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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刑诉法中,改动的条目已超过原有225条款的一半以上,其中尤以新增的73条以及与之相关的83条受到最多关注,两者分别被称为“秘密羁押”以及“秘密逮捕”条款,招致广泛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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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2日,时代周报采访了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中国刑事辩护第一人”、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田文昌,复旦大学司法与诉讼制度研究中心主任谢佑平以及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详解第73条和第83条.

新刑诉法第73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陈卫东:在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并非此次修法的发明,现行刑诉法就有指定一个居所进行监视居住的规定,适用范围为无固定住处,而此次修法将之扩大,主要针对三类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以及重大贿赂犯罪.这三种都是严重危害国家及公共利益的犯罪,这些活动只会损害公民大众的权益,而对他们的限制就是对我们的人权的保护.

针对重大贿赂犯罪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打击腐败的一项强有力的措施.通常贿赂犯罪都是职务犯罪,嫌疑人社会关系复杂,反侦查能力较强,如若不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一措施,反腐工作将很难推进.而若腐败案件能够通过此法解决,纪委“双规”就可由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代替,也就解决了“双规”进入司法规制领域的问题.

至于约束侦查机关滥用权力的问题,新法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的案件仅为三种;其次,检察院要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必要时可在监视居住地派驻检察员,实行及时的全程监督.再次,目前我们已取消监视居住中“有碍侦查时不通知家属”的内容,这意味着嫌疑人一旦被监视居住,其家属会得到通知(除无法通知外),也可会见律师,而非处于“与世隔绝”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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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这是非常糟糕的条款.过去,监视居住只能在居住地执行,而今,若允许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其本质是一种羁押,而由于指定居所不是法定羁押场所,不受看守所条例限制,那么,此过程中极易发生刑讯逼供等问题,侦查机关滥用权力的行为无法得到有效制约.

换言之,嫌疑人与其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如直接被羁押,关在看守所内,如此,他的安全反而能够得到更好的保障.

田文昌:根据已有的监视居住条款,目前的司法实践存在较多问题,使之无异于一种变相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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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2;次修法尽管对检察以及公安机关权力做了一些约束,但只是一个折中性的规定,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谢佑平:过去,我们几乎不采用监视居住的做法,而此次,扩大并强化了这一规定,其主要目的是为减少逮捕率和关押率.

目前,即便没有被定罪,80%―90%的嫌疑人均被关押,这种做法非常危险,而解决的两大方案分别为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针对前者,此次修法已将之改善,但仍然不足以降低关押率,故而,监视居住将是未来替代关押的一种重要措施.

实际上,监视居住与逮捕、关押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相对自由,可享受法律援助,其家属通常也会获得及时的通知,这些条件于公民而言显然优于后者.而对于目前民众的种种担心,后续将会有一系列司法解释进行“弥补”,譬如,说明指定居所与看守所将有哪些具体区别,等等.

新刑诉法第83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之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陈卫东:嫌疑人被拘留后因为无法通知或有碍侦查而不通知其家属,现行刑诉法已有如此的规定,但以往的司法实践中,该措施的使用率很低,绝大多数公安机关几乎从未采用,而修改稿将该规定的适用范围限定于危害国家安全和恐怖活动犯罪两种案件,这是一种进步.

其次,拘留后的“不通知时间”有相关限制.根据修改后的规定,在逮捕措施方面,“因有碍侦查而不通知家属”的情形已被删除,只保留了“无法通知”的例外,这意味着,嫌疑人被拘留后因为有碍侦查而不通知其家属的时间一般为14天,至多37天,因为,从公安机关拘留到检察机关批捕通常只需14天,结伙、流窜作案等特殊情况可以达到37天,所以,第83条允许的只是一段时间内的“不通知”,而非整个侦查阶段的“不通知”.

再次,危害国家安全和恐怖活动犯罪这两种活动往往具有严密的组织性,甚至存在跨国作案的情况,所以,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切断犯罪嫌疑人与外界的联系、避免走漏风声的做法是为更好地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保卫广大人民的人权.

周泽:这个规定非常不合理,一个人总是归属于家庭或者社区,当他失踪了,家人、朋友无法获得任何信息,这是多么恐怖的一件事,即便如此的规定只针对恐怖活动犯罪等特殊情形,但实际上,让一个人从家庭或社区“消失”,此种行为比恐怖犯罪活动更让人感觉恐怖.所以,在最大限度保证侦查顺利的前提下,应及时通知嫌疑人家属,可以不告知他们嫌疑人的具体犯罪事实以及羁押地点,但有必要告知“其已被办案机关带走”这一事实.

田文昌:由于某些案子涉及面广,重要性高、侦查难度大,从方便公安机关工作的角度做出这样的规定有一番道理,不过,从保障人权的角度来看,这些只是“小道理”;而根据联合国公约等相关规定,“不通知”条款是不合适的.当然,不可否认,如果没有上述针对“例外”情况的特殊规定,侦查机关工作的难度将会相应地增加.

不过,从某种意义来说,这也是一种进步.因为,截至目前,公安机关拘留嫌疑人后不通知家属的情况较为普遍,而新刑诉法要求在一般情况下必须于24小时内通知家属,但又因为考虑到侦查工作难度的问题,保留了一部分“特殊性”.

谢佑平:所谓“有碍侦查”,一般指团伙或者集团犯罪时,由于嫌疑人较多,其中一两人落网后还有其他人未被拘捕,而若24小时之内通知已抓获嫌疑人的家属,可能会招致打草惊蛇的结果.此为法律原意,一般的单人作案都不适用“有碍侦查”这一条.而“无法通知”指没有家属或因家属居无定所而无法联系的状况,现实中非常少见.其次,这一条款强调危害国家安全和恐怖活动犯罪这两种情形可在24小时以外通知家属,这两种确实为特殊案件,危害的是国家利益,其他国家也大多采取区别对待的方法.

此外,这一条款之所以引起较大争议,原因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我国没有独立的司法审查制度,同时,新闻自由受到制约,民众担心,司法实践过程中,检察和公安机关或将滥用此条.其次,在中国,危害国家安全罪是一个概化性犯罪,包括叛逃、分裂国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等罪行,而何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如果民众批评政权,言辞激烈,这是否也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范畴?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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