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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同时“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十七大报告的一个重要命题.大学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也是法制观念的传播者,是实现依法治国和未来和谐社会的重要生力军,注重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具有重要的意义.但目前一些大学生的法制意识薄弱,知法犯法行为令人担忧,加强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至关重要.
关 键 词:和谐社会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法律与人们的生活更加息息相关,法律素质正逐渐成为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必备素质之一,大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法律意识的增强和培养,对未来建设和谐社会将起着重要的作用.与法律素质直接相关的法律意识,不仅是大学生综合素质的侧面反映,还会对其思想、行为产生重要影响,从而对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有着不可估量的现实意义.
1目前大学生法律意识水平并没有得到根本性提高
改革开放的深入使我国的法制教育得到发展,在这种背景下,我国始终强调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以增强其法律意识.党的十六大《决定》指出要“深入开展法制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对法律现象和法律制度的看法和态度,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理论、思想观念和心理的总称.概括地讲,其内容主要包括:法律知识、法律与法制观、法律态度、法制信念和法制意志等五个方面.在新世纪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条件下,通过法制教育,使大学生们在了解和熟悉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努力形成自己的现代法律意识,确立与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相适应的法律文化观念.
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五大以来,我国法制建设和法治理论研究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大学生的主体平等意识、权利意识、参与意识、责任义务意识、积极守法意识等都有长足的进步.目前,全国各大专院校已开设了法制教育课,大大增强了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但是,作为高等学校学生法学教育主渠道、主阵地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学时非常有限,教师无法在如此短的时间内讲清楚如此多的内容,结果导致实际教学内容安排的随意性;在教学方法上仍以灌输为主,难以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因而大学生法律意识处于对法律本质认知的启蒙状态.同时,也使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仰和司法公正信心不足.同时也由于法律所宣扬的精神与实际情况的矛盾也使部分学生对我国的法制状况持漠然的态度,他们大多认为所宣扬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可能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实现.加上多年来我国的政治传统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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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和义务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权利意识对大学生法制观念的培养尤为重要.权利意识指人们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拥有的正当权利的感知、理解和加以捍卫的观念.它要求大学生树立权利观另一个方面就要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义务观,对权利的正确理解就要使他们在尊重他人的基础上进行.然而现实生活中,相当一部分大学生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存在明显的缺陷.一方面,大学生缺乏权利观念,不能积极主动地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当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他们更多的是找人倾诉或发泄而不是通过法律途径去维护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一些学生损人利己,不懂得对他人权利的尊重,缺乏应有的社会责任感.这种现象在大学生中间仍然比较盛行,很多大学生对别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不公正对待时更多的是抱有一种明哲保身的态度.对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分配他们更多的时候只是看到自己付出义务却没有获得权利,对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仍然不明确.其实,作为整个法律体系核心内容的权利和义务,从利益分配上讲,就是索取和付出的关系,他们之间具有统一性、平衡性的关系.
2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需要传统道德的有力支撑
当今中国有不少学生认为权大于法,道德与法的界限不清,把道德规范作为法律规范,把道德情感当作法律准则.但是道德和法律两者是不同的概念,法律主要调整人们的外部关系,它要求人们绝对服从,它是强制手段.而道德则主要支配人们的内心生活和动机,它不是外部强制与威胁,而是人们对道德规范所固有的内在信仰.因此,法律可以称之为他律的规则,道德可以称之为自律的规范.法律与道德两者虽不同,但法律与道德两者也不是完全对立.任何法律都不能脱离当时的时代道德精神,它的制定必须反映或者体现这种精神.
西方在中世纪就提出上帝主宰人的思想,在法学史上,康德首先明确地将道德伦理特性归结为“内在性”,法律规范为“外在性”,他认为法律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道德则只支配人们的内心活动的动机.迪尔凯姆在他的著作《社会分工论》提到社会劳动分工“需要一种秩序、和谐以及社会团结,所以它是道德的.”[1]从这里可以看出,他认为社会的劳动分工是一个道德的范畴;并认为“每个社会都是道德社会.”[2]在迪尔凯姆那里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又如何呢?他曾指出“道德规范和法律制度在本质上表达了自我同一性要求.”[3]很显然在迪尔凯姆看来,法律和道德密不可分,法律意识和规范必须与道德意识相统一,法律必须有道德的支撑.法律靠强制性保证实施,但法律之外人们还需要道德来规范人们的内心,道德意识的培养有助于人们的守法意识.
目前在我国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中存在法律与道德相脱节的现象,其首先一个原因就是在高校德育与法制两者的权重有所偏向,这是由中国几千年传统的封建思想造成的.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从古到今一直为思想家、法学家所关注并争论不休的话题.中国历史上曾有儒法之争,儒家重道德,提出“德主刑辅”;法家则主张法治,提出“不务德而务法”.到了汉代董仲舒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使法家的文化思想在中国的历史上犹如昙花一现.至此,儒家思想一直是历代封建统治者的核心伦理道德体系.由于儒家思想源远流长,影响深远,此后的法律规范几乎是儒家伦理道德思想为支撑的演化.法律规范中的伦理道德往往具有法律的效力,重德轻法的思想实际上是把道德抬到至高无上的地位,把其他一切知识全部沦为道德的奴婢.思想道德建设对于确保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有其它教育无法代替的作用,因而,邓小平提出了“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就是这个道理.但是我们同时也要注意,虽然道德规范是治国安邦的基础但也不能把它抬到至高无上的地位.
自古以来中国文化是一种“和”文化,其和谐思想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提倡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自身以及人与社会的和谐相处;其二在人与人的关系上,主张“以和为贵”、“合群济众”,提倡人际间的和谐.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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