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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极为反感.富士康新闻发言人于2011年3月接受深圳《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前我们也提出过几个方案,但她都不同意.商业行为应该通过商业途径解决,也可以通过正常的司法手段解决,不要扯上文化这个大旗.”富士康在今年4月底给媒体的回函中也依然认为,与学而优的租赁纠纷属一般性租赁关系纠纷,与文化无关,因而不会对此一般租赁纠纷做更多解释.南都周刊记者在采访富士康其间,新闻发言人刘坤也继续坚持了这一说法.
既然是一般纠纷,为什么调解过程会拖延这么久?根据南都周刊记者的调查,学而优书店率先于2011年3月23日向深圳仲裁委提出仲裁请求并被受理后,这起纠纷就已依法进入司法程序,而深圳市仲裁委于2011年8月裁决富士康须继续履约,但富士康并未给学而优工作人员开通门禁.富士康又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仲裁委的裁决,深圳中院认为,撤销理由不能成立,于2011年11月17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了富士康的撤裁请求.
学而优与富士康的仲裁核心在于,双方在2007年3月17日签订了两份合同,一份为统一格式的《深圳市房地产租赁合同书》,并到深圳市宝安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备案;另一份则是打印好的《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租户如要求合同终止,必须富士康同意,并支付违约金;而富士康由于规划需要或自身决定可提前终止合同.根据深圳市仲裁委在裁决书中认定,两者的纠纷应该依据《深圳市房地产租赁合同书》.也就是说,富士康的解约是违法的,应该继续履约.
这一结果,刚开始被陈定方视为她在这起漫长的纠纷的一个了结,她原本以为,书店终于能够继续经营了,但让她意外的是,富士康依然不允许学而优员工进入工厂,店长刘心贵在此其间曾尝试刷卡进入,门禁卡继续显示无效.
已经毫无办法的陈定方,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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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陈定方撰写这封公开信时,她已经和富士康方面完全失去了沟通的渠道,“打不接,发公函也没有回复”,富士康在此其间也以“解除租赁合同”为由,向深圳市仲裁委提起新的法律仲裁并已被受理,南都周刊记者联系富士康,对方以纠纷还在法律程序中为由回绝了媒体的采访.
据陈定方透露,富士康之所以再次提出仲裁要求,理由是学而优欠租,“可笑的是富士康一直将我们拦在门外,无法进入厂区经营,他们不去谈此举对书店经营的影响,反而追究我们欠租”.
在此其间,曾有富士康员工通过私人渠道找到陈定方,他们希望学而优通过努力留下来,并示意她,用直接与富士康高层联系的方式,或可推动事情进展,但陈定方认为,富士康高层从一开始就知道此事,她亦试图找过以前接洽过的富士康高管,结果均是不了了之.
“富士康当初如此期待一家书店,现在为何又容纳不了它,即便法律判定他们继续履约,他们就是拒不执行,到底是谁让富士康成为了这样一个蛮横的法外之地”,陈定方为此感到困惑.
书店里的英语培训教材、管理类的图书卖得最好,心灵鸡汤类的读物也非常受欢迎,工人们对心灵读物非常感兴趣.
学而优VS富士康
2007年3月17日
学而优与富士康签订六年租约.其中一份合同是在深圳市宝安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备案的《深圳市房地产租赁合同书》;另一份则是双方约定的打印好的《商铺租赁合同》.
2010年12月14日
富士康依据《商铺租赁合同》,向学而优提出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并称书店所在位置将另作他用.
2011年3月23日
学而优向深圳市仲裁委申请仲裁.
2011年3月27日
学而优员工的门禁卡被取消权限,书店被迫停业.富士康随后向深圳中院申请裁定双方签订的《深圳市房地产租赁合同书》无效,但深圳中院认为合同有法律效力.
2011年8月30日
深圳市仲裁委裁决富士康须继续履约,并将合同顺延至届满.富士康不服裁决,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宝安法院驳回富士康的申请.富士康又向深圳中院申请撤销深圳仲裁委的裁决书,被再次驳回.
2012年4月18日
陈定方收到相关材料,富士康以提供了新证据为由,向深圳市仲裁委提请新的仲裁,新证据是学而优在仲裁胜诉后没有去经营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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