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票方面有关论文范文参考文献,与彩票纠纷的法律相关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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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有关彩票引发的各类纠纷亦不断浮出水面.其中,引发争议和探讨最多的乃因销售点员工输错导致彩民错失大奖的纠纷.彩票管理中心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其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是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这些问题事关彩民权利的救济,更关切到彩票这一公益事业在我国的良好发展.
关 键 词:彩票彩票销售合同射幸合同责任承担
案例及问题
案件简介:被告徐东辉、吴文君系夫妻关系.徐东辉与省体彩中心之间系体育彩票代理销售合同关系.吴文君为该销售点的销售员.原告黄建军系开化县的老彩民,经常到该销售点购买体育彩票.由于销售员吴文君错输彩票致使原告黄建军错失500万中奖机会.由此,黄建军请求法院判令徐、吴二人及省体彩中心连带赔偿损失500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本案经两审终审,最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人黄建军的诉讼请求.此案引发了人们对彩票的重新审视及对彩票合同法律属性的探讨.就本案而言,各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对于彩票合同性质、成立时间与内容及法院裁判的法律依据的认定.[1]
争鸣检讨
彩票作为一项社会公益事业,在我国正蓬勃发展,但彩票买卖的法律性质尚未得到统一的认识,严重影响司法实务中法官对彩票纠纷的裁判.有学者认为彩票销售为附义务赠与合同.[2]另有学者指出彩票合同不是赠与合同,而是买卖合同.[3]还有学者认为由于附条件的买卖合同与彩票合同一样都是基于条件成就才发生具体的权利、义务,故认定彩票合同为附条件的买卖合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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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我国,依据国务院《彩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可知:彩票销售机构只是彩票发行机构的受托人,二者形成委托代理法律关系.实践中,在彩票发行机构对彩票零售商审核批准或备案后,彩票销售机构往往将部分代理权转委托与彩票零售商.根据委托代理理论,彩票销售合同法律关系的实质是在彩票发行机构和彩票购买人之间建立起一种具有射幸性质的合同关系.
实践考察
具体实践过程中,因彩票发行机构或彩票购买人不能履行、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6]各自的义务发生过多种类型的彩票纠纷.笔者认为妥当解决彩票纠纷应兼顾彩票合同的性质和争议问题的特征两个方面.
一、因彩票发行机构及其代理人违反主合同义务而产生的责任
(一)拒绝履行
对于即开型彩票而言,由于它的诺成性,彩票合同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彩票购买人可以要求彩票发行机构或其代理人继续履行合同即交付彩票或在合同目的不可能实现时解除合同,并要求彩票发行机构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传统型和电脑型彩票来说,在打出彩票时,彩票合同方有效成立.在开奖以前的投注期限内,彩票购买人可以要求彩票发行机构或其代理人继续履行交付义务.在合同目的不可能实现时,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彩票发行机构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投注期限届满,则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已不可能,彩票购买人只能解除合同,并要求彩票发行机构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迟延履行
一般情况下,彩票发行机构及其代理人迟延履行给付义务,瑕疵轻微,不会对彩票购买人造成损害;但若给彩票购买人造成了损失,彩票发行机构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不完全履行
在彩票发行机构或其代理人交付的彩票数量少于彩票购买人购买的数量或投注站打印出的彩票数据与彩票购买人选定的不一致时.由于彩票本身的效力无瑕疵.彩票购买人选择承受,视为对彩票合同的变更,彩票合同双方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当然彩票购买人也可以该彩票不符合约定为由要求彩票发行机构或其代理人更换或重新打印新的彩票,从而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请求相应的损害赔偿;在彩票发行机构或其代理人未按彩票购买人的意思继续履行合同且投注期限届满的情况下,彩票购买人只能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相应的损害赔偿.而若此时彩票购买人又选择承受,根据风险与收益关系理论,彩票购买人一旦中奖当然有权要求彩票发行机构兑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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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付的情形下,彩票发行机构或其代理人在开奖前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彩票购买人返还彩票(对于究竟应当返还哪张彩票,由法院根据证据的高度盖然性规则判断彩票权属后确定);若彩票已丢失或无效,则应视购买人主观上是否为始终善意来判断是否需要返还已取得的利益及其产生的孳息.一旦开奖,则视为对彩票购买人的赠与.
在违反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可能导致彩票为无效彩票或中奖机会降低的场合.如果彩票发行机构或其代理人有过失,彩票发行机构或其代理人未在投注期限届满前更换有效彩票需承担违约责任;主观为故意的,构成彩票欺诈.从维护彩票的公信力的角度和保护彩民利益的角度出发,对彩票发行机构而言,成立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彩票购买人享有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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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在彩票开奖以后,彩票发行机构(或销售机构、代销商)拒绝、迟延或未以现金或现金支票的方式一次性全额向合法彩票中奖者支付奖金,彩票中奖者可以违约为由,要求彩票发行机构强制履行,并加算该奖金在迟延期间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因彩票购买人违反主合同义务而产生的责任
拒绝履行、迟延履行彩票购买人拒绝支付彩票价款、迟延交付彩票价金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并不鲜见.如“杨艳诉李柏静、孙燕彩票纠纷案”中就是因为被告李某、孙某拒绝支付彩票价款而引发了诉讼.在开奖前,彩票购买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彩票发行机构可以要求彩票购买人继续履行合同或在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时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其他损害(如提起诉讼的情形下相应的诉讼费用、由此而增加的相关费用以及相应价款的利息等)可一并要求赔偿;开奖后,彩票发行机构可以占有人主观上为恶意、不当得利为由请求返还已取得的利益和由此产生的孳息.
不完全履行作为彩票购买人违反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恶意促成合同条件成就(如影响开奖设备、伪造、涂改彩票等),没有履行诚信义务的需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同时彩票购买人也侵犯了彩票发行机构的意思决定自由权[7]和其他彩民可能的中奖权利,构成民法上的侵权.
有必要附带提及的是:基于彩票合同的最大诚信特点,我国立法上应考虑确立关于彩票合同欺诈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要适用在故意违反“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场合,目的是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人的不法行为和补救对公共利益的损害.
在彩票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与彩票相关的纠纷也随之增多.由于彩票销售合同的特殊性和相关纠纷的复杂性,很多裁判并不能达到定纷止争的效果.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为了更好保护普通彩民的权益,推动彩票事业的长足发展.笔者建议在《合同法》及未来的民法典中增加射幸合同一章,并明确彩票合同在其中的法律地位.
注释:
[1]案件来源:一审: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衢中民二初字第34号(2006年8月22日);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浙民一终字第346号(2006年12月18日).
[2]刘波亚:《关于彩票的几点法律思考》,《安顺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3期.
[3]韩世远:《彩票的法律分析》,《各科专论法学》2005年第2期.
[4]梁丽金:《论彩票的法律性质》,《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4年第5期.
[5]江平:《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二版,第680页.
[6]魏振瀛:《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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