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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类有关论文范文资料,与我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存在的问题相关毕业论文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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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重点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行政处罚程序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处罚缺乏透明度、告知程序存在不规范,陈述申辩制度缺乏有力保障,处罚过程重处罚轻教育等进行论述,以供寻求对策参考之用.

关 键 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行政处罚程序

当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如何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之一.但我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存在着处罚缺乏透明度,告知程序存在不规范,陈述申辩制度缺乏有力保障,处罚过程重处罚轻教育等问题,文中仅就这些问题进行论述.

一、处罚缺乏透明度

《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公开、公正原则是依法执法的基本原则.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听到涉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法的一些词语:“偷拍”、“钓鱼执法”1、“养鱼执法”2等等.这些词语在网上炒得很热.无论是“偷拍”、“钓鱼执法”其实都是违背公开公正原则的现实表现,其所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十分容易因非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而宣告无效.交通执法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特别指出要在警务中全面公开的项目,在执行交通安全的警务活动中,用躲在角落或树丛后偷拍的秘密执法手段,于法无据,所获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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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告知程序存在不规范

《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的规定向行政相对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但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行政处罚的执法实践中,往往忽视告知程序,具体表现在如下方面.

告知时机不合法.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行政处罚的过程中,有些交警在案件调查结束后,未经核审和审批就超前告知,还有甚至是在送达处罚决定书的同时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的事后告知,这种违反法定程序的做法在无形中剥夺了当事人的权利.

告知的内容不具体.有些交警在行使行政管理处罚权过程中往往在告知中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时,只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处罚的上下线,这使得行政相对人不能知晓将要受到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不愿陈述,也不敢申辩.有的交警甚至不告知拟作出的处罚种类和罚没款的具体金额,只告诉相对人一个罚款的幅度.

告知送达未遵循法定顺序.有些交警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其告知文书送达并未按照按照规定的先后顺序执行,尽最大可能送达到当事人手中.即能直接送达或委托送达的不邮寄送达,能邮寄送达的不公告送达.有的直接夹着车辆的玻璃上,也不考虑行政相对人是否切实收到,知晓自己受处罚的事实.

告知复核未及时.在法定的陈述、申辩期限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对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内容和复核情况要有详细记录.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办案机构应予以采纳.只有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才视为放弃此权利,才可以按程序下发处罚决定书.但现实中,有些交警在行使处罚权过程中,很少耐心地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诉,更有甚至直接不告知行政相对人拥有这项权利,更无法谈上说有陈述、申辩权了.

三、陈诉申辩制度缺乏有力的保障

行政相对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有利于督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正确运用行政处罚手段,减少和防止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充分保障和维护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伴随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沟通能力的提高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如行政告知内容增加“证据、自由裁量的主要因素和拟定的具体法律责任”等内容;允许行政相对人既可以向案件处理人陈述和申辩,也可以向处理案件的行政机关法制部门陈述和申辩.但在现实执法过程中,行政相对人权利受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侵犯确基于未能提供足够便利的程序而无法行使该项权利.如:我们常了解到,行政相对人在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后,由于维权成本高、或者嫌麻烦等原因很少有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其陈述、申辩权在因复杂而被迫放弃.

四、处罚过程重处罚轻视教育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3条:“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采取“沉默执法”的方式,其实这也是“养鱼执法”一种表现,导致许多人在车辆年检或驾驶证年审时才得知有违章记录,且在毫无知情的情况下加处滞纳金,累积金额让其难以承受.曾轰动一时的事件有北京“杜宝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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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3在这一案例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明知其违章上百次却不予告知,而是采取守株待兔,不教而诛,一罚了之的做法,最后导致天价罚款,无疑为社会矛盾的激化埋下了隐患.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罚代管的做法也备受质疑,没有做到“依法执法”,更没有做到“执法为民”,更无法体现行政处罚的预防和教育作用,违背执法公开公正透明原则,极大地损害了执法机关的形象.

参考文献:

[1]刘吉光,程峰.公安交通非现场执法模式研究[J].道路交通与安全,2004年第2期

[2]于春全.公安交通行政执法中的几个问题[J].行政法学研究,2002年第3期

[3]刘轶.论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程序的法律适用[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第5期

[4]武塑.交通管理中公安部门非现场执法问题研究[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

[5]杨杭.对完善交通管理非现场执法模式的思考[J].公安学刊,2005年第6期

注释:

1见2009年10月14日上海浦东的“孙中界事件”司机孙中界本是好心搭载“路人”,却被认定“非法营运”,遭遇“钓鱼式执法”,18岁司机孙中界愤而断指自证清白.此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思考.

2“养鱼执法”就是说违法者有违法苗头,或刚刚开始违法时,执法者不及时制止,而是让违法者实施违法,或者放大违法,然后再执法.具体案例见:哈尔滨通河县私家小排量车罚款5000元即可“合法”营运1年,但通河县将此解释成“扶贫解困”之举,且拉动国家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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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5年5月23日,北京外来务工人员杜宝良偶然得知自己自2004年7月1620日起,在北京真武庙路附近同一地点被“电子眼”拍摄违反禁行标志共计105次,被处以累计罚款10500元且以及违章记分210分.而在此之前,从未有交管部门向他告知这一违法行为.2005年6月1日杜宝良前往相关部门上交这比巨额罚款,随后以禁行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应为无效标志为由向北京西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北京市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支队撤销对其行政处罚决定,并退回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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