”,执法职能与卫生、工商、规划、园林、交管等政府部门均有交叉,而且这种执法范围缺乏稳定性,在城管和其他部门的管理职能有交叉和冲突的执法领域没有明确的界限.有学者认为,对于警察或者消防来说,他们很少会遭遇到冲突,因为他们的目标和职能都是清晰而且无可争议的:警察维持治安,消防防治灾害,这已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同.而城管的目标是维持秩序,但秩序却是很抽象而且包含极大价值冲突的概念,维持什么样的秩序,社会并没有一致的共识.这一条决定了事情本身就充满着冲突,只是较早时这一冲突没有凸显而已,城管目标的不明晰,才是问题所在.[9]
(二)城管执法过程中法律意识和法律手段不明确
城管部门虽然有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但是它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城管人员的执法不规范,主要原因在于法律不规范.因此,城管人员在工作中实施的处罚程度不一致,处罚方式各不相同,影响了执法的公平和公正.
我国现行的涉及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虽然较多,但不系统,散见于其他的法律法规之中,许多法律法规条文又似是而非,可操作性不强,甚至相互矛盾,法律规范内部的协调性、统一性、配套性不能满足行政执法的具体性和可操作性要求,导致城管行政处罚缺乏完善、准确的法律依据.面对这一难点,城管执法人员往往处于被动境地:对于明显处于管理权限范围内的违法、违规事项,如对其进行管理,又缺乏对应的处罚依据,如不对其进行管理,则又是行政不作为;同一行为同时违反两个法律,涉及到数种不同的处罚时,究竟适用何种法律、何种处罚也成为棘手问题.此外,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行政罚款的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是行政处罚适用的基本原则之一,[10](p205-206)但实践中如何正确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更是很难把握和判断.
(三)执法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
目前,我国的城市管理工作水平和质量还存在这样那样的差距和问题,城市管理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个别城管工作人员素质低下,作风恶劣,也是导致恶性事件发生的原因之一.[11]而我国针对城管部门工作人员没有相关的专门考试和专业培训制度.实践中,不管城管人员的素质如何高,在执法中如果不采取强制措施,仅靠说服教育是根本不起作用的.所以有必要从完善制度入手,因为一个有序的社会是靠合理的制度来维持的.
三、完善我国城管制度的建议
我国的城管部门只是社会转型期的一个过渡机构,这个部门面临着重重危机: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着执法依据不足、执法程序不严、执法暴力倾向严重、执法责任不清、执法队伍不强等诸多问题.笔者借鉴日本及其他城市的一些经验,结合实际情况对我国城市管理提出以下建议:
(一)将城市管理改为警察的执法工作范围
有人提出我国应该制定《轻犯罪法》.事实上,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基本涵盖了日本《轻犯罪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内容,无须另行立法.笔者认为,我国应参考日本《轻犯罪法》的立法模式,明确执法权的归属问题.
2012年8月1日,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城管武装部”正式成立,引发了社会的争议.[12]深圳政协委员杨立勋也曾建议深圳组建城管警察.但是,鉴于《立法法》和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深圳市没有彻底更改执法主体的立法权,不能制定将城市管理的执法权全部交给公安机关的相关地方性法规及文件.因此,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好办法就是由有立法权的机关制定城管执法的统一法律,将城市管理的执法权交给公安机关,明确警察城管执法范围、执法职能和执法手段.这样使执法机关有法可依,既可以防治暴力执法和暴力抗法的发生,也可以使市民意识到违反城管法律的严重性,促使市民严格自律.一些违法行为不是由城管部门来管理,而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比如根据城市管理的相关条例,一些发送小广告、摊贩占道等违法行为本身不能被拘留,但如果多次违法且屡教不改,就涉嫌扰乱公共秩序,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介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可以进行警告、罚款和拘留.(二)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严格执法
目前我国城市管理的法律依据散见于几十部法律法规之中,因而在实际管理中,时常出现有法难依和法律法规相冲突的现象.由于各城市没有立法权,在城市管理中只能依据相关条例和一些地方性的规定来进行,对城市管理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导致城市管理在现有政策法规没有涉及时缺乏可行依据.为了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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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加大处罚力度,加强管理工作的权威性.在日本,违反《轻犯罪法》的规定,要受到罚款、拘留等处罚,还要有轻犯罪的犯罪记录;而在香港,若在大街上乱丢废纸、随地吐淡,一经发现,告到法庭判决,处罚金额可达万元.但我国各城市的很多规定和罚则不明,而且有的明显不适应实际情况,对于一些违法行为也缺乏威慑力.所以对于一些陈旧的规定应当适时修改,扩大条例的适用范围,加大处罚力度.
⒉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事实上,在城市管理中,最大问题并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执法工作的关键是严格执法.例如,《大连市城市废弃物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禁止随地吐痰、吐口香糖或乱扔瓜果皮核、包装物品等废弃物”.但对于随地吐痰和乱扔废弃物的行为,并没有有效的监督和惩戒.诸如此类的规定在实践中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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⒊加强部门监督和群众监督.应建立健全城市管理目标责任制,切实做到权责分明、问责有据.充分发挥部门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通过政务公开、市民投诉、市民听政、新闻舆论曝光等方式,对城市管理工作和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实施有效监督举报提醒,对于违法行为,群众可拨打热线举报,相关部门应给予有效的、迅速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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