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伙人方面论文范文例文,与试析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差异相关论文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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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既有相同点,更有不同点.辨析该两类合伙企业的差异之处,既有利于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科学管理,同时又有利于明确其在经营活动中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本文从多个不同角度对此问题作了一番探究,以期有助于此类现实经济问题的合法解决.
关 键 词: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差异
中图分类号:F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925X(2012)O9-03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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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是由合伙人共同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依法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之规定,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大类型.此两类合伙企业既有相同点,更有不同点,其中两者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合伙企业的内部构造上.辨析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差异之处,既有利于对该两类合伙企业进行有针对性的科学管理,同时又有利于明确该两类合伙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故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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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依据现行《合伙企业法》之规定,对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差异作了一番探究,现将探究所得作一简要阐述.
一、经营管理不同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一般均可参与本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而有限合伙企业之有限合伙人一律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由普通合伙人从事具体的经营管理活动.
二、风险承担不同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间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企业中,不同类型的合伙人所承担的责任存在着差异,其中有限合伙人以其各自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之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法律适用不同
普通合伙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一般规定.而法律对有限合伙企业若有特殊规定的,则该有限合伙企业,适用其特殊规定;无特殊规定的,则适用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一般规定.
四、合伙人数不同
普通合伙企业之合伙人数至少为2人以上,现行法律对其最高人数未作任何限额规定,完全由设立人根据所设企业的具体情况自己决定.而有限合伙企业则明确规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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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业名称不同
普通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而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中标明的是“有限合伙”字样.要求合伙企业标明其不同的组织形式,旨在方便社会公众以及交易相对人对其正确认识和了解.
六、协议内容不同
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设立及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法律文件,普通合伙企业应当载明10个法定事项,而有限合伙企业协议除载明此10个绝对记载事项外,还应当载明另外6个法定事项(计16个事项).
七、出资方式不同
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企业之有限合伙人一律不得以劳务出资(因劳务出资的实质是用未来劳动创造的收入来投资,难以通过市场变现,在法律上执行存在困难).
八、事务执行不同
普通合伙企业之合伙人执行企业义务,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也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取得对外代表权的普通合伙人,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而有限合伙企业之事务,只能由普通合伙人执行,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亦无权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进行经营活动.
九、交易规定不同
普通合伙企业之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一律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而有限合伙企业之合伙人既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也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无需承担竞业禁止义务.
十、财产出质与转让不同
普通合伙企业之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则可以自主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关于财产转让,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后即可生效,无需经过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程序上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其他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因不会影响到有限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利益,只要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发生效力.
十一、债务清偿不同
普通合伙企业对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拉下的债务,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企业不能清偿的到期债务,再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企业资不抵债时,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则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十二、入伙与退伙责任不同
普通合伙企业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对其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原合伙人退伙以后,不能解除其对合伙企业既往债务的连带责任,亦即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仍应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企业之新人入伙后,对其入伙前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亦仅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十三、财产继承不同
作为普通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之后,该合伙人的合法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若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企业应将被继承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而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后,其继承人便可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资格.
综上所述,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存在着诸多差异,切不可混为一谈,等同视之.这里再补充说明一点:为了落实合伙人的相关法律责任,现行《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发生性质转变后有关债务承担问题,还有这样一项规定,即: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此规定对于现实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此类问题的解决,无疑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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