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类论文范文素材,与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制度现状刍议相关论文答辩开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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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首先起源于西方,1923年在英国出现了第一份注册会计师责任险.相对来说,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则比较晚,2000年才推出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
一、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内容和发展现状
(一)内容
参照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的内容如下:
1.保险责任
(1)注册会计师在承办审计业务过程中,因过失行为未尽其业务上应尽之责任及义务,造成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会计师事务所因诉讼、仲裁而支付的合理费用;(3)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2.除外责任
(l)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的故意或犯罪行为.(2)会计师事务所未向本公司登记备案的注册会计师从事的审计业务.(3)非审计业务.
(二)发展现状及原因
这一险种在我国自2000年7月推出来后,并没有得到会计师事务所很热烈的响应.最早推出这一险种的平安保险公司,近年来也只发展了200-300家客户,占全国4000多家会计师事务所总量的约5%.笔者分析,认为主要存在以下原因
1.最根本的原因是国内民事赔偿制度不健全
由于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尚处于发展初期,行业市场发育很不成熟,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很不规范,行业竞争秩序混乱.特别是行业管理法制不健全,监管缺乏,缺少惩戒的手段,国内民事赔偿制度不健全,致使注册会计师几乎根本不存在赔偿的风险.而且因为违规成本较低,几乎没有赔偿的先例,使注册会计师风险意识越来越淡薄,对存在的风险也认识不到.
2.保险范围较窄
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只承保审计业务的风险,而且并不是承保所有的审计业务,未向保险公司备案的审计业务也得不到保险保障.现在的会计师事务所,除审计业务之外还有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其他非审计业务业务,其业务量在注册会计师业务中也占很大的比重,且其风险也不低于审计业务,将这些业务排除在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之外,无疑会抑制人们对这种保险的兴趣.
3.事务所有限责任
虽然事务所未来的组织形式的是合伙制,但现在大多数还是有限责任制,在有限责任制下,赔偿的最高限额以事务所的净资产为限,对于相关责任人和事务所的从业人员并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这就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注册会计师投保职业责任险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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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的建议
保险公司方面1.设置免赔额.
保险公司可采取绝对免赔额的形式,设置赔偿门槛,减少小额赔偿,使被保险人负担一部分损失,不但可以减少保险公司的赔款支出,而且还能促使事务所加强管理,提高职业技能.
2.设置共保条款.
将保险公司与事务所“捆绑”起来.即在经济赔偿责任上把事务所和保险公司捆绑起来,共同负担事务所面临的经济赔偿责任,使事务所意识到赔偿责任不仅是保险公司的责任,这样就会促使事务所在日常经营管理的过程中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督、控制和管理,提高他们的执业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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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行有弹性的、分级费率制度.
即实行基础费率+浮动费率的制度.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事务所的业务收入或者是注册会计师的数量将事务所分为大、中、小型等几类,并确定各类别的基础费率;在此基础上,根据具体事务所的损害情况和赔偿记录,实行浮动费率.并且为了鼓励事务所提高执业质量,向着良性循环的方向发展,可以借鉴“无赔款优待”制度,适当降低表现突出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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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断完善民事赔偿制度,改变我国民事赔偿制度不健全的局面.
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还处于发展初期,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很多都缺乏规范性,同时市场也缺乏行业管理规范和惩罚措施.为此,政府应该出台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或者是部门规章,规范市场行为,真正履行好“看门人”的职责.
2.先行试点,然后通过立法,逐步将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纳入强制保险范围之内.
鉴于投保人投保意愿不强且保险人参与情绪不高的情况,监管部门可以牵头相关部门建立注册会计师强制责任保险,当然如果政府能在税收方面给予优惠等一系列扶持政策,将大大减少各方面的消极情绪和缩短推进强制责任保险的历程.在这方面,笔者认为可以借鉴机动车辆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做法.
(三)监管机构方面
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的双方当事人是会计师事务所和保险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部门是财政局,保险公司的监管部门是保监会,财政局、保监会应该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必要时可以相互协作,共同促进该险种的健康发展.
1.成立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
委员会的成员应该包括注册会计师协会、法律界等各方面的专家,这些成员平时做自己的本职工作,只是在出现责任划定纠纷的情况下通过委员会召集起来,并且严格执行亲属回避制度,在公开、公平、公正的情况下,完成具有比较权威的执业鉴定工作.
2.建立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价格听证制度.
价格因素作为推行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的非常重要因素,过高或者过低都会影响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的实施效果.而费率的确定相对来说比较专业,保监会在确定费率时,应该邀请各方参与,广泛听取意见.并且聘请专业的精算师对保险公司费率测算中使用的数据、测算方法、费率结构和水平进行评估,以维护费率厘定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增加费率制定工作的可信度和透明度.
参考文献:
[1]冯晨光.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存在的几个问题[J].黑龙江对外经贸,2006
[2]曾维涛.我国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价格月刊,2007
[3]李明辉.论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制度[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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