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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经济法作为一部独立的法律体系,其存在对丰富现代化经济法基础理论有着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认定并划出经济法所调整的那部分“特定的”经济关系,是经济法学理论的立题之处.经济法具有对整体社会经济调节的整合功能,相对于传统部门法来说,经济法的一个显著性的功能是其政策性,实现了法律与社会发展的有效协调和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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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经济法法学基础理论创新
中国经济法是一门新兴的法律,从20世纪末开始,因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开展,一些经济问题矛盾突出,迫使我国强化法制建设,经济法就是在此背景下崛起的新兴法律.伴随中国经济法的发展,人们从实然层次上科学地认识、把握经济立法,又从应然和理论层次上确定了经济法的本质.经济法学从孕育到逐渐成熟,是一个曲折而复杂的历程,为我们继续研究和进一步发展经济立法提供科学的理论支点.我国的经济法是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的硕果.探讨经济法理论,研究构建的基本概念、基本体系对法学理论的创新影响,总结经济法理论对未来发展研究是十分有意义的.
现代经济法的主体架构
我国现行经济法主体突破了国家―市场的二元架构,将政府和市场作为对等的两个主体,一些学者把政府和市场看成是经济资源配置的两种基本方式.政府可以在市场出现问题时进行行政干预,即“国家指导”,但“国家指导”有时也会偏离市场规律,导致市场运行的不规范.对于政府的不规范行为需要完善的法律加以规范.这种规范既是对政府、市场正确干预的法律定义,也是对国家指导缺陷的纠正和禁止,是更加法制化的市场经济体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我国目前的经济现象日益复杂和多变,对于国家―市场之间的关系,已经不能完全应付当今的经济现象,需要法律的存在,以便规范和加强对经济资源配置的影响.
现代经济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理论论证
辩证唯物主义的发展与延伸――系统论,被看作是经济法的哲学理论基础.是否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经济法的地位长期以来备受争议,一直受到一些民法学者的质疑.他们认为经济关系可以拆分为行政性经济关系、平等主体的经济关系和劳动经济关系三种,经济法也可以由民法、行政法和劳动法三部分组成,而经济关系的综合调整也可以由上述三种方法构成.由此认定经济法没有单独存在的必要性.
笔者认为这是一种片面的理论和观点,是一种形而上学的分析方法,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多元和多维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是不能够简单地相加混合的,只在浅层次上采取平面切割法去理解经济法,显然是片面和行不通的.经济法和其他法律一样,本身也是一个有机的组合系统,每一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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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理论突破了公法与私法两分法的局限性
公法私法的二元划分有着悠久的历史,最早源于古罗马时代,那时的法学家为了研究法学的方便,把法律进行了大致的分类,即“规定国家公务员的为公法,规定个人利益的为私法.”我国的法学研究者正是基于此理论,但这只是前期法学研究的理论依据.这种对于法学体系的划分源于一种板块式思维,这种观点的持有者视社会关系为一个整体,认为是一种相对独立的、静止状态,公法和私法具有清晰的分界线.②这主要是由于当时社会环境的相对简单,国家对社会的管理较为单薄,无需过多复杂的手段,仅用公法调整就可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至于发生于市民社会内的各种法律关系,应用私法就可以进行调整.这一时期相对稳定,公法与私法各自在分内调整,相安无事.然而对于今天的社会实际,社会化大生产充斥整个市场经济复杂化、综合化的经济活动,简单的二元法已经不能适应如今复杂的社会活动及经济生活.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多角度和多维度的立体关系之中,公与私的划分难以适应现实的要求,这种观点也应该被摒弃.
在高科技及社会化大生产出现后,经济领域相对变得复杂.在经济领域中,一些复杂的社会关系要求国家从公共利益的角度规范私人间的社会行为,这就形成了公私不明的局面.如国家对价格卡特尔协议的限制就是一种公法对私法的渗透.还如国家通过预约定价方式建立与纳税人的平等协商关系,又如在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中,央行以平等主体身份参与市场交易活动,对金融市场进行平衡与规制,从而贯彻国家货币政策等等.也是公法和私法的相互利用和渗透.由此可见,一些复杂问题如果不能在私人领域内部处置,那么最终的裁决一定会向政府管理层面靠拢,实施公法解决,也就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实例;社会的不断进步,国家社会化和社会国家化程度不断提高,私法无法满足没有公法参与的社会关系处理,公法也要借助私法实施一些市场经济行为,于是,一种新的法律体系就产生了.
经济法理论对传统部门法调整理论的创新影响
传统法的部门划分理论主要有:首先,一种法律调整一种社会关系,是一对一的对应关系,同一性质或同一类社会关系需要一种法律调整;其次,利用法调整社会关系的方式与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一一对应的;最后,法只调整对外关系,对于社会机构内部关系法律不予调整.这是传统的法律观念,在我国也持续应用了很长一个时期.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科技的提高,社会关系复杂性也提高了许多,经济法的建立,打破了传统大陆法系法律部门的原有局面,但调整对象仍被视为是法律的理论及实践的切入点.认定并划出经济法所调整的那部分“特定的”经济关系,是经济法学理论的立题之处.
对经济法的定位,传统观念认为应立足于调整对象的划分标准,经济法在国外产生的过程证明了从客观的实际情况出发,摒弃从抽象理论出发的立法特点,经济法学者开始重视从传统的部门法划分标准理论中离析出来.对于调整对象不能设定一个标准,而是要着重于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的制定和运用,进而应用一种法律调整多种关系的理论,而且理论上的调整对象也不能作为经济法研究的逻辑出发点.我国现行的经济法理论突破了这个传统法学概念,在实施中总结提出了“一个法律部门不一定就只能调整一种社会关系或者一种社会关系也不能只由一种法律来调整”的新理论.新时期实施的经济法的系统调整论,本着一切从实际出发,注重客观实际的立法理念.
社会经济关系是发展、运动与变化的.这种动态性的社会关系,直接导致法的调整方式的复杂性变化.多维和多元的社会关系,需要复合法律来应对,只有这样才能满足社会的发展和经济关系的复杂化.被调整的社会关系,不是看其是否存在于单位内部或者外部,而是要看其对社会生活及各种利益关系产生的影响,如果产生了足够大的影响,不管是外部还是内部,就需要有法律来调整各主体之间的平衡关系.比如我国以往对于公司或商业银行内部投资者自由决定的管理,是没有相关法律约束的,国家也没有强行规定.但上市公司的出现,对社会所产生的巨大影响,迫使国家出台法律来调整其中间各主体的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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