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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民间借贷在民间融资的过程中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由于民间借贷本身所固有的制度缺陷,使其难以突破发展的瓶颈.文章通过分析民间借贷的一些问题,认为我国对民间借贷必须进行规范.将其纳入现有的法治轨道之内.
【关 键 词】民间融资;民间借贷;非法集资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5-090-01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及特点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
有人认为民间借贷亦称民间信用,是指不通过己经存在的金融机构,而在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集团之间进行的一种借贷活动,是一种比较原始的信用形式.有人指出民间借贷是指农村正规金融组织之外的农户之间,个体私人企业,乡镇企业等中小企业之间,农户与中小企业之间发生的以偿还为前提的借贷行为以及由此形成的借贷关系.有人定义民间借贷合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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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学者们对民间借贷有不同的界定,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民间借贷是不通过己经存在的金融机构,而在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进行的一种借贷活动,更简单地讲是民间借贷应该是指拥有完全交易权的非金融机构的民事主体之间的一种借贷行为.
(二)民问借贷的特点
1.民间借贷的非金融性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满足各类经济主体对规模宏大、结构复杂的货币资金需求,主要靠金融机构的贷款,这是借贷的主要渠道.民间借贷之所以至今仍有市场需求,乃因为单靠金融机构的借贷并不能覆盖或满足民间一些小额与特殊需求,民间借贷弥补了金融机构借贷的不足.非金融性是民间借贷的首要特征.
2.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自治原则适用之
意思自治原则,即私法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地按照自己的意思,自主自愿地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摹本原则.意思自治的具体含义包括双方或多方民事行为,由当事人自愿协商,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相对人,自由约定契约内容,自由选择契约方式,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民间借贷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平等的、自由的协商来确定合同的内容,包括贷款的数颤、利息、还款时间以及违约责任等.而金融借贷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间,合同的部分甚至主要内容已经事先由作为贷款人的金融机构确定下来,虽说双方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但借贷人能否成功进行融资的主动权与决定权主要掌握在金融机构一方.
二、我国现行法律对民间融资的规定
虽然我国目前尚未有一部法律明确民间融资行为的法律地位.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指出“公民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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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以上案例中酒店并没有以借贷名义向社会集资,但实质上通过酒店的使用权为中介变相从事了向社会集资的行为.我们来看一下现行法我国对非法集资是如何认定的呢
从金融的角度来看,非法集资是一种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这里的“非法”解释得较为明确,即“未经有权机关批准”,而且应当理解为是实质上的非法,不只是形式上的非法.
区分合法集资与非法集资,应综合以下几点进行考察:第一,集资主体必须合法.根据《公司法》和有关的规定可知,集资主体仅限于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依法设市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任何个人和非法人的经济组织不能以任何方式向社会公众集资.第二,集资方式必须合法.企业募集资金丰要是通过发行股票、债券或者融资租赁、联营、合资等方式进行.第三,集资行为必须合法.因此以上案例中酒店的集资方式和集资行为是不符合现行法规定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问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中第二项和第四项的规定,因而属于无效行为.这是民间融资行为在现行法律中遇到的瓶颈,更有甚者被扣上非法集资的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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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语
我国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是粗疏的,然而实践中民间借贷是大量存在的.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部分人的融资需求,客观上也一定程度地促进了区域经济特别是促进了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但是民间借贷完全是按照自我的一套理论在运作,没有具体的合理的操作模式无形之中增加了运作的风险,这种风险是潜在的,国家不能够依靠有效的信息和途径进行监管和预防,一旦民间金融出现大面积的问题.将使政府处于十分不利的局面.国家既要能够发挥民间借贷的积极作用还要有效的对其风险进行监控和预防,因此,我们呼吁对民间借贷必须进行规范,将其纳入现有的法治轨道之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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