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类论文范本,与国外限制过度包装的法律措施相关论文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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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前商品过度包装泛滥现象十分严重,其危害表现在浪费资源、污染环境、损害消费者利益、助长奢侈浪费之风等多个方面,如何加强规制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应当引起高度的重视.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对于限制商品的过度包装问题,世界各发达国家已有成熟完善的法律规范与运行机制.20世纪80年代,由于环境资源恶化,全球掀起“绿色包装”浪潮,美国、日本、加拿大以及欧洲各国政府纷纷制定包装法,以遏制过度包装所造成的资源浪费与环境污染问题.如1989年美国出台的“资源回收利用制度”、“包装废弃物处理方案”、“饮料容器赎金制”,1990年加拿大的“国家包装议定书”、“加拿大优选包装法规”,1991年日本的“再生资源利用促进法”、“废弃物处理及某些副产品的避免与回收”、“包装新指引”,以及最早推崇包装材料回收的德国制定的“循环经济法”、“包装条例”等,丹麦率先实行的“绿色税”制度,荷兰的“包装盟约”,法国的“包装条例”以及比利时的“国家生态法”等,有效控制了商品包装的过度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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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说,国外控制过度包装的法律措施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标准控制
标准控制,即对包装物的容积、包装物与商品之间的间隙、包装层数、包装成本与商品价值的比例等设定限值标准,如韩国、日本、德国
商品类论文范本
日本对包装空位也有详细的规定.为防止欺骗性包装,日本制定了《包装新指引》,其规定包括:尽量缩小包装容器的体积,容器内的空位不应超过容器体积的20%;包装成本不应超过产品出售价格的15%;包装应正确显示产品的价值,以免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为配合该“指引”的实施,日本百货业协会还成立了专责委员会.另外,日本东京都规定的《商品礼盒包装适当化细要》中也规定:包装容器中的间隙,原则上不可超过整个容器的20%;商品与商品之间的间隙必须在1厘米以下;商品与包装箱内壁之间间隙必须保持在5毫米以下;包装费用必须在整个产品价格的15%以下.
德国的《包装条例》中明确规定:包装容器内空位不得超过容器体积的20%;包装容器内商品与商品的间隙应在1厘米以下;商品包装容器内壁的间隙应保持在5毫米以下;包装成本一般应在产品总成本的15%以下等等.
第二种:加大生产者责任
加大生产者责任,是指商品生产者、进口商与零售商必须承担起包装回收再利用与再处置的责任,这也是从源头上避免过度包装的一种方式.为便于回收,生产者会主动选择使用材料少、容易回收的包装设计.
1991年德国出台的《包装条例》,是世界上第一个规定由生产厂家和分销商承担包装废弃物的收集分选和处理费用的法规.为此,德国95家包装公司和工业企业以及零售贸易商建立了著名的德国双元回收利用系统(DSD),DSD接受企业委托,组织收运者对废弃包装物进行回收、分类和再循环利用的处理.DSD还对委托企业发放“绿点”标志,这是世界上第一个绿色包装标识.目前在德国、法国乃至欧盟许多国家,大部分商品包装上都印制了绿色圆点标志,意为循环利用.由于使用费与包装材料的用量挂钩,而产品价格又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生产企业均想方设法简化包装和方便回收,从而降低成本,使产品更有竞争力.“绿点”回收标志只用在一次性销售的包装上,对于可以多次使用的包装物则不使用“绿点”标志,而主要采取押金制的方法委托有关商业机构进行回收再用.德国目前已强制实行了押金制度,顾客在购买所有用塑料瓶、玻璃瓶和易拉罐包装的矿泉水、啤酒、可乐和汽水等饮料时,均要支付相应的押金.
美国密执安等九个州推行包装“强制押金回收制”,加利福尼亚州则专门制定了“饮料容器赎金制”;瑞典1994年10月实施“包装法”,强制实行包装再使用或再处置;丹麦早在1981年就用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不能重复使用的包装不得上市;瑞士政府规定,买罐头和饮料都要按每个容器0.5法郎的标准收取押金.
日本尤其重视包装物的回收和循环使用,努力节约资源,减轻环境污染.日本的《容器包装回收法》,规定生产厂家和消费者有义务将各种包装垃圾回收,并进行循环利用.该法规定必须将容器包装垃圾严格分为金属类、玻璃类、纸类、塑料类等,充分进行回收以循环使用.
第三种:经济手段控制
经济手段控制,是指对居民征收垃圾清理费或包装税等,引导消费者选择简单包装.例如在荷兰,是通过垃圾计量收费的方式,按照不同量、不同废物收取不同的垃圾费用;德国部分城市也改变以往按户征收垃圾处理费的方式,改用垃圾计量收费.另外,比利时采取通过对非纸质包装和不能满足回收要求的包装进行征收包装税的方式,来控制商品的过度包装.
此外,对于欺骗性包装,许多国家的法律都明确予以禁止并予以处罚.如美国的联邦法律规定,凡包装体积明显超过商品本身的10%以及包装费用明显超出商品的30%,就应判定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商业欺诈.美国各个州制定的包装方面的法律中也有这方面规定:例如加利福尼亚州严禁在包装箱中使用不必要的填充物,填充物不能导致包装体积的增加;康涅狄格州规定商品的包装不能误导消费者对其质量和数量的认识,包装内的商品质量不能低于政府有关部门对该类产品的标准;新泽西州规定商品的净重、体积和食品数量等包装内容有变更时,厂家必须在包装显著位置向消费者做出说明,时间至少6个月.加拿大规定包装内有过多空位,包装与内容物的高度、体积差异太大,无故夸大包装,非技术上所需要者,均属欺骗性包装.
借鉴经验不等于照搬照抄
限制过度包装,通过立法出台专门的包装管理法规是当务之急.上海作为拥有2300万人的国际性商业大都市,从做好城市管理、发展循环经济、建设低碳绿色、节约型城市的要求出发,率先通过地方性立法来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泛滥问题,刻不容缓且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通过地方性立法来限制当前过度包装泛滥,无疑会面临诸多方面的难题,同时也面临地方立法的权限问题.例如,如何合理界定商品包装的标准?如何界定过度包装中的欺诈行为?由谁作为过度包装的责任承担者,是商品生产商、销售商,还是政府、消费者?监管过度包装的职责由哪个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应借鉴国外哪种模式与经验作为有效限制过度包装的控制手段?等等.
我们认为,地方在限制过度包装的立法过程中,无疑要借鉴参考世界各国的具体规定与有益经验,但绝不能照搬照抄.对于过度包装标准的界定,宜细不宜粗,决不能实行“一刀切”的标准,而是要考虑商品的特征、属性,区别对待.应当本着合理规范、循序渐进、全面监管、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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